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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2 15:23:0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小弟最近在写论文,想请教一下各位,为什么国内用“综合评分法”较多,而国际上用的“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多?我了解,好像“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更好一些。我国有什么具体的情况?谢谢啊

   还有,小弟的论文题目是“机电设备招标中评标办法的研究”。哪位大虾有这方面的参考资料吗?感激涕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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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5 08:37:14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人为最低价法是人为因素最少的评标方法,应该是评标的基本方法。除非特殊情况以上的招标都可以采用。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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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5 08:35:36 |只看该作者

大题目

评标方法是一个大题目。如果仅仅是为了写一篇论文,很好写,参考资料也很多,“天下文章一大抄,看你会抄不会抄”。
如果是为了真正解决评标中的问题,探讨一种合理、合法、有效、适用的评标方法,那就很难了,也很复杂。
就机电设备采购国际招标中的评标而言,现有的方法太简单,是一个算术模式,就像1+1=2 那么简单。但实际上,要负杂得多,可以说,是高等数学模型。有时候,是模糊的、逐步向中标人逼近的过程。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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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4 20:22:42 |只看该作者
1.随着标的物的形形色色,各不相同,评标方法自然不能只限于一种,否则,“《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之前一款就没必要提了,后一款就代表了最低评标价法的概念——前一款代表的是综合评判法的概念,也是依据。
            
    2.关于“合理低价标法”,个人认为它既包括了最低评标价法,也包括了在合理低价投标中通过一种评判规则综合评判产生中标人的方法,因此“合理低价标法”本身就包含“最低评标价法”,而且它的概念更宽泛一些。
            
    3.在“合理低价标法”中,除了“最低评标价法外”,其他方法或许存在有人为影响或者产生腐败行为的可能,但却也不能因此就否定它存在的合理性。


  2005-09-14 08:42:22 

    谢谢你对我的信任。
              
    你提出了一个很深刻的问题,也确实是值得探讨的问题。首先我应说明的是,正如你说的我一直提倡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这只是“提倡”,不一定被主管部门所接受。虽然《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但是,《招标投标法》配套性文件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因此可以理解为《合理低标价》的评标方法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的方法,而且国办发【2004】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中提出“鼓励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因此采用《合理低标价》法选择中标人,是符合国务院和各部委的规定的。
              
    从上可以看出,《招标投标法》只有两个选择中标人的条件。所以其他选择中标人的方法,都应是推敲的。如何与《招标投标法》协调一致,是主管部门的事情。我们大家可通过各种渠道呼吁,让他们听到我们的声音。

    但是就各种评标方法的利弊而言,我同意你的看法,《合理低标价》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相比较,存在值得探讨的问题。现分析如下: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在投标价格高于成本价(即合理价)的前提下,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作为中标人。因为只有一个符合这样条件的投标人,无充分理由否定,只能由他中标。所以这样选定中标人受人为影响最少。可从规则上避免产生腐败。由于投标价格最低并不一定是最经济的投标,而用这样的条件选定中标人,可达到招标的目的,即招标人可以获得最为经济的投标。这也是《招标投标法》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重大突破。
              
    2、《合理低标价》我的理解是,投标价格高于成本价的投标称为“合理”,在合理的投标价格中,对投标价格较低的多个投标进行比较,从中选择中标人。这既不是对投标价格进行修正而成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也不是选择最低的投标价格。所以也就不是只有一个投标符合要求,而是从投标价格较低投标中选择一个。因此很易受人为的影响选择中标人,易发生全权交易或腐败问题的发生。

    上述分析我已在本论坛上发表了多个条目,请你查看参考。
    以上仅为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5.9.13.


