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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立法意见征集热点(1) [转贴]和不明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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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9 11:39:5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发改委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问题的最新动态,见如下报道:

前两条我还知道一点有关讨论和争论;

但是本人不明白的是:

第3条,什么意思?有关设备的国内、国际招标不是做了很久吗?为什么提出这个问题?

第4条,为什么招投标法要“几年调整一次”?那样,如何体现法律的严肃性?

请教大家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立法意见征集热点(1)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2006-04-26
  
内容:

    受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的委托,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已经开展了网上立法调研,征求投标招标活动的参与者和社会各界对制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近期各界人士的热点意见包括:

    1、应当对监督部门的监管范围予以明确,对不同行业项目的归属管理应该有个统一的口径。不能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乱管。

    2、明确范围,招标投标法应与政府采购法合二为一,均为招标,为何出自两个部门,两种体系,两套政策,两套名称。

    3、招标不能只是工程招标。

    4、建议《招标投标法》几年进行一次调整,以便更适应社会的发展。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2001-2005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40256号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 ... mp;record_id=95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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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6 11:10:59 |只看该作者
这根本就不是对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的意见,基本上是对中国招标现状的意见,中国招标就目前这个现状出台个什么实施细则能管用?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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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6 10:40:58 |只看该作者


提交时间: 2006-06-08 17:10:38 编号:1

存在的问题: 招标领域存在那么问题,确实应该在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时考虑防范。
1、投标资格预审不应限制人数,达到合格条件的(这不能是业主自己定的条件,应该以国家规定的为准)都可以参加投标,参加的人多了,自然就难围标;
2、参加投标的费用不能高,购买文件总成本费不应超过150元,再高就会影响到潜在投标人的投标兴趣;
   3、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一定要载明于招标文件中(应具体到可操作的程度,不是评标原则),法规要规定评标办法的适用范围,要有强制作用;
  4、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方法一点没错,关键是评标时评委如何准确地和高效地排除低于其成本的报价;
  5、实践证明编制标底有助于暗箱操作,于是标底的保密就成了很重要的问题。应该改为编制工程预算控制价,并在截标前7天公开。或者采用无标底招标;
  6、设计再好的法规如果没有监督作保证,也难于凑效。应加强监督力度,增加监督编制(现在太少了)。同时评标过程和资料(商业秘密除外)应尽量公开,以加强公众特别是投标人的监督;
  7、应严惩违法违规者和失察者(现在只是停留在文章上而已)。
   
提交时间: 2006-06-07 13:09:44 编号:2

存在的问题: 招标有时缺乏公正性,只是走形式。招仪器类和招工程,办公用品应该使用不同的招标原则。招标公司有时暗箱操作,招标规则评分标准不公正。而且更严重的是招标公司默许拖标的存在,几家公司全投一家,也算公开招标。总之对招标公司要严管,应严格按招标法执行。不要让招标只走过场,要做到真正的公正公平。
   
提交时间: 2006-06-07 09:00:17 编号:3

存在的问题:
1\\ 各个行业对招标法规理解不一,以致发售的招标文件对投标单位的要求各式各样,做为立法应该在全国内统一.
2\\现在在招标过程中都要求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既然国家对各施工单位都进行了严格的营业执照及资质年审,经过审查就应该具备投标资格.为何不把编制资格文件的时间放到编制投标文件中去,以使各投标单位对项目进行充分的分析.
3\\当前投标结束后的评标情况不对投标人进行解释存在很大的暗箱行为,应使投标单位在竞争中知道失败的问题所在,做到公开化.
4\\目前国家进行招投标都有资质要求,请问:如何解决资质低还想升级并且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的企业参与投标?如果一直这样下去资质低的企业永远不可能发展,这与国家的鼓励发展政策不太一致.能否把以使用资质当门槛取消,换一种其它方式.
   
