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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情况下,该不该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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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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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9 11:44: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某工程施工招标,有一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为A,而在服务承诺中有一项承诺为:“如若我方中标,我方愿意在投标报价的基础上再优惠5%。”
问:1、此种情况算不算有两个报价,是否属于废标?
2、若不属于废标的情形,在计算评标基准值时以哪个为准,是以“A-不可竞争费”为准?还是以“A*95%-不可竞争费”为准?
3、若此单位中标,发中标通知书时的中标价是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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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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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2-4-24 14:42:07 |只看该作者
1、不废标,投标人显然只有一个报价,没问题

2、评标当然按投标人所报的那个价格算,这一问问的让人吃不消

3、中标价=投标人的报价,毫无疑问的的问题

还有,中标价=合同价,事后不允许签订…………这个都懂的吧,我就不说了,

最后想说一句:这个投标人是不是脑子坏了,报价直接下浮5%不就OK了?这样做

有嘛好处呢?有嘛必要呢?怕低于控制价废标啊,哈哈哈哈……这年头,投标人都被逼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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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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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2-4-20 16:54:14 |只看该作者

回 myhaosi 的帖子

myhaosi:请问投标报价以哪个为准?优惠前还是优惠后?报价是一个价,可是中标后还有一个价?那你说哪个是投标报价?“加入中标将优惠xxx”  无法理解  为了不产生歧义  建议直接以优惠后价格评标  或者直接废标。自己的看法 不知道合适不合适 待 .. (2012-04-20 09:18)
按优惠前的报价。

已经有楼上的同志说了,投标人的这个行为是2X行为。因为你中不中标都跟你的优惠报价毫无关系(按优惠前价格评标),但是这个承诺是有利于招标人的,招标人何乐而不为呢?也无有法规明确这样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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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5#
发表于 2012-4-20 09:32:48 |只看该作者
同意7楼的说法,平时我们也是这样执行的。一般在货物和不规范的工程招标中,比较常见。在有清单的工程招标中从来没有遇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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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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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2-4-20 09:18:09 |只看该作者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评标价格按投标报价算啊 (2012-04-19 17:46)
请问投标报价以哪个为准?优惠前还是优惠后?报价是一个价,可是中标后还有一个价?那你说哪个是投标报价?“加入中标将优惠xxx”  无法理解  为了不产生歧义  建议直接以优惠后价格评标  或者直接废标。自己的看法 不知道合适不合适 待资深人士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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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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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2-4-19 17:46:59 |只看该作者

回 myhaosi 的帖子

myhaosi:看着题目 就是不应该废标了 否则没有下面的问题了。
但是 不应该就价格等实质问题进行谈判,试想一下,如果每一家都这么说,5%,10%,15%那么评标还有什么意义?咋计算?
按照一个报价进行评标的话,也是按照优惠后的价格进行评标,所有投标都是以中标为目的的,否则就是友情出演 .. (2012-04-19 17:33)
评标价格按投标报价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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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2-4-19 17:33:57 |只看该作者
看着题目 就是不应该废标了 否则没有下面的问题了。
按照一个报价进行评标的话,也是按照优惠后的价格进行评标,所有投标都是以中标为目的的,否则就是友情出演,围标。故那句“如若中标”就是废话,直接按照优惠后的价格进行评标,中标后也是按照优惠后的价格签订合同。
换句话说,我认为直接废标,因为投标时候对报价这一实质内容进行模糊定义,有就实质内容进行谈判的企图!试想一下,如果这种报价任何的话,每一家都在后面备注上优惠10%,15%,那么杂保证价格合理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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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11#
发表于 2012-4-19 16:09:55 |只看该作者
其实,所谓的优惠报价,我觉得其实是不成立的。
首先,不唱出的投标报价是不能承认的,即便是优惠条款,也应提前唱出(一般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会接受选择性报价的),所以最终只会有一个报价。
其次,如果唱标时唱出这个所谓的优惠条款,是否有违规嫌疑。在政府采购当中,提供赠送条款客观上是扰乱市场秩序的。唱标时是不应唱出的。评标时也不能作为加分条款和依据,应为一旦唱出此条款,那就等于暗示认可这种附条件报价,亦是认同该公司为中标候选人。这不是违反招投标法的三公一诚吗?不知建设工程领域是否也一样。
求大神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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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0#
发表于 2012-4-19 16:03:37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 好解决
1、此种情况算不算有两个报价,是否属于废标?
2、若不属于废标的情形,在计算评标基准值时以哪个为准,是以“A-不可竞争费”为准?还是以“A*95%-不可竞争费”为准?
3、若此单位中标,发中标通知书时的中标价是哪个为准?

1、此种情况不算两个报价,不应废标。因承诺里说如我方中标,才优惠5%,就是说在评标阶段还不存在中标问题,优惠也就不成立了,也就是说他还是只有一个报价。
2、这个问题就不用回答了吧!!假设也不成立当然不能作为评标价了。
3、若此单位中标  中标通知书及合同价格必须为优惠前的价格,这个招法规定得很明确不有实质的偏离。投标人的优惠承诺必须合同中体现,否则就是业主有问题了。

但评标的时候绝对不能把这个优惠作为中标条件也不能作为评标因素来考虑。

总结一下这个投标人比较2B,如我方中标什么的承诺除非招标文件要求的,否则一点意义都没有,如果你中标了,只要是必须招标的项目,谁也改变不了。所以那个承诺是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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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招标师徽章

9#
发表于 2012-4-19 15:43:37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要废标?招标的目的是什么?我想其中有一条就是为招标人选择合适的中标人,这个承诺有利于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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