    作者:guest
    题目:不矛盾啊。

    个人理解:“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一定是“合理的低价标”,一定不是“不合理的低于成本的标”。但前者有唯一性,后者不具备唯一性,前者的定义具体一些,后者定义笼统一些,但这并不意味着后者提法错了或者两者矛盾了——正如我们说08年奥运会将在中国北京举办,这是对的,或者说将在中国举办,这也可以,并不矛盾。

  2005-09-13 16:2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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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4 20:22:04 |只看该作者
题目:再谈有关评标方法问题
     
    我非常高兴能有网友在某些问题上展开讨论,这也是设置论坛的目的。虽然不一定取得共识,但总会对这问题有个全面的了解,以便通过实践,逐渐形成正确的认识。也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的理论和实施的水平。也会促进我对问题的思考、继续学习和提高。
              
    1、应说明的是我赞成按《招标投标法》的中标人的条件选择中标人,也既是赞成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在这两种方法基础上发展的其他方法。
              
    在上述方法中选用那种方法?是有界定的。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这条规定充分说明了通用技术或无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选择中标人。目前我国招标项目大部属于这类性质的招标项目,但是却选择了“综合评估法”。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我才提出应积极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而“综合评估法”相对而言受人为影响要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为重。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更能体现招标投标的宗旨。也就是说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招标人可以获得最为经济的投标。
              
    在此我再说明一下,我不是反对采用“综合评估法”,采用他也是有条件的,即技术复杂或招标人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或者属于服务性(如设计、监理和科研等)招标项目,适用于“综合评估法”。因为技术复杂的项目或高科技项目或服务性项目,与投标价格比较而言,提高了评标的重要性。
            
    2、我同意你的看法,招标投标的腐败问题是一个及其复杂的多层面的社会问题,采用任何评标办法也不会根除的。但是从招标投标的法律和评标制度的制定,以及选择好的评标方法,是可以抑制腐败问题的发生。在上个条目中本人列举的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修建水利水电工程,使用世界银行采购指南授予合同规定的“最低评标价”选定中标人(因为是唯一性),没有发生过权钱交易或腐败问题是事实。是不容怀疑的。
              
    3、既然“合理低标价”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实质上无差别,为什么不直接称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而还要称为“合理低标价”呢?他们之间最大的不同就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只有一个投标人符合要求,被选定中标人;而“合理低标价”有多个(多于一个)投标人符合要求,而从中选择中标人,这就是易受人为影响的因素。“尽量选择低价”中标就易受人为的因素影响。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的授予合同的条件,就是为防止受人为的影响,才规定必须按评标价最低(相当于我国称之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选择中标人。
    以上仅为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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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4 20:21:22 |只看该作者
中国招标与采购网论坛 关于评标方法的讨论

贴子主题: 关于评标办法的问题
     作者:guest
     唐老师,您一直推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但是最近,建设部,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质(2005)119号第八条却提出政府投资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建设程序,依法进行建设,实行公开招标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在通过技术和商务标评审的基础上,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此合理低价中标是否等同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如果是,为什么要提出合理低价中标概念?为什么不按<招标投标法>的条款去表述?如果否,是否国家政策有变化?是法大还是红头文件大?现在<行政许可法>已经实施,我们应依法去招投标呢还是按最新的政策去招投标?唐老师,您是招投标领域的权威,请您给我们指明方向。同时,请您转吿发改委等部门一定要从维护法律法规严肃性的高度,把好法规规章的出台。否则,我们作为招投标的监管部门是很难去操作的。谢谢

    2005-09-13 16:04:07 

回复:
    作者:
    题目:这几种评标方法的指导思想和努力方向一致
                    
    仔细看了各位专家和朋友的帖子,感到非常好。各位从不同的角度,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价法”、“性价比法”和“合理低价中标”等现行的评标方法做了充分详尽的论述。结合前几天一位亚行专家表达的“在亚行的项目采购招标活动中,评标采用的方法是‘实质性响应的最低评标价法’,而不是‘最低评标价法’”的表述,本人以为,这个问题讨论的已经很深入了。其实,这几种评标方法从实质上说都是一致的,都体现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招标投标法第一条),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无论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还是“综合评价”、“性价比”或是“合理低价”、“实质性响应的最低评标价”,其核心和实质都是通过招标投标,实现降低项目造价、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尽管提法各不相同,表述上也不尽一致,但这几种评标方法的指导思想和努力方向都是一致的。这些评标方法,都是定性的方法,而非定量的规定。至于在评标过程中,怎样从量化上衡量多少为“低价”、为“合理低”、为“最低”,任何一个法律或规章都不可能有这样的规定,只能是当事人在评标的实践中去探索、引导和掌控。只要方向正确、方法得当,量化的掌控就不是一件难事了。
               