提交时间: 2006-06-06 15:05:13 编号:4
存在的问题:
1.现行的《招投标标法》规范还不够严密,很多情况下,达到招标的项目没有招标。
2.监督条例没有,即使有监督机构也没有一个规范对监督者有一个约束
3.对现行的从业人员没一定的标准,这样可能一家公司里会有大部分亲属关系从业而造成腐败现象的产生
   
提交时间: 2006-05-28 14:46:46 编号:5
存在的问题:
1、各地区招标方法不规范,不统一,各自为政。
2、不应该提倡最低投标价中标,因现在大部分企业为国有企业,领导为追求政绩不择手段中标,造成大部分中标企业项目实施过程中亏损经营。为扭亏往往采取各种手段谋取利益,为腐败提供温床。
3、商务及技术标不应该打分,因资格预审已对企业此部分能力进行了审查,通过资格预审即证明具备施工能力。商务及技术标打分为暗箱操作提供了条件。
4、资格预审文件应提倡邮寄,减少社会资源的消耗,减轻企业送达标书过程中的花销,部分缓解交通压力。
5、应要求评标单位公开投标细则,使各承包商处于公平的平台上进行投标。
   
提交时间: 2006-05-26 18:16:54 编号:6
存在的问题:
1.中国的招标活动都受业主控制,招标公司的存在形同虚设.走个形吧了.                                                         2.业主想把工程给谁,事前就把标底告诉谁.做标底的也受业主控制,编标底时业主叫怎么做就怎么做.                              
  
共26条记录

保存时间:06-6-12 11:24:03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bw/research/collect_idea_show.jsp

第27条意见 :

    提交时间: 2006-06-12 10:40:24 编号:1
存在的问题: 采购与招标委托代理的弊病及改进建议
河北国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全建强

采购与招标活动是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内容,是代表政府分配社会财富资源的有效手段和重要途径。对于治理商业贿赂、促进党风廉正建设反腐倡廉、推进社会风气的好转有着重要影响。采购与招标委托中介机构来代理对克服采购招标人的人力、经验不足有一定作用,但从现阶段实际效果来看弊多于利,应加以认真研究和改进。

(一)采购与招标委托中介机构来代理不仅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反而适的其反更难确保公正、公平,与最初的目的背道而驰。代理中介组织是赢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创收是他们考虑的第一要务。为了创收、为了生存、为了发展就必须继续承揽到更多的采购与招标权力,就必须听命于采购与招标人。虽然一再强调让中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但创收的本性决定了他们只有按招标人的意志行事,根本不可能自律起来,也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将采购与招标的权力委托给以赢利为目的的中介组织,实事上也就形成了将重大权力的出租。采购招标人不愿承担自己的责任,更乐意 “花钱顶责”、“让权顶责”这就无形增加了一个替人顶过的顶责的中介组织。采购招标人出一部钱或出让部分权利让中介组织来承担责任,自己犯了错误另有别人替遮风挡雨,多了层替罪衣。而以赢利为目的代理机构,重点考虑的是自己能否创收,顾及党纪国法较少,为了利益甚至还会铤而走险。这在客观上就导致中介组织成了一个为了利益愿意代人受过的包庇组织,大大助长了采购与招标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腐败现象的产生。因此说采购与招标代理不仅起不到应有作用反而适得其反加剧了不公正,不公平,助长腐败的产生,助长了商业贿赂的泛滥成灾。

(二)增加了投标人负担,富了代理组织和人员,损害了国家利益。代理公司采用各种公关手段争夺采购招标权利,本身就成了商业贿赂的制造着。而一旦承揽了代理采购与招标业务,会凭借该权力大肆收取各种费用,获得丰厚的利润,导致这些组织良莠不齐,迅速膨胀。全国已有几千家代理公司、几十万从业人员,这些组织和人员完全听命于采购与招标人,基本上作着无效劳动,滋生了一批寄生于采购与招标权利,靠采购与招标为生的大量机构与人员,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这些机构为了创收就凭借承租过来的采购与招标权利强制性的公开或不公开毫无顾忌收取大大高于成本的各种费用,大大增加了投标人的负担,而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些最终会转嫁到投资者和国家身上,造成了社会资源更大浪费。

为了克服以上弊病,建议:

(一)取消社会中介采购与招标代理权利,以政府部门行业组建壮大集中采购与招标机构。一律定为非赢利的事业法人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选用原来代理机构的部分优秀人才充实壮大。逐步做到承办各级政府投资的大部分采购与招标工作,并完全透明、公开运作,置于广大群众充分有效的监督下。这样可大大减少腐败产生的机会,可有效减少腐败的发生。

