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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版2009年招标师考试案例第四题的点题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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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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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3-30 21:34:2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至今还是没有看到试题标准答案,故提出“山寨版”,供大家讨论。
    题型引自汉瓦上传考试原题(传说中的2009年招标师考试案例第四题)  
            

[删除]
图片:42.jpg


  

点题:
    该试题重点考查考生对《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2008年版)的了解以及商务部2004年13 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商产发[2007]395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相关条款的理解和熟悉程度。
    依据试题给出的条件,针对问题列出以下建议答案和法规依据:
    问题1:
   (1)投标人A的投标文件不能进入价格评议,因其投标文件的投标价格为101美元,同时又随开标一览表递交降价声明承诺在投标价格的基础上优惠5%,报出了有选择性或有附加条件的投标价。
    法规依据:商务部(商产发[2007]395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第二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允许的投标货币和报价方式,并注明该条款是否为重要商务条款。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2)投标人C的投标文件不能进入价格评议,因其投标文件中存在两项“*”号技术参数的偏离,投标文件存在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法规依据:商务部2004年13 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要加注星号(“*”),并注明若不满足任何一条带星号(“*”)的条款(参数)将导致废标”。
    问题2
    招标人代表的说法不准确,一是因为3项参数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同样也是偏差,属于正偏差,假设试题所说的投标设备一般参数存在6项偏差是负偏差,那么正负偏差共有9项;二是因为3项参数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属于正偏差,依据相关法规规定“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原则,正偏差不考虑降低评标价,也就是说正偏差不能与负偏差相抵,其评标价格应按6项负偏差计算加价。  
    法规依据:商务部商产发[2007]395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第二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允许的投标货币和报价方式,并注明该条款是否为重要商务条款。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问题3
    在计算投标D的评标价格中不应该考虑U功能报价1万美元核减,因为U功能不是招标文件要求的设备配置功能。
    法规依据:商务部2004年13 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招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产品或服务,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问题4
   (1)确定商务评议、技术评议合格的投标人有B和D。
   (2)经算术错误修正,投标人D的投标价格为98.8万美元。
    法规依据: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2001年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特别提示:本题不存在降价声明修正,因试题给出的条件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法规依据:商务部13号令和商产发[2007]395号文件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修正投标价时考虑算术错误修正,但不考虑降价声明修正。只有采用综合评价法,依据商务部(商产发[2008]311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第十七条 “价格评价应当遵循以下步骤依次进行:(1)算术修正;(2)计算投标声明(折扣/升降价)后的价格;(3)价格调整;(4)价格评分”的规定,在评标中考虑投标人降价声明修正投标报价。
   (在此值得商榷的是2009年版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教材《招标采购专业实务》第153页在最低评标价法的运用的修正投标价格中提出“B降价声明修正。如投标人投标时提交了降价声明,应按照降价计算的价格作为投标价格”,难道教材的说法存在问题?)
   (3)投标人B的投标设备一般参数存在6项偏差,依据试题给出的调整方法,其技术偏差的价格调整额为87×6×0.5%=2.61万美元。
        投标人D的投标设备一般参数存在6项偏差,但6项参数均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属于正偏差,依据相关法规规定“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原则,正偏差不考虑降低评标价格;
        投标人D的交货时间提前10d,依据试题给出提前交货不考虑降低评标价的规定,不存在交货期偏差的价格调整。
    法规依据:商务部(商产发[2007]395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第五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 号,以下简称13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般参数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1% ,是指每个一般参数的累计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格的l % 。交货期、付款条件的偏离加价原则招标文件可以另行规定”。

