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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简析钱氏隶属关系论(周星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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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5 15:46:4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简析钱氏隶属关系论(周星星版)

  各位看官:最近钱忠宝先生连续发表了多篇文章:《简析陈氏法定代理论》、《简析张氏雇佣关系论》、《简论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的关系》和《论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钱先生说,他“既不赞同陈氏法定代理论,也不赞同张氏雇用关系论。”也就是说,钱先生对“陈氏法定代理论、张氏雇用关系论”都是否定的。

  各位同仁,钱先生是用什么观点来否定“陈氏法定代理论和张氏雇用关系论”的呢?
  钱先生在《论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文中又说:“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的关系是隶属关系,即:评标委员会隶属于招标人”(以下简称“钱氏隶属关系论”)。也就是说:钱先生是用“钱氏隶属关系论”来否定“陈氏法定代理论”和“张氏雇用关系论”的。

  关于这个“钱氏隶属关系论”,本人时间有限,学识浅薄,没有仔细研究过论点,也没有推敲过论证过程,更不知道这个“隶属关系”到底是不是一种法律关系,所以就不便发表任何评价了啊。


  看到这里,很多朋友会暗笑了——你既然没有研究过人家的论点和论证过程,还“简析”个P啊,还“简析钱氏隶属关系论”呢,是不是没事找抽啊?
  各位同仁,小生还没写完《简析钱氏隶属关系论》呢,等我写完了,您也看完了,该扔鸡蛋的扔鸡蛋,该拍砖头的拍砖头,小生绝不戴头盔,也不穿防护服,您爱咋办就咋办。


  好好好,张某人你到底还有何高论?
  别急别急,且听我慢慢道来:
  钱先生还说:“用另一种法律术语来说,隶属关系是纵向法律关系,法定代理关系和雇用关系是横向法律关系。”由于本人才疏学浅,看不出其中的任何破绽,只得同意钱先生的观点:即隶属关系是一种纵向法律关系;法定代理关系、雇用关系是一种横向法律关系。


  回到本文开头中的一段小结:钱先生是用“钱氏隶属关系论”来否定“陈氏法定代理论”和“张氏雇用关系论”的。
  这里不妨直接套用一下:钱先生是用“纵向法律关系的研究结论”来否定“横向法律关系的研究结论”的。
  说得更直白点,也就是说:钱先生认为,他“纵向研究得出的结论”是正确的,而张某和陈某“横向研究得出的结论”都是错误的。综观钱老爷子的四篇大作,说的基本也就是这个意思。


  用“纵向研究的结论”来否定“横向研究的结论”,又有何不可啊?你是不是又在没事找抽啊?
  各位同仁啊,这个论证真是有点劳神啊,眼睛都看花了,休息一下,放一段广告先,同志们该喝水的喝水,该去洗手间的也赶紧去,广告过后更精彩,别忘了回来哦……


    现在,让他们在洗手间里蹲着吧,咱们先来欣赏个小MM。
  哎哎哎,前面的那位MM,看你背影儿挺不错的,侧过来身来让我们看看嘛,哦,侧看也挺不错啊,前凸后翘、曲线分明;哎哎哎,MM,MM,侧看你曲线柔和,可不可以转过来让我们看看你脸蛋儿长得啥模样吗?啊,啊……天哪,脸蛋可就差强人意了!唉,还不如不转过来呢,肠子都悔青了……
  ——哦,原来欣赏MM是要左看右看、前看后看、上看下看、侧看正看,才能看到全貌的啊。原来身材好、脸蛋不一定也好啊,原来评价一个MM说她身材好、说她脸蛋儿有点影响市容都是对的啊。嗯,嗯,你说她身材好是对滴;他说她脸蛋儿差也是对滴……


  啪!——哎哟,怎么被砸中了一个鸡蛋?

    各位同仁啊,我扯远了扯远了,对不住对不住啊。
  刚才在讨论什么来着?哦,纵向研究得出了A结论,横向研究得出了B结论?有人说A是正确的而B是错误的?那不扯吗?这不和欣赏MM是一个道理嘛:侧看、正看分别得出的身材好、脸蛋儿差两种结论分明都是正确的嘛!
  额,额,张某人你这么说貌似也有点道理哦!

  是啊是啊,我突然记起来了啊,以前貌似学过一门课程叫做《机械制图》,上课时也没怎么专心听,还差点没补考。有一个物体,主视图看去是一个长方形,俯视图看去是另一个长方形,左视图看去却是一个正方形。授业恩师还说:你在每个视角观察到的图形都是正确滴,你都要原原本本、老老实实地给我画下来,否则你就等着补考吧!乖乖!
  钱老师啊,如果“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是这个物体,陈老师和我在主视图方向看出了“法定代理关系和雇佣关系”,您在左视图方向看出了“隶属关系”。您说:到底哪个关系是对的啊?
  按照您的说法:您说您的结论是站在纵向的角度看出来的,我和陈老师的结论是站在横向的角度看出来的。这几个结论相别这么大,到底哪个是正确的啊?
  您是不是再仔细想想:到底能不能用您的“钱氏隶属关系论”来否定“陈氏法定代理论和张氏雇佣论”?

