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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附属小型工程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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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6-9 15:51:1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七部委30号令第十二条中规定:“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在实践中,有的观点认为该小型工程如果没有达到法定招标的规模标准,则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不进行施工招标;有的观点认为如果该小型工程占主体工程造价的10%以下,则可以不招标,占10%以上,则要进行施工招标。
  由于国家对“附属小型工程”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如何界定其是否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存在一定难度。在实践中,特别是针对一个具体的项目到底要不要进行招标时,往往存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象,好象谁都有点道理,但谁也说服不了谁。
  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本人对该问题有了一定的认识。本人认为:在处理这个问题时,不妨先跳出对“附属小型工程”标准的寻求,先从法理解释的角度来判断“某附属小型工程”是否属于可以不招标之列。
  在此,本人提出如下观点,供同仁们一同探讨完善,同时也非常欢迎标业前辈批评指正。


  个人认为: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附属小型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几个前提条件:
  1、该小型工程必须是主体工程的附属工程。是否属于附属工程,应该根据在建项目的具体情况,看其与主体工程之间是否具有独立性。如果具有独立性,则不应该看成是主体工程的附属工程,不能适用不进行招标的规定。
  2、该小型工程必须是在建工程的附属工程。如果主体工程已经完工,即使该小型工程是主体工程的附属工程,同样不能适用不进行招标的规定。
  3、该小型工程必须是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要明确“追加的”工程的含义。个人理解:所谓的“追加的”,是指原先设计内容中没有包含的。如果原设计内容中已经包含了的,那就不存在“追加”的概念。明确了这个含义,在实践中,就可以先区分是否属于“追加”的范畴,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如果设计内容已经包括了的。则可理解为在原来的招标中,业主是准备把该小型工程作为独立的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而且这个项目的拆分发包,还要经得起拆分是否科学、是否合理等方面的检验,否则就有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嫌疑。二是如果设计内容中没有包括的,在性质上属于设计变更的范畴。因此,适用于调概管理和标后合同管理中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适用“设计变更超过原估算10%以上,应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有关规定。
  4、该小型工程必须同时满足“附属”、“追加的”和“在建工程追加的”三个前提。综上所述,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附属小型工程”应该是指该小型工程已包括在原项目审批范围内,只是招标完成后,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会影响项目投入使用、为项目主体服务的相关零星、遗漏小工程。只有同时具备“附属”、“追加的”、“在建工程追加的”三个前提,才适用可以不招标的规定。
  5、单独立项追加的项目不属于“追加附属工程”的范畴。以单独立项的形式追加的项目,不论其规模大小,都需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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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7#
发表于 2014-3-12 09:57:32 |只看该作者
2013年23号令已对相关内容作出修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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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小鸟虽小,可它玩的确是整个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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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3-11 17:06:47 |只看该作者
绝对的精辟[s:125]
小鸟虽小,可它玩的确是整个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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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5#
发表于 2013-7-2 16:03:08 |只看该作者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感觉很清楚了,在建工程追加和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这是前提。然后是附属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其实小于200万都可以不招标)或主体加层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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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地板
发表于 2012-2-12 09:14:47 |只看该作者
分析的太透彻了,强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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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招标师徽章

板凳
发表于 2010-7-7 18:29:11 |只看该作者
论述精辟,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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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7-7 18:16:31 |只看该作者
政府性投资项目在施工前变更设计(主体加成)致使投资规模超过初设批复的10%,是否需要重新批复更改后的初设、环评等?是否还需要核准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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