    原试题题型借用汉瓦之资料,在此对汉瓦先生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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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8 好的案例分析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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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9 11:54:37 |只看该作者
A按照题意“是优惠声明”不是“选择性报价”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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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0-4-12 15:30:51 |只看该作者
B、C确实都没有报交货时间。
这道题争议好大,期待正确答案。
l另外,严重怀疑官方答案不能服众,所以不敢发布[s:90]
我是谁,谁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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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0-4-11 21:54:16 |只看该作者
楼主说的很有道理,我就没看见B没有交货期,C也没有还不符合技术要求,在这情况下不够三家是否该否决本次招标了?这种案例还有意义吗?这纯粹是绕我们没干过国际招标的考生,建议2010年别出这种争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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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0-4-7 12:00:45 |只看该作者
这道题我有不同的看法,答案如下:
1、B、C两家不能进入价格评议。B没有交货时间,没有实质性相应招标文件,商务评标阶段即已废标。C带“*”号的技术参数偏离,将直接导致废标。(依据《法规》P81:机电产品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程序:符合性检查—商务评标—技术评标—价格评标)
2、招标人代表对投标人A的意见不对也不能采纳: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依照招标文件事先约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进行评标。前文标准中并未约定优于招标文件的偏离可相抵。且招标人代表若非评标委员会成员也没有评标或干预评标的权利。
3、不能核减1万元。原因同上,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文件事先约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4(1)、商务评议、技术评议合格的投标人是A和D两家
4(2)、A降价申明后修正的投标价为:101*95%=95.95万美元。D经过算术错我修正后的价格为98.8万元。原因:《法规》P54开标一览表是供唱标使用,单独密封,是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且说明了是优惠声明所以不存在选择性报价一说;《实务》P221算术性错误修正方法约定,当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故修正为98.8万元。(注意:题为“分别计算经过算术错误修正和降价声明修正后的价格”已暗指为A、D。另外,<案例&gt121同样的例子确认定为废标,不予修正跟此题有出入,我也做错了)
4(3)、A供货范围偏差=4周*0.5%*95.95=1.92万美元;
          技术偏差=6*0.5%*95.95=2.88万美元;
          商务偏差:无
         D供货范围偏差:无
          技术偏差=6*0.5%*98.8=2.96万美元
          商务偏差:无
我是谁,谁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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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 08:10:13 |只看该作者
赞同楼上高先生的理解。
尚未听说要再次修改范本。
吾以为,目前可能没有什么需要修改的了。
范本已修改了5次:2000年版、2002年版、2005年版、2007年版和2008年版。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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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 21:03:53 |只看该作者
    再说明 对案例4  20100402



    前述本人的解释还是有错误和不很明确的地方。按照国际招标范本,比如2008年的范本:

    【26.4.8备选方案及其他额外的评标因素和标准



    除非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如果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规定允许有备选方案,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及评标价格均不得高于主选方案。评标时仅对主选方案评议。如果投标人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其投标将被拒绝(引文完)



    注意:这是比较新的规定;过去,不要求备选方案价格必须低于主选方案;



   其次,注意用词是“备选方案”,而不是选择性方案;有的时候,人们俗称之为“合理化建议方案”。



注意:商务部主管的机电设备国际招标,不断的对操作和标准范本加以改进。在执行时,需要注意采用最新版本。记得2009年的11月,有报道说,又拟进行修订,未见下文,不知情况如何。



该范本未提及“合理化建议”怎么办?那时,是不是仍不得高于主选方案?



建议万一遇到此种问题,还是及时请示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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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 22:49:39 |只看该作者
感谢总版主gzztitc热心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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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 20:28:54 |只看该作者
简答star119网友:



我所接触到的机电设备国际招标,基本上做法大同小异:开标一览表(有时也称为唱标一览表),都是装在投标文件正本外封内,单独有一个信封上面注明投标人和开标前不得启封等要求的字样。



检查密封完好的情况后,负责开封的人员打开密封,找出这个开标一览表,供唱标人陆续如实唱出;



如果有折扣声明,应该放在明显的地方。在唱出一览表的内容后,再唱出该声明的内容,并记录在案。



我的理解:这是为了促进合理竞争的一个措施;因为,几乎所有的法规,都规定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投标。等于也可以修改其投标(原文不变)。



