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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干股”“帮忙”招标 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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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11:11:2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收受他人10%“干股”贿赂,招投标时给予“帮助”。番禺区石碁镇一副主任温某某犯受贿罪,获刑10年。

  今年51岁的温某某,原系番禺区石碁镇政府信息办副主任。2004年,广州市某计算机有限公司老板沈某某,为了方便承接信息化建设工程,在温某某并无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让其挂名成为该公司股东,并占有该公司10%的股份。
  2009年至2010年间,温某某利用其负责石碁镇信息化建设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承接一些网络及视频监控项目中给予帮助。包括在“平安校园”工程中,由于不用招标,温某就直接指定由该公司负责施工。在政务中心信息工程中,温某事先向该公司透露了工程参数,且否决了其竞争对手,从而帮助其中标该工程。2010年12月,沈某某为感谢温某某,便以股份转让的名义,将温某某持有的10%“干股”兑换为现金人民币30万元送给温某某。

    近日,该案经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依法驳回了温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温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来源: 南方都市报   记者:龙玉琴   通讯员:崔杰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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