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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于评标结果公示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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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7 14:55:2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1,查阅过几个地方的评标公示,公示的内容不尽相同,主要有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工期、质量承诺等。
我的问题是:应该公示哪些内容?法规有无相关规定?

2、应该公示几个中标候选人?法规有无相关规定?
A、一个;
B、评标报告推荐几个就公示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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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16:13:45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说到执行是另一码事!
     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仅仅是一份规范性文,而且仅仅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如何执行,我在18楼跟帖已说出了自己的意见!
&n .. (2012-07-02 12:58)
广东省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暂行办法
你说的应该是这个,这个办法也未明确规定公示的内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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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12:58:14 |只看该作者
    说到执行是另一码事!
     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仅仅是一份规范性文,而且仅仅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如何执行,我在18楼跟帖已说出了自己的意见!
   shiguankun网友来自广东佛山,2011年广东省专门发了一份规范招投标信息公开的文件,我的意思是问他若不按住建部的可以,但是不可能省的要求(不违背上位法的情况下)也不执行吧。(佛山没有立法权,不存在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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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12:48:59 |只看该作者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大致公示的内容有: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编号、工期承诺、质量承诺、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

但是其他的诸如:开标记录、评分等是不公示的
(2012-07-02 08:30)
        同意shiguankun网友的意见。

    关于评标结果公示的问题,我的观点已经阐述完毕,再争论下去没有意义。

    关于住建部公示要求,看全国有几个省市会贯彻执行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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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12:08:13 |只看该作者
      5、请看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和政府采购对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是如何公示(公告)的。
      6、“
评标情况保密,不意味着投标人无权查询自己投标的评标情况,这点投标人是有权查询的”,
请问在现实工作中,这个“查询”是异议,还是真正意义的查询?程序是怎么样的?查询的范围多大?您能够保证查询后恶意投诉不会因此增多,您能保证招标投标效率不会损失?难道您要等到回复查询的时候,告诉投标人:“不好意思,你已不能提出异议和投诉了,因为时间已过!”

      7、“
法律设置评标委员会评标这个程序,是利用评标专家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确定中标人,目的是定纷止争,并不是评出最适合招标项目的中标人(实际也找不到)。”
再细看看这段话,是不是觉得好搞笑?

      8、“
医生治病需要公布诊断过程?法官判案需要公布审委会讨论过程?高考老师阅卷需要公布阅卷过程?”
谈到的都是“过程”,难道我要求公开公布“过程”了?是不是把辩论的范围又放大了?是不是偷换概念了?

     另:当患者死亡,医生肯定要告诉家属患者的死因;法官判案定罪,肯定要告诉被判人违反了哪条法律,根据哪条法律判刑;考生高考零分,现场作弊还是答题卡填错了,总会有个说法给你的。同样的,当某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被否决,失去中标机会,依据都不敢公示出来?大家想想合理吗?能更好体现“三公一诚”的招标原则吗?而且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不该否决的投标文件被评标委员会否决的可能,而且该投标人认可的情况(围标串标的风险点之一),所以要公示,书面通知该当事人都不行。
      9、上述思考,都基于大环境下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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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08:56:53 |只看该作者
能与“圣人孔子”一起学习,一起辩论,是件莫大的幸事!本人深恐深感学识和实践都远远不够啊!
    先提几个问题大家一起思考
    1、招标投标最终的目的难道不是为了选择一个最优的投标人,并签订一份合同?
    2、《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难道不是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撇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谈招投标的效率,谈减少纠纷?
    4、毫无疑问,“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都属于评标情况,难道评标情况仅仅是这两点?
   5、请看看几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和政府采购是如何公示(公告)的!
         领导叫开会了,回头再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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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08:30:49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也不按省的要求? (2012-06-29 08:30)
大致公示的内容有: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编号、工期承诺、质量承诺、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

但是其他的诸如:开标记录、评分等是不公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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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30 23:47:26 |只看该作者
4、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
     5、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
     您的楼上发言,让我想起几千年前中国那场法律是否应当成文公布的争论,孔子反对公布成文法,理由和我类似,结果历史证明孔子错了。反对公开,会很有罪恶感滴,哈哈。

     不过,我仍然坚持我的观点。

     1、我们现在所争论的,涉及评标委员会存在的价值。如您所知,评标委员会不是政府行为,是专家行为,是专家依据招标文件,凭借专业知识和个人背景进行评标。就像我在前面随便提了几种类似情况:医生治病需要公布诊断过程?法官判案需要公布审委会讨论过程?高考老师阅卷需要公布阅卷过程?,如此等等。在一个高度科学化专业化社会中,专家的存在非常广泛。不相信专家,好像寸步难行。

     2、OK,我们假定按照您的思路,公布一些应当可以公布的评标情况,比如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您能够保证恶意投诉不会因此增多?招标投标效率不会损失?我并不反对公开,我所担忧的是以公开为名,进一步损害招标投标存在的市场价值,进一步把招标变成反腐的制度,而不是其本来的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您也在阅读《释义》,满篇招标效益成本的内容,想必您也有所感觉。

     3、我再次重申,公布评标情况与投标人查询自己投标文件的评标情况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情况,前者我反对,后者我赞成。

     4、招标投标投诉,评标情况有无保密,监督部门处理起来完全是两个样子。哪怕是一些很小的评标情况的泄露,都会引起很大的麻烦,这也是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专家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泄露评标情况会承担法律责任的缘由。我亲身经历过一个评标情况完全被泄露的投诉处理,处理起来之被动,最后只好重新招标了事——损失的就是招标的效率!

     很赞同您讨论问题的态度,虽然不同意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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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30 20:31:31 |只看该作者
为了方便大家思考和讨论,我把实施条例这段话摘抄如下: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应当同时公示投标人各评分要素的得分等情况,这些做法固然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示的社会监督效果。但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44条第3款有关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等与评标有关情况的规定,这些做法需要综合考虑既方便社会监督,又要减少纠纷以保证效率,故《条例》未作统一规定。
       我来说说自己对这段话的理解:
      1、这段话红色部分”投标人各评分要素的得分情况“,与住建部文中提到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打分"性质相似,
我在10楼跟帖的时候已经明确表态,不合理不合法。

      2、”投标人各评分要素的得分情况“和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打分"都不应该公示,但是依据
不应只是
《招标投标法》第44条第3款有关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等与评标有关情况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没有法律效力),招法第44条的释义:本条规定的是评标委员会的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保密义务。由于本法第38条规定了评标必须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作为评标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最为了解,因此理所当然地具有对评标保密的义务。

    3、投标文件的评审内容很丰富,评标细节和内容也较多,什么需要保密,什么可以公开,不能一刀切。以信息不对称来掩盖问题,减少纠纷是不明智、不科学和不民主的,小至招投标、财政预算问题,大至我们国家问题。(以前很多东西我们是没有条件公开,让大家做知道,公开成本也是问题,但是科技的飞速发展,现在公开变成so easy了)
    4、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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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30 20:29:25 |只看该作者

回 歌者乐山 的帖子

歌者乐山:        仅仅是您主张公布的这两点,已经足以造成招标投标投诉成倍增加了。 (2012-06-30 20:07) 
  我在19楼已解释了为什么这两点没问题
  您的意思是:因为要保密,且若这样做足以造成招标投标投诉成倍增加
  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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