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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预算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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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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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9 14:17:5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1、何时公布政府采购预算?
2、如何保证在报价前政府采购预算价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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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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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4 08:50:55 |只看该作者
这个帖子可以封贴了。2015年3月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要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预算。

政府采购业界,众多的讨论的问题,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顶层设计的问题。
有些问题,适当的讨论几年,实践几年,顶层就应该适时的统一口径。少数服从多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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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1-12-12 18:36:23 |只看该作者
谢谢,各位的回答。
在一次政府采购评标时,感到招标人倾向的投标人是知道政府预算的,而其他投标人并不知道,当时感到如果是这样的话是不公的。也不知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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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1 21:31:07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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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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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1 20:53:59 |只看该作者
招标预算应公开
2009年8月06日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雷伶俐
在投标过程中,供应商都倾向于参与公布预算的采购项目,因为更有方向性,竞争环境相对也更加公平。

  然而一般情况下,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不予公布,只有在投标完成后,由政府采购监管人员宣读采购项目预算。这样的好处在于,采购预算具有表明项目财政性资金的约束功能,体现与商业采购的本质区别。此外,还可起到采购限价功能,如果供应商很早就知道采购预算,那他们会尽可能地让价格贴近预算,原本有意出低价,知道预算也故意抬高。更有甚者,有些供应商在知道预算后,就会相互串联,建立价格攻守同盟,同时投一个最接近预算的价格,让政府没有选择余地。

  公开采购预算,一方面是公平,在同一时间给各位投标人传递信息;另一方面辅助招标采购人、采购监管人员做好预防表面合法但实际“不合理高价”现象的发生,弥补采购程序的不足。但在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即《政府采购法》已明确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

  事先不公布预算,厂商报价时心里没有“谱”,很可能投的价格高于预算,那他的投标就被拒绝。而如果一个项目三家供应商,有一家超预算,那本项目就会以“不足有效三家”为由,予以废标,这对另外两家供应商也是不公平的。还有一个问题,即使采购中心不公布预算,也不能保证预算不会被一部分供应商获得。这是由于采购项目预算的编制时间较长,经过的环节和经手的人员比较多。一位汽车销售公司的市场销售经理曾经这样告诉记者,很多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公布前就已经知道,他甚至曾经为采购人制定采购计划提供咨询服务,预算更是了然于心。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不公开预算反而造成了不公平竞争,预算会被少数“公关”能力强的供应商获得。政府采购就不是对产品、服务和价格的竞争,而是对“公关”能力的竞争。

  因此,公开预算可以帮助潜在投标人迅速做出投标与否的选择,减少费用,如潜在投标人无法提供不高于预算的商品,可以节省购买标书、差旅费、咨询电话等费用,避免只因报价高于采购预算而导致投标无效的发生,同时,保证所有投标供应商都处于一个起跑线上。

  采购项目招标组织者可依据具体情况和需求决定是否公开预算,或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明确的文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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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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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1 20:43:57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预算何时揭开“盖头”
来源:中国财经报2010-01-06
年末,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报告提出,所有中央部门预算两三年内都向社会公开。消息一经发布便引发了社会对于预算公开的热议。而在政府采购业内,人们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在部门预算公开有了这个时间表后,政府采购预算何时能向供应商乃至全国公众揭开“盖头”。

  采购项目预算公开现状不容乐观

  尽管“预算即法”呼声日益高涨,但仍有很多老百姓甚至连这部“法”的内容还无从知晓。在整个部门预算尚未完全向公众公开的情况下,政府采购预算也未向供应商和广大民众亮出“底牌”。

  自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相继出台后,大多数地区都编制了财政信息公开目录。记者在翻开广西省自治区的有关数据发现,在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分支目录(包括本部门与政府采购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政府采购公告、实施情况等,本部门使用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工程的招标、中标、弃标公告等),其公开范围标注为“选择性公开”。

  所谓的选择性公开,体现在实际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就是最为关键的信息(比如预算金额)不在招标前对外进行公布。而据记者了解,这种做法在全国是非常普遍的。

  反观招标前公布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地区,则屈指可数。自2007年7月北京市率先明确公布政府采购预算后,浙江、内蒙古、吉林、江西等地也开始不同程度地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进行公开。

  其中,典型的代表是吉林省。2009年6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政府采购若干规定的通知》正式发布,其中第33条规定,采购需求、采购标准、采购条件、采购预算、评分因素和标准等事项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发布,没有列入采购文件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第34条规定,除单一来源方式外,所有项目的采购信息、采购文件应当公开发布。这是鲜见的以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名义对招标信息发布做出的规定。

