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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招标公告有有效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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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3-26 17:33:1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有一国有林场危房改造项目,有中央投资、省资金等,在2011年12月发布招标公告,报名结束后因林场改制等原因暂停招标。现打算继续招标,请问还需重新发布公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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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9 19:44:25 |只看该作者

回 16楼(guoxiuhuan04) 的帖子

这种情况其投标报名一直有效,招标人可以应继续进行招标,在工程招标中也经常碰到此类事例。中止招标应经相关部门批准。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landfo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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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2-3-29 15:19:10 |只看该作者
招标公告上不是有个投标截止时间吗?那个时间过了就得重新发布,如果还没过的话就不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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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2-3-29 10:24:26 |只看该作者
很抱歉,关于林场招标的问题我没表达很清楚,让各位费心啦,谢谢。我再补充一下:林场发出公告,报名结束。招标文件未发放招标人也没进行任何说明暂停招标啦,现在又想重新提到招标日程上来,个人感觉也应该重新公告,重新进入招标日程。谢谢大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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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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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8 21:19:29 |只看该作者
更改投标截止时间,出是澄清的一种,符合第二十一条。所谓暂停仅发一个澄清,比如开标时间以后再通知,等条件具体再发一个澄清,通知具体的投标截止日期。
   因为投标截止之日为招标文件的一个重要内容,修改它也应是澄清吧。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landfo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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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8 09:55:08 |只看该作者
根据《条例》,有如下三种情况:

第一、延期开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对“异议”没有及时答复时,暂停

(可以理解,这是对招标人的一种制约)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实际上,如果异议成立,招标文件有违法问题,需要重新招标。

第三、“终止招标”: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可以理解,这也是对招标人要求的。

因此,我以为,招标人所谓“暂时终止”,没有依据。

一般情况,必须按照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期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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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8 08:59:49 |只看该作者
实际上招标计划是一个计划,比不上实际情况,有时招标文件已发售完成,但拆迁或其它问题(这在实际招标过程很自然的事情),一个招标项目可能走完需几个月或上年,只要完成了招标文件的发售,楼主招标公告的有效期实际上是问了招标过程结束有没有规定的期限,日前也没有规定一个招标过程必须什么时间完成,所以招标人可以通过澄清之类的延期,法律法规也没有限定延期不得超过多少期限之类的。因而招标公告因为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其资格条件等规定是评审的条件,虽然报名时间有限定,但其效力作用,应该存续整个招标过程。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landfo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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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7 10:09:59 |只看该作者
至于楼主所说的“暂停招标”,没有法律依据;我也觉得它是很不严谨的——招标人难道有权随意决定暂停的时间吗?联想到上述20天的规定,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而对于已经购买招标文件,但是,没有投标的潜在投标人来说,由于不是他们的原因,而是招标人的原因——只要他们愿意参加投标,可以发给招标文件,不再次收费。但是,那和“有效期”是两种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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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7 09:58:5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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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7 09:30:11 |只看该作者
对于“招标公告有效期”问题的个人意见

楼主的问题,大多数人没有遇到,也没有想到;因此,感到有些困难。

我以为,这个问题的回答,首先要看“为什么要发招标公告”?它到底是起什么作用的?

《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由此可知,招标公告是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对于国家法定的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这里,“招标文件发出之日”,应该也是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而到“投标截止之日”,也应该是停止邀请不特定投标人的时间。

这段时间,实际上,就是招标公告的有效期;不过,业内的习惯说法,叫做“等标期”。

这段时间,即使对招标人的约束:你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否则需要另行告之;在此期间,你可以解释澄清招标文件,但是不得修改;而对于潜在的投标人来说,也是一种约束:你必须在此期间准备完成投标文件;你可以考察现场,提出疑问,但是,不得随意要求招标人改变规定。……

一旦,过了原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招标公告就不再起要请任何潜在的投标人的作用了,实际上也就是失效了。

针对楼主的情况,由于过了招标公告的时间,而项目没有实施。原发出招标公告已经失效,没有任何意义。

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重发或者修改后再另发新的招标公告。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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