(二)将分散的、众多的采购与招标活动尽可能集中到上级政府部门采购与招标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分散众多的采购与招标活动,增加了违法乱纪的机会也难于有效监督管理。事实求是的说基层大量采购与招标活动都是主要负责人事先决定招标结果,采购与招标在基层完全流于形式。必须集中于上级政府部门的采购招标部门,并加强监管和查处,才有可能减少腐败的产生的体制和机会。

(三)将原来的采购与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变为仅限于咨询服务。这些社会采购与招标咨询机构只为那些人力经验不足的自行采购与招标人提供咨询服务,收取定额咨询服务费,无权向投标人收取任何费用,这样既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也避免了他们乱收费行为,还会因采购招标人承担完全责任而少了推托责任的理由,会进一步更公正公平.

(四)作为治理商业贿赂和反腐败重中之重,各级政府组建强有力的专门的采购与招标违纪违法投诉查处机构。吸收检察、纪检、监察及上级主管部门参加,明确职责就是专门及时调查处理群众采购与招标举报投诉,提高查处率,力争使查处率得到百分之百,回复率百分之百。广开举报渠道,加大查处力度,有报必查,有错必纠,无错加勉,惩恶扬善,只有这样才可以彻底扭转目前在基层采购与招标领域十分普遍存在的群众投诉举报一般都会石沉大海,受理率低,查处率更低,违法乱纪因得不到追究从而有恃无恐、无所顾忌现象的发生。

联系电话:0311-83053903    13931185892
Email:   hebeiguolvgongsi@163.com

保存时间:06-6-14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bw/research/collect_idea_show.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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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自我,穿透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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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7 10:45:02 |只看该作者

体制问题

现在这些部门法的制定者和监管者都是一体,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看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投诉案例就知道了,法规基本上成为各部位的“游戏规则”,大原则都一样,执行起来全变样。

我认为首先要改革监管体制,其次再是统一各部位法规。
欢迎光临标兵的博客:http://biaobing.chinabiddingbl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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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30 09:22:52 |只看该作者
其实招标投标法发布前各部门的招标已经招了10几年了,招标投标法出台就应该统一一下,但是没有统一。现在有想通过实施细则统一,那不是更难!
除非国家出个文,现行的所有招标有关法规作废,否则没戏。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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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9 11:35:53 |只看该作者
这是截止到5月26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的意见征集情况:(仅供参考)。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立法意见网上征集内容列表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2006年4月24日 ——5月26日

提交时间: 2006-05-26 08:40:15 编号:1
存在的问题: 要把招标、政府采购置于公众的眼界之下,过程全部公开,要不永远没好,人民群众的监督力度是巨大的,否则官官相护,永远黑幕!
需要规范的: 过程全部公开
提交人信息: 匿名
   
提交时间: 2006-05-25 11:57:32 编号:2
存在的问题: 我认为现在的政府采购法让很多人钻了空子,把分散腐败变成了集中腐败!!!
为什么呢?
最关键的是在中国法制没有大于人制,只要是手中有权的部门,没有一个会不玩,招标代理机构应运而生,他们是你想让谁中标谁就中标,假如你没有人选,他们自己有,他给你安排!
我们国家有时候过于乐观估计自己,自己的公务员队伍什么水平,监管什么水平,不要以外搞个什么保先,八荣八耻就可以改变
建议取消政府采购法!!!
国内的政府机构的办事效率只是让财政部门更腐败,其他部门效率更无法提高

需要规范的: 想当年在试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时候,国人无不为政府采购的制度叫好,你看,它既能节约采购成本,又可以防止腐败,而且还能明正言顺地保护国内产业。所以有些领导说了,这样好的制度为什么不早点引进。于是政府有关部门又是成立专门机构,又是出台各种办法,大家想,这下子纳税人可以放心了,有这么多的办法、制度,还有这样多的机构监督,政府采购变成了阳光采购了。
    可是不逞想,在今年的反腐败重点领域,政府采购赫然在目。老百姓问了,政府采购法不是刚颁布两三年,怎么政府采购变成腐败的重灾区了。今年人代会上也有代表呼吁,要重视政府采购的腐败问题。有的专家甚至说政府采购将分散的腐败变成集中的腐败。

