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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BT(带资承包)工程建设模式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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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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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6-3-24 16:27:0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BT模式是一度很流行的建设模式。BT是Build-Transfer的缩写形式,译成中文是“建设—移交”,是指一个建设项目通过项目管理公司总承包后,建设验收完毕再移交给项目的业主,它主要运用于政府基建项目中非经营性的项目,操作方式上很像市民的“按揭”购房。由于这种模式是建设承包方垫资为一些地方政府建造暂时无力上马的基础设施项目,因此受到了不少推进城市化地方的欢迎。



不知诸位对此模式有何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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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6-4-17 10:07:30
现在我在做一个BT项目的代理,实施的方式和现在的一些BT项目有些不同,我们采用招商的方式引入投资人,由投资人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工程招标。
目前在编制招商文件,在编制的过程中感觉BT招商文件和工程招标文件和BOT招商文件都不同。
BOT招商文件对技术方面提出的要求不多,所以懂法律财务的人员就可以编写;
工程招标文件有很多的范本,并且即使有些条款编制的粗些,在建设过程中业主也有其它手段对承包商进行控制;
BT文件接近于招标文件,但我们招的是投资人,所以必须要区别招标文件,对投资人的要求需宏观一些,不能对工程施工过程要求的太细,所以重点是放在建设管理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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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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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0 10:06:06 |只看该作者
严介和正是太平洋的大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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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6#
发表于 2006-4-7 08:59:33 |只看该作者
楼上说的是太平洋建设集团吧?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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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5#
发表于 2006-4-5 17:37:27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朋友想做严介和第二吧~哈哈
关于BT国家虽然明令禁止了,但是在一些地方上好像还是在继续,特别是一些经济落后的地区,毕竟在这个政策出来前,已经有很多项目开始了,政策出来后这些项目还在继续完成,所以说禁止的时效还是有待考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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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地板
发表于 2006-4-5 17:28:42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这种方式不错,值得提倡和推广。
闲敲棋子挑灯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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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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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板凳
发表于 2006-3-30 16:56:03 |只看该作者
做个比喻吧,这就好比国家发行彩票和地下赌场的区别,都是赌博,但一个可以一个不可以。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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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06-3-24 16:27:58 |只看该作者

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

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要求建筑业企业以带资承包的方式建设新的工程项目;同时也有一些建筑业企业以承诺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政府投资项目。上述行为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同时由于超概算资金落实难度大,造成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宏观调控,防止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特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通知,采用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本通知。
    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
   
    二、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禁带资承包。
    各级发展改革及有关审批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关,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各商业银行要据实出具项目开工前的项目资金存款证明;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进行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对于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建设单位进行查处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建设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其报建手续,对该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该单位新建项目给予制约;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抽逃资金的,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该项目的资金拨付。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给予相应处罚。对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专业分包工程、劳务工程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授信审查和贷款管理,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利用银行贷款带资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对违反约定的,应限期追回银行信贷资金,并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向其他银行通报,各银行不得再对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应予以处罚。

    四、各地区、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是否使用带资承包进行建设情况进行稽察。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该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承建该项目的建筑业企业,都有权向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举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建建〔1996〕347号《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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