    本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将招标投标法与反腐败联系在一起,这二者之间没有什么天然、必然的联系。如果说在现实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规违纪和腐败现象,那是现实社会存在的客观现实,不能说制定招标投标法是为了反腐败,更不能说“实施了招标投标法腐败现象更严重”。我们制定和实施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但是不能说目前社会上的凶杀、纵火、抢劫、强奸等各种犯罪活动是因为制定和实施了刑法才发生或说更严重的。因为无论是犯罪现象还是腐败现象的存在和发生,都是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2005-09-15 11: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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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4 20:19:44 |只看该作者
应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中国招标与采购网 2005-03-03  唐广庆
  
内容:
应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谈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思考

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与管理总站顾问  唐广庆

《中国水利报》编者按:

本报2004年10月26日发表《规范工程招标投标的思考》文章,引起行业内相关专家的关注。本报今天推出“专家观点”栏目,进一步讨论如何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以促进水利水电建设市场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

现状

    为规范我国的建筑市场,除应强化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力度外,还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特别是规范评标的机构、评标方法、评标的内容、评标的标准和中标的条件。正如《规范工程招标投标的思考》文章中指出的,我国各个领域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普遍采用“综合评估法”,即“综合评分法”。它最大的弊端是授予评标人员的权力过大,人为因素左右中标结果,造成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比较严重,吃回扣、钱权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最近北京市建委对2名评标专家因未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评分偏差过大等原因,取消其评标资格;31名评标专家因不履行评标纪律,被予以警告并通报批评。因此,应在评标机制上进行改革,最大限度的抑制评标过程中的人为影响因素,使招标投标活动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概念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经过评议的、修改后的价格就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其中,最低的就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优点

    笔者有幸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配套文件的修改讨论,最大体会是:我国多年争论不休的是中标人的条件。现《招标投标法》和有关的配套文件给予了明确的规定,这也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中的重大突破。认真地执行,就可抑制某些人不正当的权力,规范我们的建筑市场。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文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0年7月5日七部委发布的12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第三十条还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第三十一条规定: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上述规定说明,大多数建设工程都是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因此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该法的优点除《规范工程招标投标的思考》文章中谈的(优点:一是这种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人为影响?二是它摒弃了烦琐的评标程序,节省了评标时间,提高招标工作效率?三是不存在标底泄漏问题?四是人为干扰因素降至最低,可以最大限度减少招标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以外,还有一条非常重要的优点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和投标价格高于“成本”的投标有多个,这是选定中标人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下,谁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谁中标。只有一个,即唯一性。这就排除了许多人为因素。这里应说明的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与“投标价格最低”不同,投标价格最低的,不一定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因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按招标文件写明的计算条件,修订后的投标价格才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的《投标须知》第2.5.6.2条款规定,发包人将考虑以下因素计算评标价(也可称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

(1) 按规定改正算术错误;
(2) 扣除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备用金,但若有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竞争性计日工报价的备用金应予保留;
(3) 发包人按规定,认为可接受的替代方案所引起的增减金额(该条有待商榷);
(4)发包人认为可接受的非重大偏离和保留。以上可以看出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决定中标人的条件。也说明在合理的投标价格中,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才是最为经济的标。这也是采用招标采购的目的。

国际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国际招标的工程项目,都按《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的评标规定选定中标人。该规定是:“借款人应在有效期内将合同授予满足适当的能力和资源标准的,并且其投标已被确定:(1)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2)提供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不应要求投标人承担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作责任或修改原提交的投标书,并将此作为授予合同的条件。”

    该规定提到的“评标价”,相当于《招标投标法》中提到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以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修建的鲁布革水电站和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为例,用以下办法计算评标价:

(1) 按规定改正算术错误;
(2) 扣除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的暂定金额(也称备用金)、关税(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可免税部分)和不可预见费;
(3) 按规定以基准日的官方汇率,把投标金额转换成单一货币;
(4) 业主可接受的且可用货币表示的非实质性的偏离和保留;
(5)随时间可定量变化货币费用,以月为单位计入纯现金流,再以基准日的银行年贴现率折成现值,然后将其加到各投标人的投标价中以资比较。