这种投标声明,往往需要被授权的代表签署。应与整个投标文件的签署一致,才被认可。



在我发表的旧的心得体会文章中,有一篇《亲历 日本人招标投标技巧二三例(设备类)》,本社区网址是: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4755&keyword=%C7%D7%C0%FA%7C%C8%D5%B1%BE





其中谈到:



本人以从事设备类别的招标为主。下面,就亲身经历过的几个日本人招投标的案例,给大家作一个简单的介绍,不知是否能够有点参考作用:

   一、 开标前,临时机动地加入“折扣声明”的例子。
   

90年代中期,某厂拟引进“卷板生产线”,估价300万美元。公开招标后,投标的有国内和日本、港台地区的6家投标商。

    其中,某一家日本投标商,由日本总部的经理亲自出马,中方代理陪同,在开标的前一天特地“拜访”招标公司,考察投标地点情况。招标公司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但是没有告诉究竟有多少投标人。

   第二天,原定1000投标截止和开标。该公司日本人9:00就到了。询问投标细节要求,自己人坐在一旁谈论、商议,可就是不递交“投标文件”。


到了约945分,另一家日本公司来投标了。看到对方递交了投标文件,该公司的代表不慌不忙的向已经装好“投标文件”的袋子里加放了一张纸。然后密封、签字盖章,递交。

    唱标时,大家才知道,该纸条是一个特别的“折扣声明”:为响应本次招标活动,特地在原报价基础上,降价30万美元。!

    大家才明白:如果另一家日本公司,也就是他的竞争对手不来,这个特别折扣的纸条就可以不放进去。30万美元的差价啊?!


最后,该公司顺利通过评标,而取得中标结果。



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起草人之一,刘惠教授,是早期中国派往英国学习政府采购和招标的第一个青年学者。她在1992年出版的《国际招标与投标》一书,第269页中,举例说道:“日本某公司在国际承包工程投标时,曾把我国的一个较大的建筑公司作为瞄准的竞争对手。他们准备了两套报价方案。一套高价若我公司不参加投标,就能得到较高的利润;一套低价,以备在我公司参加投标的情况下,与我竞争。幸好我国企业及时发现了这一情况,报价做好后一直稳而不发。最后,日本公司等待不及,错认为我公司不参加投标,就发出高报价投标。”



在我国,大约2003年,商务部才明确规定,在国际招标中,折扣声明等等,必须在开标时唱出,方才有效。


可供参考。



那么,什么是不允许的“选择性报价”呢?



举个例子(我编的,只为讲解,不是真实的):



某单位拟引进一台螺旋CT,通过国际招标进行采购。要求XXXX,其中,控制系统应该是windows xp 。投标人A 报价含有两套方案:方案一完全符合要求,报价为95万美元(假定这种设备市场价是100万美元)方案二为101万美元,但是属于最新型号,系统是windows 7.供投标人选择。那么,就属于选择性的报价,不允许的。



假如,招标人预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接受选择性报价。则上述投标还是可以的。但是,必须在确定该投标人中标的前提下,才能够考虑第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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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 08:49:39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楼gzztitc于2010-03-31 11:11发表的 :
谢谢star119网友再此提供好的案例分析和解读!

对于文中的问题1里,少了一个“万”字,我已经更正;

对于解读对于投标人A的说明,我有不同的理解:
.......


我确实有几个问题,想冒昧地问一下。

在机电产品竞争性招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实际情况中:

1、开标一览表是装订在投标文件中递交,还是除装订投标文件中外需要另单独装封递交?

2、投标文件与单独装封的开标一览表是否必须同时递交?

3、如果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装订一起递交,为什么投标人不在投标函中考虑优惠条件后给出最终投标报价,而在投标函投标报价以外另提出优惠降价声明,是不是投标人考虑在什么附加条件下才能给优惠价?

4、假如允许投标一览表在投标文件递交后递交,再假如允许投标人按前一家投标人递交—拆封—唱标价后再递交—拆封—唱标价,会不会出现后面的投标人准备AB两份开标一览表视前面投标报价情况再决定是否递交有优惠条件的开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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