  我是真的有点糊涂了啊,我怎么觉得,您的“钱氏隶属关系论”和“陈氏法定代理论”(或“张氏雇佣论”),对于研究一个特定的事物来说,应该是“互为补充”而不是“相互排斥、相互否定”呢?
  也就是说:观察一个物体的全貌,要结合不同视角、不同层面来观察。不同视角不同层面得出的结论,有可能都是对的。这些结论之间应该“互为补充”而不是“相互否定”呢?是不是这么个道理啊?


  钱老师啊,貌似您的论证还真有那么一点点疏漏哦,刚才我采纳了您的全部观点,怎么就论证不出您说的结果来呢?好像还真有点儿难以自圆其说?
    这么看来,不管您怎么说,怎么论证,我仍然觉得:您用“钱氏隶属关系论”来否定“陈氏法定代理论”和“张氏雇用关系论”,在逻辑上都是有那么一点儿说不过去滴!因为我觉得它们之间可以“互补”而不能“互斥”!

  各位看官:我要八的全都八完了,您是扔鸡蛋、丢菜叶还是拍砖头,自由选择了啊……


  特别声明:学术上的深入探究,有时候很劳神也很纠结,故写了篇周星星版的《简析钱氏隶属关系论》,意在放松一下神经调节一下情绪,而非刻意调侃对方辩友。
  如有冒犯之处,还请多多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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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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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7 13:01:59 |只看该作者
推荐楼主进入大量离退休人员梦寐以求的“****协会理论研究会”,那里是你施展拳脚的好去处!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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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7 09:34:23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是这么认为的:
有些时候,自己组建的机构≠隶属关系。两者之间并不必然存在等号关系。

“隶属关系说”要是能成立,还必须补充以下两个方面的论证:
一、分清在什么情况和条件下,自己组建的机构=隶属关系;在什么情况和条件下,自己组建的机构≠隶属关系。
二、招标人组建了评标委员会,完全符合“自己组建的机构=隶属关系”这个条件要求。


个人觉得:只有在完成上述这两个论证过程之后,“隶属关系说”才能最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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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7 08:51:56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9楼zzj0102于2010-12-26 20:45发表的 :
回毅青老师:
  自己组建的机构,有时也不一定存在隶属关系。
  比如,我受某出资人的委托,帮他组建个建筑公司。我组建的这个公司,就不属于我,也和我没有什么隶属关系。
  评标委员会确实是招标人组建的,但是不是就构成了钱老师所说的“隶属关系”了呢?这一点,我还没仔细论证过,因此我不敢妄下结论。
  这也是我在《4探》中,不敢直接把“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之间的组织机构关系”定性为“隶属关系”的重要原因。
.......

那就是说隶属关系也有待探讨???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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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7 08:13:14 |只看该作者
从第一楼的楼主表述,“您”、“你”不分,削弱了楼主个人的想要表达的“意思”,作为一个读者,容易混淆哪些是对钱老意见的分析和楼主个人的意见不同之处;钱老完全可以一笑了之,建议楼主在文字上面再推敲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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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0-12-27 08:09:51 |只看该作者
呵,呵,戏说,戏说,诙谐中有着当仁不让的智慧...
江山不倒,自有人保,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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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6 20:45:02 |只看该作者
回毅青老师:
  自己组建的机构,有时也不一定存在隶属关系。
  比如,我受某出资人的委托,帮他组建个建筑公司。我组建的这个公司,就不属于我,也和我没有什么隶属关系。
  评标委员会确实是招标人组建的,但是不是就构成了钱老师所说的“隶属关系”了呢?这一点,我还没仔细论证过,因此我不敢妄下结论。
  这也是我在《4探》中,不敢直接把“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之间的组织机构关系”定性为“隶属关系”的重要原因。
  我只敢推断出“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组建的一个专门工作小组”这个结论。目前还不敢立马认同“隶属关系”这个结论。
  因为,这中间毕竟还需要一个严密的推理论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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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6 15:37:39 |只看该作者
就是说全都同意是招标人为自己的项目组建的临时工作小组。隶属关系应该能确定。法定代理还有待公认?雇佣关系只是一部分或全部?
看来还是法律盲区。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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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6 14:11:52 |只看该作者
啊哦,理论水平越来越高,我看得有点头晕晕,不过听说真理是越辩越明的,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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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6 00:21:39 |只看该作者
围观武林摸象大会。
你可以选择陪着我的相片生活,也可以选择陪着我的信仰生活。             ----------   甘地的灵魂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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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5 21:22:04 |只看该作者
楼主很有一定的才华;

不过,个人觉得,此处的学习周星驰的“戏说”有点偏离主题,冲淡了楼主以往认真研究的精神。

这一点是否?仅供参考。

关于问题,现在有三种观点:

陈氏的“法定代理”论;

张氏的“雇佣”论;

钱氏的“隶属”论;

究竟应该如何认识,法律依据在哪里?

中国的采购招标理论研究的薄弱,可能不容易找到很多的理论依据,如何去从现有的各种理论和原则去研究,创造新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理论说法来?——那才是大家应该共同关注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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