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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6-2-28 11:10:3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我有个问题要问一下各位专家:假设有3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甲的报价是150万,乙的报价是200万,丙的是250万,如果评标标准是按低价中标的,甲为中标人,如果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甲放弃中标应该由第二名的乙中标,但招标人不能接受乙的报价,可选则重新开标,可我觉得评委评出的结果是要保护双方的利益,这时候第二名的乙是否由权利提出质疑要求其中标呢?
  望各位专家给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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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6-3-2 12:29:12
建议看看本人刚刚转发的《投诉处理缘何一波三折》。那是别人总结的的经验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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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11:48:40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和招标的主管部门有很大关系。
如果楼主是真实的案例,不妨将详细情况写出来。
最好说明是在那里。
这样才能给你比较可行的操作方法。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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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6-3-1 10:58:08
招标投标制度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和公正。其精神是要通过充分地竞争。它是一种市场经济的手段。按照正常理解,在“买方市场”下,买方的正常需求,会有多家供应商能够满足。

楼主的例子,没有说明详细情况,不好一下子判断。再次的说明,也看不出专家们如何把差距如此大的三家均列为中标候选人。但是,肯定,其竞争是不充分的。三家的投标价格差距过大。

本人理解,这里面有多种可能:

第一,招标方的技术规格要求不明确或者说,选择性很大。把所谓“议标”或者想通过谈判中讨价还价的内容也纳入招标文件了。这样就导致投标方理解不同,投出了产品不同、价格也不同的东西;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重新审核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第二,串标。招标方或者某投标方串通另外两家投标。应该查处有关各方。

第三,投标方低价抢标。如果买方的预算、估算标的在200万元左右,那么低价抢标者“中标”以后发现不合算,就可能反悔。此种情况应该按照违规处罚。

但是,能否选择200万的中标?我还没有成熟的想法。因为,显然,评委会没有看出低价投标者的问题,已经有错误了,能否维持其评标结论,是否有人已经怀疑评委会的权威性了?还是需要上级审核,我还说不准。

也许还有其他可能。

总的感觉,应当先弄明白情况,再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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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10:56:05 |只看该作者

请告知

如果可以,请告知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招标、投标的具体情况。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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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10:26:50 |只看该作者

确实很复杂!

我还是有点晕!
招投标法和招标文件中是说明了,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作出的评标报告,有否决不合格的投标或不接受不合理的报价。但评标专家评出的中标结果也就是推荐的3家中标单位,招标人是无权否决的,只有评标专家有权利否决,如果甲弃标必须有乙来中标?
但如果甲和乙串通,让甲自动放弃让乙中标,又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甲、乙、丙三家一起串标那损失会更大。
如上所说,三家的报价都合理,那招标人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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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 08:47:30 |只看该作者
根据财政部令第18号   第六十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问题是乙是否在评标委员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中。特别如果按照最低评标价法,是可能被列入的。如果没有被列入,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支持,中标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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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8 15:15:56 |只看该作者

情况是复杂的!

情况是复杂的!由于我们不了解该项目招标的具体内容,我们只是说“可能性”。
1. 乙方是否合理,可以请评标委员会重新评议。“合理”或“不合理”是相对的。即使评标委员会认为是“合理”的,招标人也可以认为“不合理”。
2. 推理:如果甲方的价格是合理的,那么,乙方的价格可能就不合理(高了);如果甲方的价格不合理(低了),乙方的价格就可能是合理的,问题是:甲方和乙方是否有可能串通一气对付丙方呢?继续推理:如果,丙方的价格在甲方和乙方之间,那么,甲方会放弃吗?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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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8 13:11:09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评标委员会评出的结果只有专家才有权利更改,但乙的报价合理,招标人是否有权利否决呢?
那如这样所说,招标人公开招标,评委评出的中标人不是招标人想要的,那招标人有权利重新招标吗?
我觉得评标结果对招投标的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招标人不能随便否决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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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8 12:16:46 |只看该作者
基本同意Laochan的意见。
招标人有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利。这条虽然招标文件中有,但是我个人认为不能乱用,如果乙的投标价合理,且在预算之内就应该接受。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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