  在地市一级,前段时间对114个市级部门预算全部予以公开的广州市,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公开方式是将项目的最高限价列入招标公告。相比之下,浙江省义乌市的政府采购预算公开得更为清晰,甚至连某一项目的分标段预算也一一列示,让人一目了然。然而,像义乌市这样敢于揭开项目预算“盖头”的地级市,为数并不多。

  没有理由不公开

  不愿公开,或忌惮公开,这种行为在专家看来,理由并不充分。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教授认为,在现代社会里,预算作为一份公开和透明的文件,应为所有参与者(包括专业人士和公众)所知晓,而知晓和理解预算正是预算参与和预算监督的前提条件。政府活动以公共利益为依归,而基于公共利益的活动没有任何见不得人的地方,因此,除非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没有必要隐藏起来,政府采购同样如此。

  王雍君表示,政府采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是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约束的重要方面,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助于提升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

  《政府采购法》已明确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际采购工作中出现了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并且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情形,那么,其结果将是项目的废标。因双方信息不对称,政府采购的成本无疑将被加大。

  因此,王雍君建议,为使监督更加细致有效,采购预算应成为一份充分公开的文件,除了采购金额与品目外,采购价格、评价标准、评审程序、供应商名称等相关信息也应充分披露。而也有专家认为,在对部门预算进行公开的同时,应该将其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单列出来形成一张表格,集中“晒”出来,这样更方便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何时全面公开

  2008年,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的推动下,各地掀起了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公开的一个小高潮。浙江、内蒙古、江西等地也开始在招标信息公告中公布项目的预算金额。然而,遗憾的是,此后,这种现象并没有发展成为向全国推进的态势。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公开,有关人士更是讳莫如深。

  人们不禁要问,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何时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公开?对此,业内专家分析认为,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政府采购预算的公开进程,不可能摆脱目前体制限制实现“单兵突进”,整体的步子仍会同部门预算公开化进程保持一致。但是,相比于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更全面公开的实践基础和条件。从各省市推进的情况来看,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公开非但没有招致不必要的麻烦,相反却受到业内一致好评。也就是说,如果中央部门预算在两到三年实现公开的话,那么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全面公开有理由走在这个时间节点的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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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1 20:24:18 |只看该作者
公开项目预算有利于政采各方当事人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2日
《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步入了法治化轨道,但由于与其配套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而且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执行的时间还不长,致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许多问题会引起争议,其中是否应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一个突出的争论点。浏览一下各地的政府采购招标公告,可以看到公开项目预算与不公开项目预算的情况都有,而且不公开的情况还要多一些。2009年4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为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意见》第三条“坚持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笔者认为,此规定非常及时,而且完全正确。而要“坚持预算约束”的最有效途径是公开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
  
  公开项目预算符合法律要求
  
  政府采购预算是指采购人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行政任务编制的、并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预算是事业行政单位财务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政府采购制度与政采改革前采购体制的根本区别就是要加强采购的计划性管理,以解决过去随意采购、监督缺乏依据、不能形成规模采购效益等问题。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一是政府采购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资金,预算资金的支出使用必须要有预算,这就决定了政府采购也必须实行预算管理,与预算资金的执行有机地结合。二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客观要求政府采购要有预算,以便为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提供支付依据。三是为了有效地全过程监督政府采购行为,也必须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法》第六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本条款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含义:1.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列入财政预算;2.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3.采购项目不得超过预算定额。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
  
  另外,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要求加强各部门预算的编制。编制部门预算,可以改变现行的一个部门多种资金渠道、多头申请预算的做法;使预算进一步细化,有利于社会各界对政府财政的监督,提高预算编制的透明度,使预算编制走上公开、公平、公正的道路;有利于强化预算观念,提高预算管理水平,规范政府行为,促进财政法制建设,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所以,笔者认为,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公开项目预算有利于采购人
  
  笔者以为,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有利于采购人的,这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分析。
  
  第一, 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有利于采购人增强预算意识。
  
  批准的采购预算通常考虑到了确保该采购项目质量的各项费用,在执行中不应当突破。否则,采购人应当调整采购需求,或者调整本部门的支出预算,总之要自求平衡,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更为重要的是:预算是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资金计划,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说,采购人必须要按照规定编制并执行预算。
  
  这里重点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要增强采购的计划性,要将拟采购的项目全面、详细地在部门预算相应科目中反映出来。二是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采购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也不得超标准采购。而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恰恰可以强化采购人的预算意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有利于采购到符合采购人需求的采购对象。
  
