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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 第一条(立法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有效最低价评审行为,确保项目施工招标评审的科学、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合肥市全部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性资金(含国债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 第三条(有效最低价涵义)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有效最低价中标。有效最低价中标是指中标人的投标标书应当同时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和商务标、技术标的评审要求,且投标价格应为最低。 第四条(评标准备)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评标前组织招标人(可委托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等相关技术人员介绍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并备齐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或补遗、全套施工图纸、工程效果图(如有)、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等资料。采用电脑评标的,须做好商务标评审的电脑及相关软件准备和控制价导入等工作。 参与介绍人员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 第五条(评标程序) 评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开标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将投标人不高于控制价的投标报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标书按下列顺序依次进行评审,即:先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再进行商务标评审,商务标评审通过后,最后进行技术标评审,评审均通过的即为预中标人。 (二)如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中任一项被判定为未通过评审,再按报价由低到高依次进行递补,按顺序依次评出预中标人、预中标候选人。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商务标和技术标未通过评审的,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应当告知其原因。 第六条(投标偏差处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如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或者与招标文件规定内容存在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有评委会签字)要求投标人在六十分钟内现场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七条(不合格投标处理) 对招标文件规定禁止的一个或多个情形,投标人投标文件不能响应要求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投标人被判定为投标不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判投标人投标不通过后,可以视投标情况做出以下评标结论: (一)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但认为投标仍具有竞争力,可推荐预中标人; (二)认为投标缺乏竞争力,可否决所有投标,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第八条(资格评审) 资格评审采用符合性评审方法,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投标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外地企业)进肥备案证书;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建造师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有效信用证明;投标保证金;资信证明;联合体投标人资料;有效奖项资料和其它要求等。各项均符合,即评判投标人资格条件评审通过。 第九条(商务标评审程序) 商务标评审分为投标修正、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三个程序。三个程序均符合,投标人商务标评审通过。 第十条(商务标投标修正) 投标修正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内容为准。 (二)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投标报价、投标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填报的为准。 (三)投标人填报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商标)、单位、规格型号、产地、技术参数(标准)等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进行澄清修正,但所报的单价不变。 (四)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出现综合单价金额和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不一致的,以标出的综合单价金额为准,并修改合价金额。但综合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以标出的合价金额为准,并修改综合单价金额。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五)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相对应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 (六)若投标文件出现偏差,投标人应按上述修正原则进行修正,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须现场书面确认。 若商务标修正的偏差绝对值累计在投标报价3%以内的,其商务标视为合格,中标价以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为准;修正后的综合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相应子目工程量发生变更,其增减部分工程量的计价执行修正后的综合单价。 若投标人不接受投标文件偏差修正,即可评判投标人商务标不通过。 若商务标修正的偏差绝对值累计超过投标报价3%(含3%)的,即应可评判投标人商务标不通过。 第十一条(商务标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投标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税金、规费等不可竞争费。 各项内容均符合,即评判投标人商务标初步评审通过。 第十二条(商务标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报价的规范性和报价的合理性评审两个方面,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进行。 对报价的规范性和合理性评审两个方面均符合的,即评判投标人商务标详细评审通过。 对报价的规范性或合理性评审两个方面评审不符合的须重点评审,重点评审后,若其中任意一项被判定为不合理或不规范且无法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可评判报价合理性或规范性评审不通过,即可评判投标人商务标不通过。 第十三条(商务标报价规范性评审) 报价规范性评审内容包括: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人工费(含工日数量及工日单价)、机械费以及规费等内容应符合招标文件和国家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出现明显相互冲突、自相矛盾或不合理的、或未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计价的,评标委员会将做重点评审。 第十四条(商务标报价合理性评审) 报价合理性评审内容包括: (一)人工消耗量的评审:投标人报价中总人工工日消耗量低于各投标人所报用量的算术平均值30%比例以上的,评标委员会将做重点评审。 (二)措施费的评审:投标人的措施费用报价必须与其技术标投标文件所采用的施工方案相符,投标人的措施费用低于控制价中措施费50%、且低于各有效投标报价中措施费算术平均值50%的,评标委员会将做重点评审。 (三)重点子目的评审: 各单位工程量清单子目合价由高到低排序,前20个(清单子目少于80个的,按总量的20%计取)的清单子目为重点项目。 1、主要材料价格评审: 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单价低于合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市场信息价波动率,且低于各投标人该项材料所报单价算术平均值15%以上的,评标委员会将做重点评审。 2、材料消耗量评审: 清单中有实体量的,投标人所报的消耗量低于工程量清单实体量,评标委员会将做重点评审;清单中没有实体量的,消耗量低于各投标人该项材料所报用量的算术平均值95%以下,评标委员会将做重点评审。 3、综合单价评审: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低于各投标人所报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各专业具体比例:房建5-10%,市政15-20%,装饰装修10-15%,景观整治15-20%,园林绿化15-20%)比例以上的,评标委员会将做重点评审。 (四)对重点评审项目,如投标人能提供以下报告和证明材料,充分说明低于上述各项定量指标为合理的,并经过评标委员会确认,可视为有效。 1、提供该施工企业在近三年中已完成一个类似工程(结构特征和规模相似)的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报价,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后,与本次投标报价情况近似,同时应由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该工程结算价出具审价报告,表明该企业已按投标报价及合同约定圆满完成了工程施工,并未发生投标人原因而增加的费用。 2、能提供企业由于使用经市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确认的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管理办法,从而降低工程成本的相关材料。 3、能提供货物采购合同、发票等可信的证据,以证明其采购到的材料、设备单价低于规定的。 4、能提供其他有关降低企业工程成本的分析报告和证据材料。 投标单位应确保以上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招标方将保留对上述证明材料留存并调查取证的权利。凡弄虚作假,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技术标评审)技术标评审采用符合性方式进行,技术标的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载明内容相一致,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料,已竣工验收合格的代表性工程业绩,项目施工组织设计,重点专业工程施工技术方案以及拟分包情况。 工程业绩必须具有通过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工程承包合同文本和签章齐全的竣工验收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具有针对性、完整性和科学性。必须明确工程项目主要施工方法、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控制工期的组织和保障措施,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应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约定、设计文件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和要求进行评审。各项均符合,即评判投标人技术标评审通过。 第十六条(定标)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的,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两至三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十七条(解释) 本办法由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时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