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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招投标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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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15:10:5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我是招标办工作人员,想请教各位,我们这里在发出招标公告后,需要潜在投标人来报名,即按照招标公告上的要求递交报名资料,本来是由我来审核报名资料的,现在要求将这个工作转为代理公司负责,请问怎么操作,怎么督促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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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1-6-14 11:59:23 |只看该作者
我是招标办工作人员,想请教各位,我们这里在发出招标公告后,需要潜在投标人来报名,即按照招标公告上的要求递交报名资料,本来是由我来审核报名资料的,现在要求将这个工作转为代理公司负责,请问怎么操作,怎么督促代理公司?
我这的做法一般是由代理公司整理报名资料,统一上报上来,着重看下注册资金、企业资质、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工程和项目经理的专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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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3#
发表于 2011-6-14 11:49:15 |只看该作者
资格审查的事还是由招标人做的,招标法明确规定,第十八条。你监管单位何必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做好该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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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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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4 11:08:23 |只看该作者
地方规定都违反了上级的规定,工作不好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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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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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3 08:42:02 |只看该作者
6楼提出的相关规定就是对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及行政监管部门的规范,需要相关单位及人员共同遵守的,不应该地方的行政规定来规避监管。当然作为监管人员应到知道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现象不仅局限于串标围标,依法行政是其法定的权利用时也是义务。

某一两个地区的规定违反了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其本身就违反了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建造师的管理住建部有相关的规定,而且是非常明确的, 8楼提出的“ 一个建造师在我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就违反了住建部的规定,这个地方规定应该是无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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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1 20:53:44 |只看该作者
  呵呵,你不是说要找处罚的法律依据吗?我告诉你处罚依据在哪里了,你又说《招标投标法》、七部委令那些劳什子都“根本没用”,我只能无语了!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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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1-6-11 13:22:29 |只看该作者
6楼说的那些根本没用,至少在我们这里没有约束力。同意7楼的,一个地方一个特色,就像我们这里市里面出了个规定 一个建造师在我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这个。。。。。不过对投标人串标围标倒是抓的挺严的,就是对代理公司无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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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08:58:40 |只看该作者
谁接受报名谁收钱,呵呵,当然不愿意把这个肥差让给别人了。见的多了,有点麻木了,呵呵。那些文件规定神马的都是浮云啊。
  我喜欢黑的夜,也喜欢白的天,黑的夜让我兴奋,白的天我又回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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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6-9 21:48:09 |只看该作者
  怎么会没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呢?
  请您仔细阅读《招标投标法》第五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五章,里面应该有你所需要的答案。
  如您有时间,还应该仔细阅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5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9号令)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
  个人认为,上述这几个法律规定,是监管人员的入门必修课。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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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21:14:16 |只看该作者

回 4楼(zzj0102) 的帖子

首先我很同意你的观点,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假如发现代理犯规,证据确凿,怎么处罚?罚款多少?停止代理业务?没有这个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啊,我们没有处罚的依据啊,我们只是一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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