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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析“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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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12:57:1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原因与对策
   
   
一、前言
     
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已成为中国招标的特色。“认认真真走过场、规规矩矩假招标,”已成为招投标业内自嘲自讽的口头谈。对于招标代理机构而言,无论是“走过场”还是“假招标”,都是无奈之举。笔者在20年的招标生涯中,有幸主持评标1,500余次,其间也不乏有“走过场”的标或“假招标”(特别是在近10年中)。笔者的切身感受是,当主持“假招标”项目的评标时,犹如吞下了一只绿头苍蝇,在评委面前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分析“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并研究和探索解决该问题的对策,是中国招投标的当务之急!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将“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归咎于招标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低所致。认为,有些从业人员因缺乏招投标政策法规知识的系统学习,以及实际操作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了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于是,2007年4月,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并于200771日起实施。
4年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为此作了不懈的努力,组织编写了《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和四科辅导教材,推荐了46家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培训机构,组织了2009年和2010年的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并正在组织2011年的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4年过去了,全国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基本上都进行了职业水考试培训(外训或内训)。2009年和2010年共有12万招标从业人员报名参加职业水平考试,实际参考人员也有8万人之多。如今,全国已有招标师近2万人。
4年前,“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那么,4年后的今天,已有近2万名招标师的今天,流于形式的招投标活动是否减少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说,4年前是“相当”多,如今应该是“相当相当”多了。
恕笔者直言,“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是根本不能解决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因为,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与招标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招标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提高了,或许只能使“走过场”更加“认认真真”,或许只能使“假招标”更加“规规矩矩”。
   
   
二、形式标的类型
   
从业内口头谈“认认真真走过场、规规矩矩假招标”中,我们大致可以将流于形式的招标(以下简称“形式标”)分为两类,其一是“走过场标”,其二是“假招标”。
“走过场标”与“假招标”虽然都是形式标,但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其区别就在于在采购过程中是否有过潜在投标人之间的正当竞争。前者在采购过程中有潜在投标人的正当竞争存在,后者在采购过程中几乎没有潜在投标人的正当竞争存在,或有的只是不正当竞争。就问题的性质而言,前者是“技术问题”,通常可以通过引导得以纠正。后者是“立场问题”,已成为腐败的“保护伞”,通常须通过“外科手术”方能奏效。
   
   
三、析“走过场标”
  
(一)潜在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时间提前导致招标走过场
传统的常规竞争时间发生在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开始熟悉、了解招标项目的情况(包括招标人的情况),分析可能的竞争对手,研究投标策略,编制投标文件,决定投标价格(甚至到了开标现场,在投标的那一刻才决定投标价)。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现,按照常规竞争时间操作,取胜的把握和中标的几率较小,就纷纷提前发动营销攻势,给出优惠条件和具有竞争力的报价。于是,招标人心动了,就有了“意中人”。结果是,招标文件按照有利于“意中人”中标的条件编写,甚至,由“意中人”编写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其他潜在投标人也都不来投标了。于是,由“意中人”寻找陪标人来“陪标”。如此招标,只能是走过场。
对策:告知招标人,要沉住气,招标文件依然要有竞争性。或许,会有意想不到的好结果发生。
   
(二)前期考察调研显露采购倾向导致招标走过场
招标人在招标前期考察、调研过程中,与多个潜在投标人进行了竞争性谈判,对未来中标人产生了“意向”或“倾向”,甚至与其签署了意向性的《协议书》,并且在招标文件中显露出“意向”或“倾向”,导致其他潜在投标人不来投标。如此招标,也只能是走过场。
对策:告知招标人,有意向或倾向是正常的,但不要暴露,更不能签署意向性的《协议书》,要充分利用招投标,获得更好的收益。
   
(三)再次或多次采购同一种设备导致招标走过场
招标人第二次或第三次或多次采购同一种设备,常常希望采购同一制造商的设备,其他潜在投标人没有积极性。于是,只得请人来陪标走过场。
对策:建议招标人,在可能的情况下,选择更有竞争性的制造商的设备。
   
