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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曙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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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7 11:27:5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曙 光


老朽呐喊多年:回归《招标投标法》,让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  
终于在深圳见到了曙光!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修订草案)》日前进行一审---

深圳拟由采购人自定中标供应商

本报讯 实习记者 张静远 报道 深圳市拟将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改由采购人负责,评审专家不再负责,从而体现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

日前,《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一审。深圳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明确采购人的采购责任,今后将实施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全面确保政府采购的廉洁高效。

为此,《草案》首先明确了由采购人负责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任,规定谁采购、谁负责。其次,《草案》还严格规范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明确了非公开招标方式的使用原则与范围。此外,新增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也是草案的重要内容。

根据《草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还将分别建立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诚信档案,违法违纪受到处罚或者处分的将被曝光,诚信守法的则予以奖励。此外,该市还将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员制度,聘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民代表等担任政府采购监督员。

据了解,1999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出台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此次修订工作结合12年来政府采购工作的变化,重点围绕完善该市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强化政府采购的高效规范运作,提高政府采购的廉洁、效率及质量等方面内容,对现行条例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

责任编辑 宗晓丽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127

已有 2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gzztitc + 3 支持深圳新办法;联系个人多年提出的“定标权”问题
heluhua + 5 优秀文章,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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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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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6 10:40:0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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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6 10:24:41 |只看该作者
该是谁的就是谁的!!!!!!![s:125][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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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小人物其实也可以很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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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08:47:01 |只看该作者
难道这样不会造成腐败吗?望各位前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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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11:23:31 |只看该作者
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和深圳市的做法回归法律的本源,是两个不同事情。扯在一起说,恐怕是不适当的。
如果要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起码得先经过严密的论证,然后再经过实践和时间的检验。理论上都无法自圆其说的观点,想让别人认同并信服恐怕是有点难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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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11:15:29 |只看该作者
上述13-15楼的网友的意见可以不同,但是,类似“定标权”和“评标权”的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上,都还是有问题的值得进一步探讨的。大家意见不同,如果心平气和的讨论、辩论甚至争论,应该达到“真理越辩越明”的效果。

更重要的,是任何意见,都应该通过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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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10:05:51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的代表在评标、定标过程中的数量小于1/3。原来不少地方的政府都做出的规定,以深圳市为例:原来是以政府令或者是提供招标文件的示范文本方式,将招标人或采购人派出代表的权利都完全剥夺了,类似的地区还有济南市。这些地方在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政府采购中往往要求非常明确:招标人代表的数量直接按照“零”取值。

曾经做出过大胆尝试的地区能够回归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规定的要求,不管是否我们曾经得到这样的宣传报道,不能否定的事实就是:全权授权给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其在实施过程中肯定出现了不少问题,可能会表现在质量低下、工期拖延、造价增加、返工重做等等各个方面。不管是造成不良的效果的是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或者是评审专家,都有当地的财政进行补偿、行政人员受到相应的处理,并进行纠正、改进和提高。

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践上, 定标权不管是归属于招标人还是评审专家甚至是纳税人的代表,重要的是我们看到了这种回归法律本身的要求,严格依法执政、依法招标投标转变。

梦还在,可以重头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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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05:11:08 |只看该作者
论坛是自由的,谁也不能堵住谁的嘴。
且不说“定标权被剥夺论”原本就是个假命题,就算用您开出的一指禅,把自由定标权赋予招标人,就能治好中国招标的病,让标界面貌焕然一新吗?——恐怕连钱老师您自己都难以说服自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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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 23:16:27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3楼zzj0102于2011-10-01 22:06发表的  :
定标权被剥夺论,原本就是一个假命题。论证过程也有诸多漏洞。个人觉得关于定标的辩论早已结束,结果也很明显了,为何还要多次重复这种论调呢?


张先生:请你别堵别人的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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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 22:06:06 |只看该作者
定标权被剥夺论,原本就是一个假命题。论证过程也有诸多漏洞。个人觉得关于定标权的辩论早已结束,结果也很明显了,为何还要多次重复这种论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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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9 10:22:16 |只看该作者
记得以前(好像是前年的时候)看过一个深圳市的招标文件范本,除了对招标文件提出要求外,招标人连一个代表都不出,全权授权给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现在的步子和以前变化真的很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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