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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料是否作假,该谁核实?怎么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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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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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9-14 09:00:3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如题,一工程项目由招标人(招标人为一企业)委托招标代理招标,经招标,评审后推荐A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间,第二中标候选人C举报A公司为了骗取中标,在投标文件中的某某获奖材料为造假。

问,A公司的材料是否造假:
1、谁有权利和义务去核实?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又或者是监督部门?或者三者都有?
2、如何去核实?当然核实的人力物力成本很高,花费的时间也长。
3、按照较普遍的做法--核实了原件,如发现有明显问题(或者未发现问题),结论应该谁下?

请各位专家及有过类似经验的大大们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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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两式”闯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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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23#
发表于 2011-12-27 10:30:38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3楼香茗一杯于2010-09-19 11:12发表的 :
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我们做一个前提:假如这个招标的项目采用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的一般经过1、报名、2、资格审查、3、资格确认、4、领取招标文件、5、开标、6、评标、7、中标公示、8、发中标通知书、9、签订合同等环节。
   这样在公示期间有人举报,假设经过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确实发现A公司的获奖材料作假。那有关法律法规对作假的投标人做出相应的赔偿处罚外,投标人为自己的作假行为受到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外。
那如下的相关部门有没有责任?如有,应该负什么责任?依据是什么?
    1、招标人(假如招标人不是企业而是政府投资项目)?
    2、代理公司
    3、招投标中心或公共资源中心(就是项目报名、开标、评标的地方)?
    4、行政监督部门(假设这个项目是房屋建设)?
    5、评标专家
    .......
如果都没有责任,那要这么多部门和这么多人员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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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2#
发表于 2010-10-26 08:19:2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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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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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0-9-19 19:29:12 |只看该作者
C公司怎么知道A公司的资料造假(难道他看见过A公司的资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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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0-9-19 16:34:06 |只看该作者
再仔细看了一下楼主的问题。觉得这个问题,还是应该按照wjjst版主说的办法处理比较合适。因为本案是在评标以后,公示期间的投诉或举报。按照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来处理,作为行政监督部门,更站得住脚吧。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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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9#
发表于 2010-9-19 13:54:33 |只看该作者
16楼说了    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则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其资料的真实性;招标代理协助,公示期间招标人(招标代理协助),叫举报人向你提供线索,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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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0-9-19 13:24:01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几位貌似有点跑题了哦。楼主的问题是:“投标资料作假,该谁核实?怎么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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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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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0-9-19 13:11:28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观点:
在确定了招标方式(公开、邀请等)、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代理)等之后,招投标实际上是履行程序的过程: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文件(要约)、中标通知书(承诺)。
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环节均有责任人,如:采用资格预审,则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投标人相关业绩的真实性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及其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负责;如果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则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其资料的真实性;
必须要说明的是,无论是招标人还是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评价投标资料合法性、真实性的依据是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时的送审资料文件),他们不应负有调查、核实投标文件是否弄虚作假的责任(明显涂改、直观错误除外),这个责任应由投标人自负,否则要投标人相关承诺何用?否则招投标程序中为什么会设置“公示”这个环节?
13楼引用的非常正确:投标人………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即使签了合同,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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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6#
发表于 2010-9-19 11:31:25 |只看该作者
我在招标办    投诉先通知业主,叫他们先去核实,招标办联合纪委的确认出处理意见   没有不正确的,现在复印技术发达,投标资料的弄虚作假按说是监督人应该管的事情但各地的资料不同,很难管,只有投诉时了,评标评不出很正常,我                 中招标人对投标人提供的证件及资料的真实性保留核对的权利。如发现资料和证件有虚假的,一经查实,招标人有权利取消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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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5#
发表于 2010-9-19 11:19:13 |只看该作者
其实   招投标行业工作规程   很详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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