     政府采购制度到底怎么了,为什么一项在市场经济国家施行有效的制度到了我国就出现如此多的问题。

    最近大家都在谈潜规则,政府采购制度使得过去的采购权力重新分配,形成了新的利益格局。法律的各项规定,逐步变成了形式。即使在最具竞争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中,正真意义的招标比重并不大,其他的采购方式问题更多。

    希望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的各种潜规则充分揭露,政府相关部门要拿出办法堵住这些黑洞,政府采购制度才能如拨开乌云的太阳,照亮采购的每个细节,让纳税人放心。

提交人信息: 匿名
   
提交时间: 2006-05-22 17:15:19 编号:3
存在的问题: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招标已经成为招投标业界的共同呼声,无论从法理的角度和网络技术安全性来看,还是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精神来看,网络招标都不在招标投标法的排斥之列。希望此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能够明确网络招标的合法性,推动电子商务的前进,大大方便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大大节省交易成本。笔者是一名律师,目前主要从事招标投标法律服务,在招标投标法和网络招标方面有较多实践经验,并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思考,如有需要,可以对上述问题进行详细解释。

需要规范的: 建议加重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责任。当违法成本和违法收益相比微乎其微时,许多置招标投标法于不顾的情形就沉渣泛起了。
提交人信息: versionyu@hotmail.com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俞弘志
   
提交时间: 2006-05-18 11:33:43 编号:4
存在的问题: 招标信息发布的网站或报刊太多,而且网站收费较高,信息不能完全公开,有失公开招标的本意。希望能在相关的政府网站上公布有关招标信息,便于查找,否则发布渠道太多太滥,让人无所适从。
需要规范的: 应对发布信息范围或公开程度有明确规定,不能设置收费太高障碍。
提交人信息: 匿名
   
提交时间: 2006-05-17 10:08:43 编号:5
存在的问题: 我是在招标领域工作多年的实践者,善于钻研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的理论问题,系统研究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WTO的《政府采购协定》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准则。我认为现在我国的招投标活动存在很多问题:
1、业主权力大,责任小。对投标人、中标人的经济制约有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违反规定可进行经济制裁,而《招标投标法》对业主任何制约的规定都没有,结果出现了许多不正常现象:业主跟招标代理机构毁约,使招标半途而废没有制裁;业主因内部原因随意变更招标内容,给投标人带来损失不能制裁;业主对评标结果不满意,不签订合同没法制裁,等等。而且在评标过程中,无论是否符合程序,无论是否符合法规规定,都必须按业主的意见定标,否则标就很难定下来。
2、发布招标信息媒体太多。目前有“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国际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建设工程招标网”、“中国招标信息网”、“中国建设招标网”、“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信息网”、“中国土建工程信息网”、“中国财经报”等等。媒体太多,不利于有关部门管理,不方便投标人投标。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的过细、过死。
4、招标领域商业贿赂现象十分严重。从源头上说,主要是授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门槛太低所致。授予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注册资金要求甲级100万元,乙级50万元,太低。这就造成一大批的个体企业从事招标业务。个体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现金支出灵活,变通范围广,致使商业贿赂猖獗。

需要规范的:
1、对业主有经济制裁的规定。
2、国家指定一个媒体发布招标信息。
3、简化建设项目行政管理程序,减少备案手续。
4、提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授予门槛,乙级注册资金定为300万元,甲级注册资金定为800万元(国际招标机构甲、乙级均为1000万元;政府采购招标机构甲级400万元,乙级50万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机构甲级800万元,乙级300万元)。
    提交人信息: 匿名
   
提交时间: 2006-05-16 17:05:12 编号:6
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关于招标投标等采购活动的法律有两部,即《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制定和实施主要是针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后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招标投标法》又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政府采购中工程项目也按照《招标投标法》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定以及管理办法很多,但政出多门,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操作性差,相互之间存在很多矛盾的地方,即使是国家的两部法律之间也有相互矛盾的地方,致使在招标前无所适从,也留下法律空子,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很多违法违纪问题等。