    这样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有能力和有实力顺利完成本合同任务的前提条件下,评标价最低作为中标候选人。也就是说没有充分理由否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应将合同授予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改变这个评标结果,否则银行拒绝贷款。如鲁布革水电站发电引水系统工程评标时,曾想把标授予第二名,由于没有理由否定第一名,不得不把标授予日本大成建设株式会社。又如湖南某水电站评标时,个别评标委员和个别领导就曾有过违反规定的行为,想否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但大多数评标委员坚持按招标文件写明的授标条件,即世界银行信贷采购指南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总之由于坚持这样的授予合同的条件,水利水电系统的国际招标,如鲁布革、二滩、水口、小浪底和江垭等水利水电工程,选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过程中没有发现任何人为因素影响评标结果,也没有收受贿赂或腐败问题的发生。另外授标的前提条件没有《招标投标法》中“成本”的规定,因为国际招标面对的都是有能力的、有经验的和成熟的投标人,他们是为了取得利润,而不会投赔本的标。待我国的施工企业成为成熟的企业时,《招标投标法》中“成本”的规定就可以取消了。

    这里应说明的是国际金融组织使用最低评标价选定中标人规定是科学的,因为投标价格最低,不一定评标价也最低。但评标价最低才是业主获得了最为经济的标,这也是招标活动的目的。另外评标价只是评标时使用,合同实施时仍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结算。

建议

    笔者认为《招标投标法》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的评标规定选定中标人方法,可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防止吃回扣、权钱交易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所以这是好办法,应该全面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并逐步过渡到“最低评标价法”,以便与国际接轨,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招标投标活动。建议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的《投标须知》决标条款第2.6.1.1条规定改成:发包人在按第2.5.6条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比后,将选择具有下列条件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1) 按第2.1.3条规定的资格审查合格;
(2) 按第2.5.4条规定,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3)    按第2.5.6.2条规定计算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以及按第2.5.6.3条的规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原文刊载于2005年3月1日《中国水利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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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4 20:18:43 |只看该作者
两种招标方法的具体做法及优劣比较

中国国际招标网 2005年 8月 下载  作者

自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在我国建筑市场实施以来,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后,操作机制趋于成熟、规范,基本杜绝了以往无形建筑市场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做到“公平、公开、公正”,促进了建筑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对于业主来讲,扩大了竞争范围,打破地区和部门保护主义,可在更大范围内选择施工队伍和建筑产品,可选到质优价廉的建筑新产品和技术水平高、建筑费用低的施工队伍。各个地方在工作实践中根据自己的情况和特点,摸索出了多种不同的招投标办法,其中综合评分法与无标底评标法是最常采用的两种方法,现将其具体做法和优缺点比较如下。

一、       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招投标中最常用的办法。综合评分法的关键分值—经济标通常是围绕标底进行的,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造成标底失真,进而影响施工队伍的选择和中标价的确定,采用“A + B”招标法可确保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和成功,在实际操作中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围标”现象及防止办法

     “A + B”招标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评标标底是各投标单位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A) 与业主招标审定的标底(B) 的平均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参加投标的某企业的项目经理同时又挂靠其他几个施工企业以不同的单位参加投标,只要他的几个投标报价比较接近,而又在有效报价范围之内,那么就能控制“A”值,使得“A+B”的平均值向他的投标报价靠拢,达到中标的目的。这就是俗称的“围标”。因为这种手段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只有对入围投标施工企业进行严格审查,严防各投标企业之间相互串通“围标”,才能保证“A + B”招标的公平、公正。

    适当控制投标企业数量,确保投标工作顺利进行

    组织招标时,不但要注意工程队的级别,还要控制工程队的入围数量,不能有多少队伍报名就让多少队伍参加投标。同时入围的单位水平参差不齐,资质等级混杂。相互竞争,本身就失去了许多可比性,很难体现甲方所制定的标底或评分细则的具体要求。也可能会出现提问多、争执多的混乱局面,也可能出现水平较低的企业瞎撞中标的现象。为了确保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确保好中选优,应当控制投标企业的数量。

准确确定有效投标报价的范围,防止正常标“脱标”或“恶意标”中标

由于每一个有效投标报价对计算评标标底都有影响,因此,在制定评分细则时,应当准确确定一个有效投标报价范围,将正常的投标报价纳入有效投标报价之内,在编制招标评分细则时,以审定参考标底的+ 3 %~7 %作为有效投标报价范围较为适当,再以有效标作B 值同标底A 值平均,不会“脱标”,负差值大于正差值,有效标的企业多,可以适度地降低合同价,达到节约经费的目的。