(四)不宜招标的项目公开招标导致招标走过场
由于招投标管理部门将招标视为防止腐败的利器,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公开招标。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审批程序又十分繁杂。一部分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也都采用了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导致招标走过场。
对策:提高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端正对招标的认识。如果说,招投标从业人员需要提高职业水平,那么,招投标管理部门的人员更需要提高职业管理水平。提倡对采购项目作“可招性”分析,允许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最适用的采购方式。
   
(五)剥夺招标人定标权,导致相当多的招标走过场
由于有关行政法规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招标人担心采购不到满意的标的物。于是,在招标实施前就依据项目的情况和已掌握的潜在投标人的信息以及与潜在投标人的交流洽谈,基本确定了“意向中标人”。于是,评标标准依照“意向中标人”量体裁衣,按照招标程序走过场,使“意向中标人”成为合法的中标人。
对策: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让招标真正成为一种采购人喜欢采用的采购方式。
   
  
四、析“假招标”
   
如上所述,“假招标”与“走过场标”是有本质上的不同的。
“假招标”通常是由腐败分子一手操纵导演,使招投标流于形式。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文化体育局原局长包坚军。20071224,该人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腐败分子包坚军称,走形式的招投标让他找到了腐败机会
在这里,包坚军完全颠倒了因果关系!似乎:他之所以腐败是“走形式的招投标”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其腐败的灵魂所致。实际情况是,正是由于其腐败的灵魂和手中的权力导演了一场“走形式的招投标”闹剧——假招标。
包坚军颠倒因果关系,为自己的罪责开拓是不足为怪的。但可悲的是,我们有些可敬的记者及新闻媒体也黑白不分,是非不辩,在那儿大书特书《走形式的招投标焉能不产生腐败》。
实际上,我们应该大书特书的是:《腐败焉能不使招投标走形式》。
腐败分子操纵招投标,使招投标流于形式,其手段既隐蔽又复杂多变,非吾辈所能说得清、道得明的。
对策: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使有腐败之心和腐败行为的人不寒而栗。
   
   
五、结束语
   
本文对形式标作了粗略的分析。也许,我的分析不够全面和正确。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原因绝不是招标从业人员职业水平低造成的,也绝不是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所能解决的。
笔者将形式标分为两类,即“走过场标”和“假招标”。前者所占的比例较大,其原因主要是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所致。“假招标”主要是由腐败分子操纵所致。
监管部门在监管时,应严格区分“走过场标”和“假招标”,犹如区分“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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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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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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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1-6-4 00:58:18 |只看该作者
纵观楼主关于走过场标以及假招标的形式与对策,深以为惑,现一一说明,以待大家共商
1.    潜在投标人竞争时间的提前和招标人有意向性,这些事情可谓之屡见不鲜,而楼主的对策将希望寄托在招标人的主观守法意识上。我以为潜在投标人竞争时间的提前和招标人有意向性这个是一个很正常的事情。说一个小故事,相信大家都明白。大约在2005年的时候,由于招标法出台的时间不长,有一个工程要公开招标,招标人对招标很不以为然,在进行资格审查的时候,他咔咔的大笔一挥就勾出几个企业说我就要他们几个入围,我很茫然。他也不以为意,我的工程占了他的耕地,要不答应给他做我没法和人家交代。要换做几年前没招标法的时候,我直接就定给他做了。好在我们坚持了自己的做法,才没让他行为升级。我相信大家都有所了然了吧!因为有了招标法的出台才让更多意向性的交易暴露出来;因为有了招标法才有了其他企业的生存机会;因为有了招标法才能防止更多的腐败发生。我觉得对策很简单,老老实实的按照招标法的要求做,任他如何提前介入都是浮云。
2.    不宜招标的项目公开招标导致招标走过场,这些事情也不少。其实我觉得这个应该属于对招标法的过分解读。也可以说招投标作为防腐的一把利剑有时候也成为某人的挡箭牌。作为招标监管人员,对于工程是否采用公开招标或者其他招标方式是有认识的,但是为什么弃之不顾要采用公开招标呢?其中很大的程度取决于业主,为什么这么说呢?当一个很小的项目如果招标人直接指定或别的方式让给某人做的话,必定会惹来许多蜚短流长,说什么你腐败了,或者惹来某些别的领导对你的不满,既然如此还不如拿来公开招标,这样就没了非议,我还落得一身清。至于对策,我想无非是领导秉着秉公办事之心顶得住压力,监管做好适当的解释工作为要。
3.    剥夺招标人定标权,导致相当多的招标走过场。我觉得这个是本末倒置的问题,正是由于招标人的某些意向性才导致了招标的走过场,反正你定的都是你想要的企业,我投了也不会中,不如不投
4. 包坚军称,是“走形式的招投标”让他找到了腐败机会。楼主说的不错因为有了腐败的心才有了形式主义的招标发生。对策呢:惩治腐败就行了么?我相进一步完善国家的招投标体系,按法办事才是做为中国招标人更应该做的事情吧
本人只发表现实中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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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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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1-5-19 09:27:26 |只看该作者
专家的文章就是不一样哦,学习了[s: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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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9#
发表于 2011-5-4 17:58:39 |只看该作者
这种现象很普遍很严重,本人觉得主要是监管不力和要求投诉门槛高所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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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招标师徽章