  以信息系统项目为例,一个信息系统项目,仅从项目名称和部分技术指标上是很难判断其规模和具体要求的,而且还往往存在着因采用不同档次的设备和软件而造成项目报价差异巨大的问题。例如某台服务器的硬件配置相差不大(仅从硬件指标而不是性能指标上看),而采用不同的操作系统(如UNIX或Windows),其价格会相差数倍乃至数十倍,而对一个信息系统项目来说,其中的软硬件数量是几十、几百、几千件,当然选用不同档次的软硬件会造成报价的巨大差异。而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后,可以使供应商根据项目预算情况设计出一个符合采购人要求的项目,有利于采购人获得一个性价比最优的系统、满足采购人将来的应用需要。

    公开项目预算有利于供应商
  
  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有利于供应商也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有利于供应商有的放矢参与采购活动。
  
  采购项目是否有预算保障,直接关系到供应商的切身利益。目前,由于部门预算没有向社会公开,供应商掌握不到各个部门的预算情况,当然也无从知晓其采购项目的预算。还是以信息系统为例,如果不知项目预算,不同的供应商由于理解不同、选用设备档次不同,其设计出的方案会千差万别,很难有较多可供采购人选择的恰到好处的系统。
  
  第二,有利于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
  
  对一个信息系统项目来说,从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到进入采购程序,往往要经过1~2年甚至更长的时间。由于时间间隔过长,使某些供应商得以了解到项目预算、乃至许多项目细节,更有甚者,不排除某些供应商参与了项目立项的部分工作,而其他大部分供应商是不知项目预算和相关细节的,使得供应商不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而公开项目预算,可以减少这种不公平,为各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提供了一个好的平台,同时也提高了政府采购透明度。而公开透明正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公开项目预算有利于操作机构
  
  政府采购的主角是采购人和供应商,而采购操作机构是其不可缺少的重要桥梁。所以,对是否应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一事,除了站在采购人和供应商的角度来讨论外,也应该从采购操作机构的角度来加以分析、研究。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也是有利于采购操作机构的。
  
  第一,有利于提高招标成功率,减少招标失败的概率。
  
  提高项目采购的成功率,既减少了采购人员的工作量,又节约了政府采购成本,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有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推广和执行。在不公开采购项目预算情况下,有时虽然投标单位不少,但由于不少投标人报价过高或过低,严重偏离项目预算而不能满足采购需求,而价格比较接近预算的,可能其方案又不尽合理,致使无法评出既满足技术需求,又符合预算要求的供应商而不得不废标,使一个项目要招几次标,造成采购操作机构资源的极大浪费。
  
  第二,公开项目预算后可以为采购操作机构工作人员省却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由于不公开项目预算,供应商会不断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来询问项目预算。每当公开一个采购项目的招标信息,就会有不少电话来询问项目预算情况,干扰了采购人员的正常工作。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很可能会采用一些“非常手段”来达到他们的目的,这也给某些机构、人员带来了寻租的渠道,而公开项目预算后就可以避免这种寻租可能,也就是说,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不仅可以减少采购人员工作量,而且也有利于廉政建设。
  
  公开预算不会导致价格虚高和串标围标
  
  对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讨论最多的就是许多人担心供应商知道预算后会造成价格虚高,不利于竞争;甚至还有人认为公开项目预算“就可能诱导供应商串标围标”。笔者可以负责任地说:对信息系统集成项目来说,公开预算绝不会造成价格虚高,更不可能“诱导供应商串标围标”。
  
  十多年来,笔者负责采购的系统集成项目多达上千个(平均每年80~100个项目),遇到过各种各样的投标情况,当然也包括价格虚高和串标围标现象,但这些问题的发生都不是因为公开了项目预算。对此,笔者举几个最近公开项目预算后的招标项目数据就能说明问题:
  
  1.某医学影像系统软硬件产品:预算500万元,有4个供应商投标,最高报价321万元、最低报价255万元;2.某单位音响、多媒体系统:预算95万元,有10个供应商投标,最高报价92万元、最低报价67万元;3. 某单位数据仓库:预算290万元,有3个供应商投标,最高报价208万元、最低报价105万元。上述数据说明,价格是否虚高与公开项目预算没有关系。
  
  当然,这不是说在实际采购过程中不存在价格虚高的情况,但根据笔者的经验,价格虚高主要存在于一些竞争不充分的项目,而与是否公开项目预算无关。因为一个采购项目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的根本原因是供应商了解到该采购人有明显倾向时,便不愿做无用功(即不参与投标)造成的,并非是预算因素。而采购人的“心中偶像”早就知道项目预算及细节,公开、不公开对其没有影响,甚至有些采购人的项目可行性报告都是该供应商写的。
  