科学分配值,防止“主观分”比例偏大

    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比较激烈,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都会认真编制,与参考标底相比,比较接近。投标报价所得的分数就比较接近,而企业综合素质分值简单明确,透明度高,对于大型企业来说,几乎相差无几,此时施工方案等主观分就显得比较重要,甚至可以决定中标单位。“A
+ B”作为一种确定中标单位的方法,能更好地体现它的优越性,从而达到公开、公平、公正的目的。

    二、无标底评标法

    综合评分法的关键性分值—经济标评审通常是围绕标底进行的,因此,标底编制是否合理、可靠、公正是决定评标结果的重要尺度,是衡量投标单位标价的准绳,是给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核实建设规模的依据,是预先明确自己在拟建工程上应承担的财务义务,可使评标结果更趋于公平、公正、可靠。但在实践中,有时会由于泄密或围标等原因造成有失公允,给评标工作造成难以确定的后果,还有一种无标底评标方法可选择使用。

    工程无标底评标是指作为招标人的建设单位(即业主)

    不组织编制标底。开标前,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具体特点制定评标原则,依据投标报价的综合水平确定工程合理造价(评标基准价相当于标底)  ,并以此作为评判各投标报价的依据。评标基准价可采用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开标后按照开标前既定的计算方法分析投标报价,计算评标基准价。

     技术标评审

     1、评审指标。

     a. 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包含施工方法是否先进、合理;进度计划及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可靠;质量保证是否可靠;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可靠;现场平面布置及文明施工措施是否合理可靠;主要施工机具及劳动力配备是否合理;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的数量及资历;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完整等,适当突出关键部位施工方法或特殊技术措施及保证工程质量、工期的措施。

    b. 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或优良标准,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质量措施是否全面可行。

     c. 工期。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d. 企业信誉和业绩。包含近期施工承包合同履约情况;服务态度;是否承担过类似工程;近期获得的优良工程及优质以上的工程情况;经营作风和施工管理情况;是否获得过部、省、市级的表彰和奖励;企业在社会中的整体形象等。为贯彻信誉好、质量高的企业多得标、得好标的原则,使用评标指标时应适当侧重施工方案、质量和信誉。
    2、评审方法。主要针对评审指标,根据工程特点,评标委员会细化的评分内容,视重要程度予以各项内容不同的分值,合计得分即为技术得分。

经济标(商务标) 评审。评标基准价采用各投标单位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当最高或最低报价明显高于或低于次高或次低报价时(偏差比例开标前由业主确定,如5 %~15 %) ,最高或最低报价作为“异常”处理,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对应基准价的报价获得基准分。

    评标结论。根据评标原则确定的经济及技术标权重及基准分值,计算总分,得分高者为优先中标人。
   
    无标底评标的业主风险和控制方法

    采用无标底评标,减小了标底编制过程中人为失误、行政干预、漏标现象等对评标产生的不利影响,增加了评标标准的透明度,保证了评标结果的公正性。由于业主未事先编制标底,因此,在评标中能否做到心中有数,有效控制造价,成为无标底评标成败的关键。

     三、两种评标方法比较

     综合评分法

     1、可有效解决围标现象。
     2、对报标企业业绩、管理等优势能充分体现。
     3、易控制预算价值偏离。
     4、提前筛选队伍,可达到好中选优。
     5、标底保密要求高。

     无标底评标法
     1、公开性好,操作性强,无漏密之忧患。
     2、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3、杜绝人为调控评分,确保公正。
     4、要求建筑市场开放、成熟。
     5、对参与施工队伍要求高,在个别地方无足够数量的队伍参加,可能造成低水平队伍乱中取胜。
   6、要求业主有丰富的招标经验,并做好充分的准备。
                           
    综述以上两种招投标方法的优缺点,业主必须根据自己的情况灵活掌握,避免盲目性,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可解决建筑市场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促进和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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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4 20:16:15 |只看该作者
“综合评分法”要“脉”准三个核心环节  

2005-07-11  作者:崔建才 来源:eNet硅谷动力

【简 介】

  在实际工作中,“综合评分法”是使用得较为频繁的一种评标方法,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不少的采购人和一些采购代理机构并不会规范和科学地使用“综合评分法”...  
  