需要规范的: 建议在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时包括的内容应尽量具体、客观、全面,具有可操作性:
1、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操作程序;
2、应涵盖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建筑工程招标、公路工程招标、水利工程招标、技改项目招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药品招标等行业及类别的招标投标活动,换言之,就是把这些行业及类别的招标投标活动统一到《招标招标法》的管辖范围之内,置于一个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之下,从而避免到政出多门、政令不一、监而不管的局面;
3、要明确规定避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地方保护行为;
4、要明确对投标人不良行为的判定、记录、处罚措施等,如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串标、恶意质疑投诉等不良行为,由那一级的管理部门予以记录、公示,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提交人信息: 匿名
   
提交时间: 2006-05-16 16:57:18 编号:7

存在的问题: 我是在招标领域工作多年的实践者,善于钻研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的理论问题,系统研究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WTO的《政府采购协定》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准则。我认为现在我国的招投标活动存在很多问题:
1、2000年开始实施的《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取消了原来的议标(竞争性谈判)方式,这是《招标投标法》制定的最大失误。由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允许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这就造成国际或国内一些垄断行业的产品价格居高不下,有的虽不属于垄断行业,但投标人之间达成联盟抬价(这次你中标,下次我中标,或利益均沾),出现问题最多的还是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单位,总是那么几家投标人投标,无法产生充分竞争,眼睁睁地瞅着把国有财产无序地流入私有企业的腰包。有些业主认为买东西不谈价格是傻瓜,就背地里冒着违法的危险谈价格,有的则干吃哑巴亏。我认为,如果把议标方式规范好,加强监督,也不会出现腐败问题,而且在注重谈判方略的前提下完全可以解决投标价格高的问题。实际上,竞争性谈判方式在发达国家非常流行。
2、《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2000年第79号令)明确要求招标代理机构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故然,固定的营业场所和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必然包括开标大厅、评标室等,有的招标机构还有自己的食堂和专家休息室。可有的省市要求开标、评标时到建筑有形市场(交易中心)去进行,与《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相违背。我认为,发布招标信息、招标结果公示等,可在建筑有形市场进行,异地开评标也可到当地有形市场去,同城市的开评标则不应到有形市场进行。一是投标保证金(实际工作中,交现金的比较多)要存入招标机构帐户,在招标机构和有形市场之间来回运输不安全;二是招投标文件来回运输容易丢失;三是建筑有形市场大多数没有食堂和专家临时休息室,评标期间到控制场所外用餐和休息,保密问题无法保证。监督应该是人员的监督,不应该是场所的监督,无论去哪里开评标,行政管理人员应到现场。

需要规范的:
1、修改《招标投标法》,增加竞争性招标方式。
2、发布招标信息和公示中标结果等可在建筑有形市场进行,开、评标可在招标机构进行。
提交人信息: 匿名
   
提交时间: 2006-05-14 09:19:00 编号:8
存在的问题: 一不规范二缺少监督机制
需要规范的: 应该有公正机关介入
提交人信息: 13625228018
   
提交时间: 2006-05-13 18:59:27 编号:9
存在的问题: 假招标太多!监管部门太多,但又不到位。
需要规范的: 我现在正在编写一本企业用的固定资产投资手册,在招投标这部分发现问题很多:
1、招投标法中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含义是什么?都包括哪些内容?是不是技术改造项目排除在外的?这个问题需要说清楚!
2、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不清,现在的实际情况应该是建委主管房屋建筑类的施工、材料设备、监理的招标,商务部主管进口机电设备招标,其他工艺设备仪器似乎归发改委管,不知是不是这样?但新出台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规定,似乎是中央投资项目的所有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都由发改委管理。那中央投资项目中的厂房施工是否还由建委管理?
许多类似的管理职责不清和重叠,使企业无所适从。
3、有形建筑市场的定位?是政府的监督管理机构为什么还要收费?而且还是事业单位?