18#
发表于 2011-5-3 18:15:05 |只看该作者
现在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关键是体制问题,更重要的是领导体制问题,试想没有那么多的领导参与干涉招标投标,又怎么有那么多的腐败?当小兵的敢腐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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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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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 10:16:55 |只看该作者
14楼比喻很形象。
第一、二种情况最多见,越来越难办。而且这个还算好的,还是想干点正事的。还有招标人想认认真真的招标,被哪个什么腐败领导给搅和黄了,不得不被“潜规则”了的呢。
什么时候发展成采用“招标”方式来进行采购变为招标人自己发自内心的想法和意愿了,这些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期盼着那天的到来。。。。。。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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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1-5-1 08:23:53 |只看该作者
列入置顶贴招标理论参考目录。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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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勤奋\\诚信\\注重过程\\结果随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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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1-4-30 12:46:59 |只看该作者
呵,呵,也说两句.
       国家为什么要推行招投标制呢?现行的招投标机制是否合理呢?是否适用存在就是合理的解释呢?
       我想,任何法规与规章制度存在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当然也都有其存在的合理的生命周期,现阶段招投标大体制下存在的问题,其利与弊,众说纷纭,我认为是合理的,至少现在百分之八十是合理的.
      任何事情的合理性与必然性都必须从我们的国情作为出发点来考量.离开具体的国情来谈机制本身的问题,并不能解决问题.
     说实话,定标权,其本质本应该赋与招标人,这是应该的,也是必然的,只是现在不行.
    我们国家,在从漫长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过度的背景下,不但是定标权,几乎是一切权力,都高度集中在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的手中,不加限制的权力或几乎形同虚设的监管体制,让权力变成了领导者腐败的根源.
      国家为了约束个人滥用权力的弊端,节约资金,提升供应商的竞争力而引入招投标机制,无疑是进步的探索.
      国家为什么将属于招标人的定标权加以约束呢?当然是出于现阶段国情的考虑,将定标权全部交给招标人无疑是应该的,也是招标制本身应有的含义,而且以前也是这么做的,但是,不行,至少现在不合时宜,这个时间节点会在何时出现,是一年,十年,一百年,一代人,十代人,还是百代人,相信大家都想知道答案.
    现阶段招标人就没有定标权吗,答案也是否定的.招标人在信息掌控方面,一直是强势的.他们的意愿很少不被满足,就比如打蓝球,以前是需要自已将球投入蓝网,现在是别人帮着投入蓝网而已,省力又省心了吗.
江山不倒,自有人保,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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