  【eNet硅谷动力专稿】 在实际工作中,“综合评分法”是使用得较为频繁的一种评标方法,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不少的采购人和一些采购代理机构并不会规范和科学地使用“综合评分法”,往往无论是对什么样的采购项目,几乎都是千篇一律地使用相同的因素去评标,使用相同的因素“权值”去计算综合得分,等等,从而导致这种评标方法无法发挥出应有的科学合理性,甚至于有时还影响了评标结果,使其丧失了客观公正性。对此,笔者认为,要科学而规范地使用好“综合评分法”,就必须要严格地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的核心环节。

  一、要针对不同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结合不同采购人的特殊需求,全面收集和科学分析影响评标质量的所有因素,再从中梳理出需要重点把握的因素作为采购项目的评标因素。大家都很清楚,不同的采购项目,其评标因素应该是有所不同的,比如,对工程类的采购项目来说,一般要考虑投标人的资质、经营规模、资产状态等因素,而对采购的空调、电脑等项目来说,则要过多地考虑到节能、售后服务等因素;同样,即使是相同的采购项目,针对不同的采购人,也可能有其不同的采购要求,从而也应有不同的评标因素,如,为了培养和普及中小学生的电脑知识,学校作为采购人在采购电脑时,有时就要考虑到供应商能否提供及时的软、硬件维护服务等,而对政府机关来说,由于一般的工作人员都具备电脑方面的基础知识,因而他们在采购电脑时,则一般不会重视或很少考虑维护服务这些因素,等等。由此可见,评标因素会因不同的采购项目,不同的采购对象而具有不同的内容要求,我们只有“脉”准了采购项目的评标因素后,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评标,才能切实提高采购评审质量,一句话,只有科学地确定了采购项目的评标因素后,才能采购到合适于采购人需求的采购项目,而对任何一个采购项目都千篇一律地使用相同的评标因素,就很明显地会影响到采购项目的质量和采购人的需求。这是科学地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首要前提条件。从实际工作来看,在正常的评标活动中,一般要考虑到的评标因素大致有:投标报价、专业技术、节能指标、售后服务、近期业绩、财务状况、市场信誉、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等。

  二、要科学地分析各个评标因素对整体评标结果的影响程度,并由此分别确定出每个因素在综合评分中的具体“分值”(即权值)大小。在明确了具体的评标因素后,接下来的核心工作就是要考虑和评价每个评标因素对评标结果的影响力大小,并按其重要性程度的高低排成一定的次序,分别给予其大小不一的“权值”,对起核心和关键性作用的因素,要重点和优先考虑,并赋予其较高的权值比例,如投标的价格等;而对一般性、影响力不大的因素,则给予较小的权值。这样通过研究各评标因素的权值大小,有利于把握重点的评审因素及其审核环节,便于防范和遏制评标工作中的各种麻木性和随意性,从而进一步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具体来说,应区分四个方面来考虑因素的权值情况。

  1、对主要评标因素赋值范围的考虑尺度。在各个评标因素中,价格因素应当是一个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实施招标采购的一大目的之一就是要节约采购资金,因此,“价格”在所有的评标因素中应当处于最具影响力的地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所有的评标因素中,也是唯一地突出了“价格”这一因素的赋值范围,并明确其占总分值的比例在30%-60%之间,对此,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地细化,如,可将受市场供求规律波动较大的价格因素的分值定得高些,如在50%-60%之间;而对不易受市场波动变化的价格因素,其分值适当减低,如将其定在30%-40%之间等等。

  2、对次重要评标因素的赋值尺度。除价格因素外,采购人考虑得较多的可能是技术因素、节能因素、售后服务因素等等。对货物类项目来说,其技术含量高的产品,质量一般较好,如,名牌产品就普遍受欢迎;而对服务类项目来说,其承诺措施是否能及时地兑现到位等,则是继价格因素之后要考虑的次重要因素。对这些次重要因素的“赋值”,一般可放在15%-30%之间。

  3、对一般性因素的赋值范围。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信誉情况等因素,因这些因素在对供应商资格审查中都已进行了初步的核实,凡有资格进入评标范围的供应商,其财务状况、信誉情况等因素基本上都是较好的,因此,对这些因素的赋值一般可放在5%-15%之间。