提交人信息: bsliu@sina.com
   
提交时间: 2006-05-12 10:04:07 编号:10
存在的问题:  我也是从事招标监督工作的工作人员,在我们这些地区的建设部门设有一个招标站,而许多暗箱操作的都出自这个招标站,例如四川省政府指定发布招标公告在四川建设网和四川日报上发布,我们地区的所有建设工程都由建设局当业主,于是每当发布公告都是在四川日报上发布,报纸对于党政机关看的人多,而多数建筑企业都在网上关注信息,每当法定公示期一过,招标意中企业找上2家培衬的企业共3家也就顺利都达到了目。望制定法规是否能取消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站这个形同虚设的单位,这个招标站从事的一些暗箱操作的事太多,我不一一列举,只望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能对它加以限制和约束。
需要规范的: 对招投标活动以对从事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加以规范,在具体操作中监督管理单位太多,一些主管部门多数是站在自己部门立场,望在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的职责下,多赋予其对招标活动中具体操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包括对其立项前的审查。
提交人信息: 无名
   
提交时间: 2006-05-11 17:27:17 编号:11
存在的问题:
1、最主要的是投资体制的问题,多头管理,行政干预太多,投资单位往往虚假招标,并不是有形交易服务中心能左右的了得。
2、有形交易服务中心是事业单位,却承担着太多的政府管理职能,从法律上就是不合适。
需要规范的: 对投资体制的改革是最主要的。其他的对招标过程的监督制是一般化了。
提交人信息: duckone1111@163.com
   
提交时间: 2006-05-09 18:26:59 编号:12
存在的问题:
1.招标投标的法律核心条款是强制招标制度,许多应该招标的项目不招标.
2.有些项目业主在不符合国家计委5号令要求的条件下自行招标,等于不招标.
3.存在按规定招标时有部门管理,不招标却无人过问,糟成业主想方设法规避招标.
4.国办发56号文已下发,但行业垄断,地区封锁仍然存在.
5.招标代理收费混乱,主管部门和业主或要求返还.或要求降低收费标准,造成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难以执行。
6.由于业主规避招标目前无人过问,无人处理,造成在招标中业主有致高无上的权力,是产生招标中程序不严格,评标不规范的根源.
需要规范的:
1.国家计委9号令,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文已下发.应加强各级政府对业主应招标项目的监管力度,避免业主自行招标和规避招标的问题.
2.在建设项目的招标中,彻底打破地区封锁,行业垄断.
3.严格执行计价格<2002>1980号收费标准,避免造成收费标准混乱.影响招标质量和效果.以培育良好的招标市场.防止出现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现象.
提交人信息: 匿名
   
提交时间: 2006-04-29 16:08:50 编号:13
存在的问题: 为什么有那么多的指定网站发布信息,各地的省市都有指定的网站,而且还有收费发布,这样招标公司搞不懂到底是国家指定为准,还是各地省市指定为准
需要规范的: 1.拒绝暗箱操作
2.指定的媒体明确
提交人信息: 匿名
   
提交时间: 2006-04-28 09:05:35 编号:14
存在的问题: 我是一名从事投标活动多年的工作人员,深感目前招投标制度存在一些漏洞,对招投标活动规范的还不够细致,特别是以下方面:
1、招标活动不规范,暗箱操纵的多,业主方和政府干预的多。在招标前,往往业主方已经有意向性的中标单位,使招标活动仅仅是流于形式。
2、招标修改随意性大,标底编制不规范。很多项目原招标文件已经规定了招标补遗在开标前5 天终止,但很多业主单位往往是开标前2天突然修改开标的时间和原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并且原招标文件中规定了要公布业主标底的,开标时也不公布业主标底。
3、投标单位串标的情况依然没有杜绝,特别是受业主方授意的情况比较普遍。
4、商业性贿赂的现象十分普遍。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具体体现为以下方面。
现在商业性贿赂的形式已经发展的多种多样和更具有隐蔽性,除现金和贵重礼品、高档会所消费外,尚通过(1)招标人中的关键人员和投标人形成共同的利益体,中标后招标人通过共同利益体套现或从中谋利。(2)对招标人的亲属进行资助,以转移相应的利益;
5、地方保护严重