  另外,笔者以为,串标围标现象的发生更是与是否公开预算无关,其主要原因也是竞争不充分,采购人的明示、暗示就可以让其他供应商放弃投标(供应商经常告诉笔者:他给采购人打个电话就可以知道他该不该参与投标)。
  
  此外,假如某项目有10个投标人,即使其中有3个是串标的,也不会影响大局,因为在投标前,所有潜在投标人的信息是保密的,即串标者左右不了最终结果。笔者曾经采购过一个项目,共有27个投标人,此时还可能会发生串标围标现象吗?要充分认识到,造就充分竞争的局面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灵魂。
  
  再有,公开的是项目预算而不是招标标底(不少人将预算误认为标底),项目预算与招标项目标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对信息系统而言,即使总价相近,其各个子系统也可能完全不同,主要还是要看符合采购人需求情况及方案合理性、先进性等。打个比喻,公开采购项目预算相当于给厨师规定了总费用,比如让每个厨师在1000元总费用(预算)内烧出一桌够10人用的菜肴(采购需求)。我们可以相信,10个厨师一定会有10种烧法,而我们只要找出那个搭配最合理、营养价值最高、又能符合顾客口味而且能让每人吃饱的厨师(中标人)即可。而标底的概念则是在招标前已确定了10个菜的名称、数量和质量要求,要求找出满足要求的最低价,这个标底当然不能公开。
  
  附记
  
  笔者认为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有利于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利益的,而且也是具有法律依据的。但笔者主要从事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文章基本上也是以信息系统的采购为例进行分析研究的,不能排除笔者以偏赅全、一叶障目的可能性。
  
  但根据笔者的工作经验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解,还是坚持认为,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至少对信息系统项目来说是利大于弊的,这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推广和执行,而且也符合《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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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1 20:11:58 |只看该作者
《关于北京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执行中公布政府采购预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采购 [2007]1530号
市属各预算单位、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增强透明度,进一步体现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北京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决定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开政府采购预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须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指北京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和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的项目配套资金)。
  二、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需分项或分包实施的,在公开该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的前提下,公布各分项或分包的控制金额。采购人公布的控制金额须依据北京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或申报政府采购预算的明细计划出具,若北京市财政局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与北京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或申报政府采购预算的明细计划不一致需报经北京市财政局部门预算处室签署意见。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公布的控制金额不能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种情形的废标理由,但各分项或分包的采购结果之和不得超过公布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三、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和分项或分包的控制金额须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和政府采购文件中明确公布。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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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1 19:54:13 |只看该作者
公开采购预算降低电梯废标率
电梯招标项目中,由于采购预算过低,导致项目废标现象频繁,专家对此表示。

  “投标供应商报价均超出预算,项目作为废标处理。”近日,被众多知名电梯品牌看好的一个2000多万元电梯采购项目因预算过低导致废标。

  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高级工程师杨凯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采访时表示,“由于预算不合理导致电梯项目废标的现象较多,如何合理制定采购预算值得思考和探索。”

  准确把握技术需求

  预算太低,就可能导致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从而大大增加电梯采购项目废标率。如果预算过高,就会给投标供应商带来巨大利润空间,达不到节约资金的目的。因此,如何合理制定电梯采购预算,成为衡量电梯采购项目能否成功的关键。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高级工程师赵国先认为,“要想提高电梯采购预算精准度,采购单位必须要先明确采购电梯的档次,根据使用场所来决定技术规格。”

  目前市场上习惯于将电梯按高、中、低分档,高档电梯是技术先进的系统设计型产品,除具有系统设计型电梯的全部特征外,还应全面采用先进技术,具有先进的功能配置,且制造精良。

  现实当中,一些采购预算单位对电梯系统的技术性能并不十分了解,对某一品牌的偏好替代了对产品主要结构部件、系统运行、使用成本的综合评估。往往会用品牌来判断产品性能,做预算时,就会把某个品牌作为参考依据。但同一品牌的电梯可以有不同的档次,而同一个工厂还可以同时生产多个品牌的电梯,因此品牌与电梯的档次并无直接的联系。

  赵国先表示:“电梯属于非标产品,技术较复杂,采购单位制定预算时,必须严格考虑各项技术参数,不能仅靠对某品牌价格印象来制定预算。”

  专家论证环节不可缺

  专家分析,普通一部电梯大概20多万元,如果预算不合理,与实际价格相差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不是什么怪事。最近在某酒店电梯采购中,采购内容为6部垂直电梯,预算资金达700万元,而最后中标价格不到300万元,预算价与中标价格相差甚远。

