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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是中国招标的真正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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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7 19:45:5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
中国招标的真正里程碑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二十八条 适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六)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或者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确定中标供应商;

(七)采购人根据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范围内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对评审委员会根据授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予以确认;

上述条款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上述条款解决了中国招标存在的基本和根本问题,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
上述条款是中国招标的“曙光”,是中国招标的希望,是中国招标的真正里程碑!

十分遗憾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应条款违背了《招标投标法》,只能窒息中国招标,只能让更多的招投标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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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3 点评《深圳条例》,发表对中国招标投标评标问题的总结性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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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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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1 20:22:36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不认同斑竹这个“大标题”
1、里程碑就是里程碑,还有“真正”的说法?平时我们身边很多人(包括广州市标办出的招标文件范本)常说“正式投标人”,投标人就是投标人,还有“正式”的说法?
2、评标标准和方法是招标人评标意愿的体现,只要评标委员会充分理解前提下,严格按照招标 .. (2012-03-08 10:09)
   哈哈!乱拳一通!2012年三八妇女节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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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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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8 14:38:53 |只看该作者
评定分离应该符合市场发展的规律,现今很多招标都是形式大于实质,一部分招标人真正想通过市场竞争选择优秀的合作单位的想法被限制啦,随着市场越来越规范,包括中标后再进行商务、技术谈判,以便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做法个人觉得也是一种趋势!
一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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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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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12:57:36 |只看该作者
24楼介绍的,和浙江条例内容差不多。但浙江的,没见介绍实际案例。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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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12:34:36 |只看该作者
“评定分离试行办法将改变现有评审专家拥有定标权利却缺乏处罚约束机制,而采购人作为使用人和评审专家相比在权威性和专业性有其特定优势却没有选择决定权的局面,能真正实现“评定分离,各司其责”的新局面。”
深圳模式!哈哈!!丢人现眼了!!!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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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10:21:04 |只看该作者
再补充介绍深圳财政局有关说明的文章,供大家参考:

探索采购立法新方向破解评标定标问责难题——我市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启动
  
发时间:2012-01-18  发布者:
  
1221日下午,我委组织召开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定分离试点启动大会及专题培训讲座。采购办、市纪检二组、市政府采购中心,以及市检察院、深圳大学、市发改委、市气象局、市药监局和贸促会深圳分会等六家试点单位参加了会议。

评定分离试行办法与现行评标定标方法相比有其突出的优点:一是在确定中标供应商时给采购单位一定的选择权,提高采购质量和采购满意度;二是彻底改革专家评标排序的现有局面,评审专家仅出具评审报告,不涉及具体排名;三是由采购单位自主选择定标方法,全面促进政府采购质优、价廉及高效;四是强调采购单位的责任意识,促进各单位对采购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五是提高采购效率,大大缩短采购各环节时限;六是严格挑选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的非通用类项目。

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的非通用类项目。

评定分离试行办法将改变现有评审专家拥有定标权利却缺乏处罚约束机制,而采购人作为使用人和评审专家相比在权威性和专业性有其特定优势却没有选择决定权的局面,能真正实现评定分离,各司其责的新局面。


保存时间:2012/3/13
原标题:探索采购立法新方向破解评标定标问责难题——我市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启动 - 深圳市政府采购网
http://www.zfcg.sz.gov.cn/news/zhxw/201201/t20120118_17997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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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3:08:5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1楼gangshuibao于2012-03-11 19:35发表的  :
不解决体制问题,这个问题无法很好解决。

见过民营企业招标吗?对我们有启发吧。
同意21楼意见。
小舍小得,大舍大得,不舍不得,舍即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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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09:58:33 |只看该作者
基本上还是换汤不换药
专业为企业提供投标,履约,预付款,业主支付等各类工程保函   www.chinabaoh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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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19:35:32 |只看该作者
不解决体制问题,这个问题无法很好解决。

见过民营企业招标吗?对我们有启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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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17:59:00 |只看该作者
所谓的评定分离,用我的话来说,是画蛇添足(除非评标委员会出错和出现违规问题)。招标人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定标,也可以自己定标。其实都是一码事,何来硬生生的创造一个“评定分离”?招标人(采购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供应商,若还是确定排名第一的,就不存在评定分离的说法,硬要美其名曰“评定分离”,只要不改变这个排序,我也认它吧。
不是(除非评标委员会出错和出现违规问题)那就是有可能腐败的问题,是和公平公正作对的问题,是让招标流于形式的问题,是招标工作更加无序的问题。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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