需要规范的: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做为招投标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从以下方面规范招投标活动:
1、加强政府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在立法活动中应特别注意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如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有关法律。
2、建立起有效的举报制度,特别是对举报人的奖励和保护制度。
3、进一步规范招标人的行为,特别是相关的回避制度
4、对招投标的方式就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政府采购、一般性的采购、除专业技术性特别强的建设项目外,应一律采取公开招标,不得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并且应取消对投标人的地域限制,打破地方保护。
提交人信息: 四川成都市安蓉建设总公司 邮编:610036 姓名:马学强 E-mail: wj_yncpy@163.com  
   
提交时间: 2006-04-27 03:41:45 编号:15
存在的问题: 管理混乱
需要规范的: 招标信息发布不透明,中标公示也应该必须公开。
指定网站泛滥,为何46号令已有规定,还要搞出那么多指定媒体?利益所在?应该仿效商务部,给指定媒体补贴,从而限制收费项目。
提交人信息: 匿名
  

提交时间: 2006-04-26 16:22:09 编号:16
存在的问题: 2004年建设部颁发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后,投标单位互相低价竞争,连正常的利润率及费率都没有,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
需要规范的: 1、不仅有最高价限制,而且应该有最低价限制,以保证工程正常的实施。
提交人信息: 匿名
   
提交时间: 2006-04-26 11:40:50 编号:17
存在的问题: 关于投标单位不少于3家的规定不详细,比如工程招标时,一个项目分3个合同段,一共3个投标单位分别参加3个合同的投标,这样每个合同段也保证了3家投标单位,但却丝毫没有竞争性,最后往往是一家一个合同段,这就使招标变成了走形式.
需要规范的: 加强监督,但不要乱设卡,变相多收费,实施条例要有可操作性
提交人信息: 匿名
   
提交时间: 2006-04-26 11:32:53 编号:18
存在的问题: 《招投标法》中及30号部令中都有关于对招标人及招标代理人的处罚规定,但由谁处罚,如何处罚,造成目前招标代理漫天飞,人人都可以做招标,找个范本一套就万事大吉,毫无技术。
制定了罚则,就应该进行处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去做,应该有它的知识产权。
另外,对发布公告到底是多少天,各个部门不统一。
需要规范的: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两大法应统一。
要么依从其一,要么各部门管各部门的,不能又依从采购法,又依从招标法。搞不懂了。
提交人信息: 匿名
   
提交时间: 2006-04-25 16:51:24 编号:19
存在的问题:
1.《中国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严重冲突,造成各部门多头管理,依据不同,却都有法律依据,以致难以操作。
2.地方法规大于国家大法,各地监管部门要求有明显的违反法律情况,造成项目招标无法规范。
3.很多项目招标无监督主管部门,造成项目无处备案。
4.部门保护主义过于严重,很多政府部门下面有招标代理机构,造成行业发展不良。
5.很多行业不进行招标或不依法招标,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招标,监管部门不到位,无处罚管理。
6.投诉管理办法不明确,有一例,某单位未中标,到处投诉,无法盖棺定论,造成工程进度无法进行,本人认为应当在投诉管理办法中明确如何最终解决此问题。
7.很多工程设备、设计均没有依法招标,因此应当强制执行。

需要规范的:
    1、应当对监督部门的监管范围予以明确,不能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乱管。
2、明确范围,招标投标法应与政府采购法合二为一,均为招标,为何出自两个部门,两种体系,两套政策,两套名称。
3、招标不能只是工程招标。
4、愿招标市场越来越规范,建议《招标投标法》几年进行一次调整,以便更适应社会的发展。
提交人信息: 匿名
   
提交时间: 2006-04-24 13:27:08 编号:20
存在的问题: 部门独立为政导致法规执行混乱。
需要规范的: 对不同行业项目的归属管理应该有个统一的口径。
提交人信息: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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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6-5-10 09:04:12 |只看该作者
就目前中国的招标基本上是各部门各自为政,程序差异很大。有的甚至是互相矛盾。统一当然好,但是谁有这个能力呢?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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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6-5-9 16:29:33 |只看该作者

真要管就要设立国务院所辖的独立部门管

现在部委之间互不买账,各自为政,招投标法效力值得怀疑,我觉得要不就加强大法,废除部门法,要么就削减大法,设立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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