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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请讨论:如何认定投标人不足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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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6 17:25:4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招标法规定:投标人不足三家时,应重新招标。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两种情况:
    一、有一项目,共有3家投标人投标,但其中一家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认为其投标文件无效,不予接受其投标。此时,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开标时间截止时,招标人不予开标,宣布流标,重新招标。
    二、另一项目,也只有3家投标,招标人明知道其中一个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但为了保证投标人满足3家,开标时未作申明,交由评委审查,评委对该投标人作废标处理,另外一家投标人报价超出控制价,仅剩余一家符合要求,最后评委认定投标有效,推荐最后一家单位为中标候选人。
     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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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13:50:55 |只看该作者
货物类招标中
国际招标规定:投标人三家是指制造商满足三家
政府采购规定:投标人三家是指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的投标商要求达到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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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1 14:36:05 |只看该作者
工程招标第一种做法不合适,因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做废标处理,这个结论应该是评标委员会作出。
政府采购两种都可以。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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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1 13:37:46 |只看该作者
看完了,晕了,那个是正确的?全正确?就看你站在那个角度看,只要有依据能解释得通就行,这就是法律的灵活性,与判“5到10年”是一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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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9 16:03:35 |只看该作者

回 11楼(jsycjt) 的帖子

这就是中国式的卑鄙,也是悲哀!究其根源,就是文人相轻,如果都是规矩定的一样,显得我是抄你的,体现不出我的水平,所以一定要有所不同才行!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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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1-3-17 14:54:05 |只看该作者

回 9楼(曹锦江) 的帖子

所以同样是规定招投标,为什么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工程招标的规定却是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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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1-3-17 14:32:43 |只看该作者
第二种做法,虽然有点鬼鬼祟祟,但是不违法,可以说程序有效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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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7 14:31:58 |只看该作者
我只讨论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情形:
第一种做法不对,因为拒收投标文件只有两种情形,一种未加密封和盖章,2是逾期送达或未送到规定的地方。应该收下,至于投标保证金的检查,由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时,按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论处,作为废标,然后,剩余的两家,由评标委员会判定是否还具有竞争性?如无,则宣布重新招标,否则可以再继续评标下去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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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7 11:36:44 |只看该作者
有关投标人的保证金未交及如何处理的问题,下面是个人的一点点看法,请指正
18号令中
36条:"...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56条又规定了:"...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按照这两项规定,就是代理直接拒绝也能解释的过去,接收文件后由专家评审无效也能解释的过去.
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视具体情况灵活操作.
18号令是针对货物和服务的,楼主补充是工程类的项目,那应该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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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7 10:21:03 |只看该作者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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