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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足三家废标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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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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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2 15:35:2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一个问题:如果到了投标有效期,同意延长的家数不足三家,是否该废标。第一点“(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是否可以定义为仅限于评标阶段。即在定标阶段,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不足三家,也不可废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27号令就有明确规定,同意延长有效期不足三家应该重新招标
问题二:这是不是明确规定了在定标阶段,只要有效家数不足三家,也要废标,而政府采购法就没有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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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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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22:33:21 |只看该作者
这种情况不是不可能发生但是实际事例少之又少,发生的话基本上就是铁定投标人内讧抬杠,投诉必然会发生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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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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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14:35:53 |只看该作者

回 沈律师 的帖子

沈律师:不足三家肯定理解为在评标阶段。要求3家是为了在评标时可以充分竞争,防止竞争不足。但如果评标已经结束,在定标时超过了投标有效期,即便同意延长的不足3家,也可以定标,而不必废标。因为,在定标后,有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超期不签合同时,也可能存在在不足3家的情况下重新定 .. (2012-03-29 16:23)
很感谢各位。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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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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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9 16:23:05 |只看该作者
不足三家肯定理解为在评标阶段。要求3家是为了在评标时可以充分竞争,防止竞争不足。但如果评标已经结束,在定标时超过了投标有效期,即便同意延长的不足3家,也可以定标,而不必废标。因为,在定标后,有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超期不签合同时,也可能存在在不足3家的情况下重新定标。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按照这两条,在不足3家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定标的。因此,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不足3家,发现在定标时的,不必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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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6 20:51:23 |只看该作者

回 4楼(学以致用) 的帖子

谢谢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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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6 14:00:43 |只看该作者
第二个问题,你的理解是对的!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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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6 14:00:07 |只看该作者
第一个问题:政府采购项目没有投标有效期延长的说法,甚至,我理解工程建设项目也会取消投标有效期延长的说法(《实施条例》就没有提到)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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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3-24 15:48:53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18号令对货物,服务政府采购招标定标是时间有明确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因此如招标人没有出问题(招标人对评标结果不满意而向财政部门提出质疑投诉)那么按照一般90天的投标有效期说完全可以最终确定中标人。
27号令定标是: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因此有可能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

最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作了进一步规定: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因此估计相应的法规要做出进一步修订了,随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情况会大大减少。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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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3-22 16:21:33 |只看该作者

回 1楼(镇采) 的帖子

那第一个问题呢?我也知道不能套在政府采购法上,但是政府采购法有没有相关类似的规定呢?还是这是一个空白?还是说在第一个问题上就说明了,政府采购无论是定标还是评标阶段,只要不足三家也要废标。起码我们要做到有足够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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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3-22 16:14:57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找出的条款{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等联合发布的令2005年第27号,其中没有财政部参与,故该办法不能强制适用在政府采购货物类的项目上。

不知这样解释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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