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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这个标该不该废?咋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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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4-9 16:13:0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一个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预中标供应商A,预中标公告期间,未中标供应商B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A的质量体系证件疑为伪造),采购代理机构发函询问A,A提供不了证明证件真实的证据,口头表示放弃此次中标!采购人欲重新招标!
请问,这个标该不该废?咋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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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21#
发表于 2010-4-14 13:11:51 |只看该作者
你这个还简单了,我们那个,作假的不承认。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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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0-4-14 10:06:35 |只看该作者

回 18楼(shirlley) 的帖子

所有未中标供应商都可以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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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莫让浮云遮望眼

19#
发表于 2010-4-14 10:02:19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5楼zhangfan519于2010-04-13 16:19发表的 :
对于是否重新招标的问题,看了所有法律法规,在此情况下,都是可以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大家要看清楚,是可以,不是应当,所以也是可以选择重新招标的,只是重新招标扩大了招标成本,一般情况下都不选择重新招标,但不选择重新招标不意味着失去了选择重新招标的权利



如果选择重新招标,第二候选中标人是否可以提出质疑、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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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做事先做人!!

18#
发表于 2010-4-14 09:55:36 |只看该作者
两种途径: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第二若中标人未放弃又提供不了证明的,那么该标应该由有关部门调查该中标人,中标人还是未能提供的,那么应该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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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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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0-4-14 09:51:50 |只看该作者

回 10楼(zhangfan519) 的帖子

  个人认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法定监管部门,不能替代的评委的工作。
  我再仔细查了一下《采购法》,也没有监管部门可以作出废标决定的规定。反而在第六十条中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作出废标是不是包含在整个采购活动中的一项活动呢?如果可以这么理解,那么由监管部门作出废标决定,是不妥当的。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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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0-4-13 16:19:47 |只看该作者
对于是否重新招标的问题,看了所有法律法规,在此情况下,都是可以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大家要看清楚,是可以,不是应当,所以也是可以选择重新招标的,只是重新招标扩大了招标成本,一般情况下都不选择重新招标,但不选择重新招标不意味着失去了选择重新招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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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莫让浮云遮望眼

15#
发表于 2010-4-13 14:04:39 |只看该作者

回 8楼(zhangfan519) 的帖子

哈哈,大家热烈地对此案例进行了讨论,受教了。
不过大家都忘了楼主还有个疑问,就是采购人要求重新招标,大家的回复中多数是建议“第一中标人放弃,依次选择第二中标人”,那么,是否可以重新招标呢?
一点拙见:根据本案,不可以轻率地决定重新招标。因为在开标时,第二、三、四……侯选中标人的报价已公开了,如果重新招标,有新的供应商投标,那么对以上候选人是否公平?
再者,重新招标也没有法律依据啊。。
希望大家就这一点给点意见,也解决楼主的一个疑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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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0-4-13 11:34:18 |只看该作者
[s:56]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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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0-4-13 10:00:05 |只看该作者
这个事情,个人感觉首先应该告之行政监督部门,暨当地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规,监督部门是没有认定废标的权力的,但是有关招标投标出现的情况应该告之有关监督部门。按照楼主的说法,不能认定A存在弄虚作假的事实,只能说存在弄虚作假的嫌疑。毕竟招标人、监督部门、评标委员会、代理机构都不是认定证件造假的机构。A表示放弃中标,招标人、代理机构应要求投标人A出具书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材料认定放弃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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