  4、对其他一些相关性因素的赋值情况。对一些不直接影响采购项目质量的其他因素,一般可给予5%左右的分值等等。

  三、各评委在对每个评标因素进行评比打分时,应把握“横向上一致,纵向上可比”的原则,以规范评分标准,统一打分口径,控制评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利。在具体的评审活动中,同一评委在对各个不同投标人的同一评标因素进行评价打分时,应当使用相同的评分尺度,而不能滥用裁量权利,以确保每项因素的打分能够相互可比,不至于使打出来的分数显失公平,比如,甲评委在对A、B、C、D四个投标人的节能因素进行评价打分时,就应当使用相同的评分标准,而不应区别对待;同样,虽然各个评委评审的角度及其要求不同,并且又都是各自独立地对每个评标因素进行评价打分的,但在各个评委之间,最好还应对同一评审因素设置一个基本一致的评价标准,如,在对价格因素进行评审打分时,有的评委会认为最低价最有竞争力,应给予高分,而有的评委则认为,应以所有投标价的平均价作为最佳的参考价等等,这就要有一个统一的打分标准,以使各评委之间的打分也能有一个共同评分基础。

  综上所见,我们只有选准了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科学地确定了各个因素的“权值”大小,以及制定出了合理的打分规则之后,才能使用“综合评分法”进行综合评分,这样“评”出来的“分数”才能既符合采购人的需求,又能显示出投标人的竞争力,而那些不分项目因素、不分采购对象,而总是一味地以相同的评价因素、相同的因素权值来给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势必使“综合评分法”丧失了科学合理性,同时也严重地影响到了评标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责任编辑: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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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4 20:14:26 |只看该作者
国际招标网 关于评标方法的跟帖 (多页,约15000字,分段发出)

   不知道楼主是做毕业论文还是职称论文,反正我以为,“评标方法问题”是目前招标投标工作需要讨论的一个重点和热点。楼主在此问题上下些功夫,是很有意义的。

商务部机电设备国际招标采用的评标方法和步骤大致如下:

在开标、唱标(产生了表1《开标记录表》)的基础上,评标委员会进行分析,作出如下4种表格:

   《符合性检查表》表2 。 检查:投标书、投标保证金、法人授权书、技术文件、投标分项报价表等项内容是否齐全。注意:

    1. 投标文件由法人代表签署时,可不提供法人授权书,制造商直接投标无需提供厂家授权书
    2. 表中只需填写“有”或“无”         
3. 在结论栏中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合格者才可进入下一道程序。

《商务评议表》 表3。 检查有关商务方面的详细内容:企业的合法性;授权书的合法性;投标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的数量、金额、有效期;制造商和代理人的情况;业绩;交货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等。

    合格者方可进入下一道程序。

   《技术参数比较表》 表4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详细评比对照投标者的技术文件是否符合。如果有 * 号的重点指标,哪怕有一条不能满足招标要求,即为不合格。
  
《评标价格比较表》 表5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详细计算上述合格投标者各项技术、商务条款中投标指标的偏离情况,并按照统一规定,都折算成同一交货地点(如天津新港),CIF美元的价格,即为“评标价”。选择“评标价”最低者“中标”。

所以,它实际上是“综合评比各种因素,折算成相应的价格,选择评比价格最低者中标的”一种办法,简称“综合评审,最低价中标”办法。

  商务部的这种评标办法,借鉴了世界银行的招标办法。它是目前中国国内最科学、最接近国际惯例的一种招标评标办法。

它适用于货物类别的国际招标;不足之处在于,对于比较复杂的成套设备,商务部去年就讨论过更适于“成套设备”的招标范本,不知为何没有出台。

    世界银行货物类别招标还有一种评标办法:(百分制)打分法。就是把各种因素,均折合成一定的分数,最后选取分值最高者中标。这种办法的难点在于,事先很难确定科学、准确的分值;评标过程中,人为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容易过大。所以,中国的国际招标很少采用。
   国内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招标采用的“综合评标法”,接近世界银行的“打分法”。
     这方面,可以参考的文章很多。

下面,转发国际招标网、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招标与采购网的几篇文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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