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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范本] 请教大家一个评分标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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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2-1 13:35:1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财政部财库2007 2号文中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这是唯一的经济标的评分办法吗?这样不就是最低价最高分了?有失综合评分的公平啊,万一人家所投产品的性价比较高 导致他们报价较高,不是吃亏吗 求解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评分 能不能这样用? 以所有投标商报价的平均价为最高分?(n为投标商数量、a为投标商报价)   n≤5家时,k=所有投标厂商的平均价格,即k=(a1+a2+a3+a4+a5)/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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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7 11:06:50 |只看该作者

回 11楼(岩石) 的帖子

现实很离谱,就有刚成立的皮包公司也能揽下项目的情况发生。其实有的项目是作秀的结果,即招标人、投标人、监督人联手将潜规则运用到极致。不能因有现象就放弃初衷,最终还是在一个有诚信的环境中低价中标才是招标的正解。相信不远了吧。。。。。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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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19:24:21 |只看该作者

回 10楼(jiechu01) 的帖子

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就不能这么干,只能有效投标里最低价格投标得最高价格分。

这种规定初衷肯定是博弈上使得政府采购节资率高,省钱,现实中的弊端或者说可能发生的矛盾:  我如果是无赖,那就挂靠个皮包公司投标,你招标文件上的全部商务及技术条款老子全都响应,价格低的离谱,以保障中标为第一目标,至于能不能合同实施中真的达到标准,另说(或者说肯定达不到)。  中标后,如果没有履约保证金保函,拿到首付款,或者人找不到了,或者耍无赖干半截活撂摊要钱,或者售后服务零部件奇贵无比还仅此一家。
建委标办审核文件,不提倡使用低价高分的评分方法,是有原因,有事实教训的。  各有利弊,关键在人,更关键在社会监督诚信机制是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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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18:02:36 |只看该作者
价格评分 能不能这样用? 以所有投标商报价的平均价为最高分?(n为投标商数量、a为投标商报价)   n≤5家时,k=所有投标厂商的平均价格,即k=(a1+a2+a3+a4+a5)/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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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3 12:45:4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楼jiechu01于2012-02-01 15:42发表的  :
哪政府采购只能用这种方法作为经济标的得分吗?求解

货物和服务招标必须这样的。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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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3 12:35:18 |只看该作者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这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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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 17:13:44 |只看该作者
每个项目都有自己的特点,指定评分办法的时候就看你如何的去利用法律法规最大限度的去完成采购人的意图需求。
正如楼上的所说因为性价比高,导致价格高,完全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来弥补价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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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 09:37:19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的误区就是采购人老想买好的,甚至于只要进口的,不信任国货。
大家要明白,政府采购的钱是纳税人的钱,给为纳税人办事的人花的钱,当然应该是花最少的钱能办事情就行。即使是花天价买来东西,办事效率就高了?办的事纳税人就满意了?我看未必。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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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 08:46:16 |只看该作者
价格就是应该是评判货物和服务的最大因素,如果你有所图,那就把分值搞成30%~~在70%中做文章 你懂得

~~招标的任何行为都是以不违法为前提的,所以不要降低任何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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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 16:06:33 |只看该作者
价格只是综合评分法中的一个考虑因素,就价格这个因素的评分而言,“最低价最高分”无可厚非;而作为综合评分法而言,价格的权重已经限定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其它因素综合后不会一定指向“最低价最高分”的结果(当然,现实中确实可能造成该结果,视乎项目的实际情况和价格权重的设定)。

现在很多采购人一般都希望不要把价格权重设得很高(因为他们也不想低价买到不合心意的东西),因此有些地方的财政部门还会制定工作规范,要求某类货物的价格权重下限必须高于上述规定(如电器类价格权重不得低于40%),作为政府采购而言,直接要求价格评分“最低价最高分”,而不采用“平均价格最高分”,我想是有现实的考虑的。

实际上,有不少项目并不是最低价者中标的,综合评分法还是很综合的。如楼主所言,如果性价比高,虽然在价格分上可能不得最高分,但技术和商务只要拉开足够的分差,还是可以总分第一的。这就要视乎性价比有多高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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