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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没有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能否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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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5-5 16:34:1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在某些情况下,接收不接收没有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关系到开标程序能否继续进行,由此产生本次招标是否失败的问题。因此,本人专门就此问题和各路大侠做一探讨,欢迎拍砖!

  

  关于拒绝投标文件,七部委令的相关规定一共有两条。

  一是第三十七条…………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该条款中,明确了可以拒绝投标文件,但没有明确拒绝投标文件的决定(或行为)可以由谁作出。给人以招标人、代理机构、监管或者其他性质的工作人员都可以作出拒绝标书的决定的遐想空间。因此,有些地方的工作人员就依据该条款直接作出拒绝接收的决定。

  二是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该法条规定很明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能够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投标文件只有两种,而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在这两种之列。此外,在第五十条中,还有这样的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那么按照该条文的表述,肯定是在该投标文件已经接收了的前提下,由评委作出废标的决定。个人理解,这个规定是和第三十七条的表述相呼应且互为补充的。综合第三十七条和第五十条这两个条款的表述,个人觉得对未提交投标担保的标书,应该在评标阶段由评委作出拒绝,拒绝的方式是按废标处理。

  

  因此,在开标时,即使招标人在知道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下,也应该先接收其递交的标书,然后交由评标委员会按规定作出废标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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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35#
发表于 2013-11-20 11:30:45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合理不合法的事情尽量不要自己背。
既然法规规定了应当拒收的情形,凡是不符合拒收条件的都应该接收。即使您知道接收了最后结果也只是一个废标。
如果接收了,投标人根据法规投诉,最难受的还是招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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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34#
发表于 2011-8-10 11:33:39 |只看该作者
同意楼主的看法。。
为了成为一个招标专家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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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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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1-8-10 11:29:19 |只看该作者
看了大家的留言,受益匪浅,突然想到一个问题:
现在都是要求开标现场计算评标基准价,如果有一家没交保证金,但又不能不接受他的文件,假如他报价未超出限价范围,还会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影响评标结果!
这样又是否合理呢?
请大家讨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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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0-10-26 17:24:35 |只看该作者
同意9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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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10-10-26 17:01:33 |只看该作者
“投标保证金”问题的再跟贴



我觉得,许多“采购与招标投标”的问题,一旦深入,就会联系到采购招标投标的全过程;而且,涉及到整个经济领域的发展和改革问题;很难一下子说清楚。


就以此为例。


“何红峰教授主张的称之为“投标担保“,不仅在语言翻译上更为准确,而且,提倡“国际惯例”的银行以信用担保的方式;那应该是中国发展的方向。


而称之为“投标保证金“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越来越多的被招标人和各地的招标中心和监管部门改变成追求“现金类”的保证措施。


这样,不仅导致大量的现金流动,还给意外的处理,包括退回等等造成问题。


但是,要想改变这一点,也是很不容易的。


首先,需要推行“诚信体系“;


其次,银行也需要很好的配合。有的银行没有此种业务;有的银行不够资质,乱开担保的保函……


本人建议:知道此事即可,暂不继续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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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0-10-26 15:37:46 |只看该作者
我们一般这样写:
(九)投标担保
1、本工程投标担保方式采用: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数额为     万人民币。
2、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可于开标前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放入投标文件中(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
3、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以下方式缴纳: 转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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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6 08:22:13 |只看该作者
感谢版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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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5 23:37:37 |只看该作者
  认同高老师的观点,投标保证金应该是一种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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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5 21:37:52 |只看该作者
除了对“密封”问题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大家很少谈及。

在今年的6月份,何红峰教授写了一篇文章

关于政府采购中保证金的修改意见》

其中提到:


建议所有保证金一词一律改为担保,即投标保证金改为投标担保履约保证金改为履约担保。我国最初使用保证金一词始于对《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的翻译,我国当时尚无《担保法》,对采购中的担保理解也非常肤浅,甚至于认为保函是一种保证外的特别担保。我国翻译为保证金的一词,在《世界银行采购指南》中用的是“Security”


“Security”现在看来翻译为担保较为合适。以实施条例43条的规定为例,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担保保函等形式交纳。这里实际讲到了不同的担保方式,包括质押和保证,其实也不排除其他担保方式。我国《担保法》中没有保证金这种担保方式,对其含义进行界定也较为困难,实际是较为宽泛的担保方式。在我国出台《担保法》后,用保证金一词来替代各种担保方式不妥,而应当统一规定为担保




我个人觉得:何教授对翻译和概念的理解,都是很有启发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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