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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到底应该卖多久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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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15:34:3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招标文件到底应该卖多久


    【转载者注:这是一篇认真研究招标实践过程中具体问题的文章,值得参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张栋天 2010-04-20


招标采购活动是需要充分的时间作保证的,实际工作中,各地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都会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作出要求,但就获取招标文件的持续时间而言,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操作中有的不规定持续时间,只要在开标前都行,而规定持续时间的,又各有差异,有限制在开标前一天的,也有限制在开标前五天的,也有十天的,似乎各有理由,却又不尽合理。


一、事实上不得少于20仅是最短法定时间要求,如果把招标工作压缩在“20内完成,发售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这两项工作都需要一定的时间,“20往往很难分配


(一)目前,法规仅对澄清修改时间作出了“15日前的规定,而售标持续时间并未作明确规定,剔除澄清修改时间,招标文件发出时间就所剩无几,排除招标文件可能存在的限制性内容,这正是造成竞争不充分的主要症结所在。


有的招标项目标书出售时间仅有3日时间,个别项目甚至只有1天时间,如此短暂的时间令供应商难以作出及时反应,一些供应商抱怨说虽然是公开招标,但是待知道招标信息可已过出售时间,根本来不及获取标书,只能望标兴叹,无可奈何,其中不管实力雄厚的上市公司。标书出售时间过短,潜在投标供应商数量肯定较少,有的能达到三家就不错了,仅靠少数几家供应商,招标文件中一些不合理或是错误的内容要本无法全面且客观地发现,必然导致招标方无法彻底纠错,招标文件没有问题便罢,一旦出现问题,招标采购单位定然会措手不及,陷入极度被动,结果将错就错,带着问题来开标。


(二)如果把售标持续时间拉长,则挤占了澄清修改时间,这也造成售标末期购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质疑不充分,招标文件可能存在的问题来不及澄清修改。


而有的招标项目在开标前一天仍在出售招标文件,还有的招标项目在开标当日还在出售招标文件,虽说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数量可能会增多,但对领取招标文件较晚的特别是最后几家获取标书的供应商来说却不公平,这些供应商来不及细看招标文件,该质疑的没有质疑,该咨询的没有咨询,往往是带着问题去投标。如果在开标前一天和开标当日仍在出售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进行质疑,作为招标采购单位就有义务作出答复,有时还须对招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和修改,可有的供应商在开标时仍在质疑,招标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三)招标文件持续发售时间过短或过长都会造成供应商标前响应时间及招标方标前纠错时间不足,这已成为困扰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一大顽疾


原因所在:一是法规缺少对招标文件发售持续时间的硬性规定,以致于实际操作中花样百出,随心所欲;二是对法规的曲解,把“20当作标准操作规范,把所有的工作都压缩在20日内完成,结果在时间分配上出了问题;三是采购人着急催办,也造成了招标工作时间不足;四是搞小范围竞争,有些招标采购单位人为压缩招标文件出售时间,导致竞争不充分,违背公开、公平的原则,很多供应商待知道招标信息可为时已晚,无缘标局,从而为暗箱操作大开方便之门,有的招标项目只要标书出售达三家即戛然而止。因标前准备时间不足,很多本应在开标前澄清的问题得不到澄清,招标文件不合理和错误的内容得不到纠正,供应商带病投标,仓促上阵,极可能导致中标后又弃标,不但给采购人造成损失,影响采购效率,重复招标,增加成本,贻误时机,而且给中标供应商也制造了麻烦,投标保证金没收、信誉问题,令政府采购当事人苦恼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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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10:29:46 |只看该作者
诶。。我是进来学习的。。。。。。。。。。。[s: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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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0-5-6 21:53:38 |只看该作者
  在《招标法》体系中,这不是一个问题。
  1、工程施工招标:七部委30号令第十五条中明文规定:“……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2、工程货物招标:七部委27号令第十四条中明文规定:“……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3、勘察设计招标:八部委2号令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我一直纳闷的是:为什么在《采购法》体系中,就没有相应的规定呢?现在看来《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起草者也已经发现了这个缺漏,因而在《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特别加了一条:“第四十五条 招标文件公开发售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采购法》体系和《招标法》体系虽然很多地方有打架,但在这点上却是取得了共识。呵呵。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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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6 20:51:58 |只看该作者
关于招标文件发售的持续时间,更多的是采用资格后审的情况下存在这样的矛盾。一般操作均是在公告阶段即同时发售招标文件,造成了投标人了解招标信息与报名购买招标文件的准备时间有限,造成有些项目因行业潜在投标人少而容易产生投标人数量过少或不足,不能形成有效的竞争。
    个人认为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应较公告发布时间延迟2~5天,才能让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做准备。
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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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6 20:50:04 |只看该作者
从大家对张栋天原创的文章的反应来看,此“小小的问题”,至少包括了对不同的项目(比如,交通的高速公路项目很大,一个标段一公里估算就可能是1个亿元;而对于政府采购中目录下限的,也许只有数十万或者100多万)。是否采用不同的时限规定。

这么大的差距,能否只用一个标准来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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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6 20:42:46 |只看该作者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 2006年第7号)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交通部早已作出明确,而问题在地方执行中,更多是都按投标文件20日的编制时间来约束,招标几乎没有不紧急的,上了马了领导就有政绩。
    问题是在地方操作中,大部分要求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必须在交易中心进行,按上述规定,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必须安排一个人工作人员连续5个工作日呆在交易中心等待投标人前来购买招标文件,这样对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就必须至少有一个人力在交易中心守5个工作日,个人认为很不合理,浪费招标人的人力资源,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办公处发售也未有不同,不知为何监管部门考虑问题总那么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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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14:16:30 |只看该作者
我想说下  时下的工程挂靠居多, 我们浙江采用三种方法,网上发招标文件,无记名购买文件和光盘,开标时交席位费和文件费,   200万以上上公告就报名5天,再买招标文件,   先上公告到第5个工作日报名,在卖标书,这三种方法有利有弊,无记名是推广方法,开标时到家数市政标往往100多家,我们监管部门手忙搅乱,第二和第三有资格预审嫌疑,但能很好完成开标,对于我们来说第三种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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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30 12:35:27 |只看该作者
一般来讲,招标文件出售时间都是指公开招标,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公告应该包含的内容包括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与方式,其实招标文件到底卖多久,可根据法不禁止即为可行的原则,由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决定,并构成要约邀请的一部分,投标人并无选择权。
结论: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可自由决定。
江山不倒,自有人保,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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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9 15:06:49 |只看该作者
相信本文原作者的本意不过是开个极其逼真的玩笑,只是以一种特别打招呼的方式来融入我们这个公益性的社区,看了他积攒的大把的金币和威望,其实其应该早已认可与融入了这个社区,早已是社区的老朋友了。
江山不倒,自有人保,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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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9 14:45:46 |只看该作者
针对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给出了答复
“第四十五条招标文件公开发售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不过还未施行而已,等着吧!
为了成为一个招标专家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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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1:08:5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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