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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关于造价工程师两个单位执业导致废标的一些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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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9-22 17:29:2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A公司参加B项目的工程投标,A公司的投标报价是最接近定标标准值,假如通过评标如无意外是A公司中标。
情况就是出现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造价工程师的证书复印件里面所显示的注册单位与A公司不一致,认为该造价工程师在两家单位同时执业工作,A公司投标文件属于重大偏差被评为废标,评选原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现第一中标候选人。
现在A公司投诉,说工程师一直只是在他们公司工作,只是证书上没及时更改注册公司,认为这样废标不合理,且没有相关法规规定可以这样废标。
甲方现在也想提问,就A公司的情况,他们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证件是否在这次投标中有效?是否合法。
在我们公司出的招标文件中有以下说明:
10.1 计价人员要求
(1)必须是本单位有效的计价从业人员(包括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
(2)造价工程师应按照国家文件有关规定,在投标文件注明的地方签名并盖造价师章;
(3)造价员的专业必须为本工程要求的计价专业;
(4)造价员应在投标文件注明的地方签名并盖造价员章;
(5)如造价员有发生单位变更的,投标单位应出示相关的证明,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6)投标单位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须提交本单位计价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复印件。如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报价,需附委托协议书和中介机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否则,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A公司的投诉我们应该如何处理?有没有相关法例是可以认为A公司此次投标是废标?
假若A公司能提供改造价工程师已经申请办理或者办理好更换注册单位的证明,是否可以就此证明能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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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金玉其内

招标师徽章

14#
发表于 2012-12-17 08:52:03 |只看该作者
现实工作中常有变更不及时的现象,这中间有造价师个人的问题,也有新的接收单位的问题,更有变更注册登记部门的原因。
在招标文件中有无明确规定必须是本企业注册登记的造价师编制,如果没有此项规定,那么在评标过程中应该让A公司进行说明或者是提供证明、证据,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就判定为废标的话,估计A公司也别去费心劳神地提高证据去申辩解释,白忙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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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2-12-16 20:40:5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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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2-12-10 17:56:1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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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2-12-9 14:10:1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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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12-1 14:11:48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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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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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9#
发表于 2011-9-23 18:53:19 |只看该作者
严格意义上,没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为废标条款的错误或瑕疵,都不可以被判为废标,任何一个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都可以判为废标的话,做标书的人要疯掉了,处处皆可能被废,应该有允许有澄清说明的机会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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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8#
发表于 2011-9-23 16:42:03 |只看该作者
造价工程师章上有执业单位名称。
提出申诉,能够提供劳务合同、社保证明等材料,应该可以复评。
欢乐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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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9-23 12:04:39 |只看该作者

回 3楼(毅青) 的帖子

投标文件中没有相关证明,所以在评标过程中被认为在两单位同时执业!
实在上该工程一直没有变更工作单位,只是单位名字变更了。
A公司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否提出申诉重新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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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9-23 11:44:51 |只看该作者

回 2楼(小兵张嘎) 的帖子

感谢您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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