  赵国先对此表示:“要提高预算精准度,让预算更加合理,必须让专家参与论证。”据了解,目前专家参与论证,只是单纯对产品技术方面的论证,缺少对预算方面的把关。特别是电梯采购,采购单位不仅考虑产品本身质量,还要考虑安装及后续维保服务质量。另外,房屋结构、工程难度等也应考虑在预算范围之内。

  由于各地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力度的加大,一些县级城市电梯采购大单较多。但由于很多电梯厂家网点分布还不够广,都是厂家派专人去各地参与投标,这样就会产生一些差旅费用,这些费用也应考虑在采购预算中。

  “要尽可能有效地使用资金,使采购项目得以顺利进行,采购单位应从多方面对专家进行咨询,包括预算、招标文件审核、采购结果等。”赵国先说。

  预算应公开

  采购预算不公开,投标供应商心里没底,废标可能性也会随之加大。杨凯表示:“电梯采购还应该公开预算,预算不公开,只有采购单位知道预算,如果采购人对某品牌有倾向性,很可能把标底透露给某供应商。”

  义乌市政府采购中心电梯项目负责人何阳表示:“不公开预算,供应商在不知道标底的情况下参与投标,就很难保证供应商投标报价在预算内。如果公开预算,且预算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比较接近是比较理想的状态,这样能够保证有更多的供应商参与。”

  业内专家分析,在不公开预算的情况下,即使预算过低,供应商也无法知道,只有等待开标结果出来后才能揭晓,但结果往往是废标。

  相反,如果预算能够公开,在预算过低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及时与采购单位沟通,采购单位根据供应商反馈情况咨询专家,必要时可以做出调整,就可以有效避免因预算过低导致废标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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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1 19:50:38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预算公开之二:何时公开有讲究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杜子越
政府采购预算是招标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的依据,是潜在投标人谋划投标“战略”的参考,是监管部门审核采购文件的必备条件之一。在公开政府采购预算已成为大趋势的今天,对于选择哪个时间点公开政府采购预算,业内存在不同观点。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经过大量采访后总结了目前存在的3种公开政府采购预算的时间模式:

开标会现场公开

一些地区选择在开标现场公开政府采购预算,也就是在开标时,公证人员按要求审查投标书密封、完整性程序之后,由政府采购监管人员宣读该采购项目的预算。

对于这一公开政府采购预算的时间,存在支持与反对两种声音。支持者认为,采购预算表明了采购项目的财政性资金约束功能,在体现政府采购与商业采购本质区别的同时,还起到采购限价功能,防止开标过程中出现哄抬价格,甚至“串标”等现象。

在实际工作当中,一些投标人通过各种渠道,串通其他潜在投标人,合力伪造投标假象的现象确实存在。如果能在开标会现场公开采购预算,一方面是公平,在同一时间给各位投标人传递信息,另一方面辅助招标采购人、采购监管人员做好预防“不合理高价”的表面合法现象的发生,弥补采购程序的不足。

但同时,也有反对者认为,在开标现场公开政府采购预算不能缓解废标率高的现象,意义不大。

投标截止日一周前公开

招标采购人在投标截止日一个星期前公布政府采购项目总价格的最高限价标准。--这是世行公开采购拦标价的时间。

对此,支持者认为,该做法对政府采购预算公开有借鉴意义,对潜在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弥补了开标会现场公开政府采购预算在这方面的不足。

据了解,投标截止日一个星期前公开政府采购预算,有利于潜在投标人根据采购预算,结合自身测算的投入成本和目前的市场行情等因素,制定应标策略,选择投标方案,提高中标率。一旦遇到采购人可以选择满足采购文件的多种品牌型号时,世行还规定可以选择不高于预算价格的投标品牌型号的商品。

但同时,反对者认为,面对同一政府采购项目,开标前一星期公布项目预算,很可能造成多个投标人的报价都十分接近采购预算,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差别将十分小。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人为操纵投标的嫌疑,有失严谨。

在招标公告中公开

以北京、江西为代表的一些地区,在招标采购文件中增加了公开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预算这一要求。

支持者认为,在招标公告中公开政府采购预算能更好地维护潜在投标人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成本费用,提高采购监管效能,完善监管体系。

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曹银发认为,在招标公告中公开政府采购预算有利于社会公众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社会公众可以在充足的时间内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采购监管人员做好在既定的采购预算下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的审核工作,有利于抑制采购人进行倾向性采购的现象。采购监管人员还可以根据社会公众反馈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求招标采购人进行技术方案调整或财政预算追加,及时发布招标公告更正信息,避免采购失败情况的发生。

除此之外,在招标文件中公开政府采购预算还有利于帮助潜在投标人迅速做出投标与否的选择,减少一定的投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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