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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提供投标文件外包装密封情况让专家评审,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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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2 21:00:2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有一个项目的招标文件规定评标程序先进行初步评审再进行详细评审。其中初步评审中有一项是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进行 形式评审,其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但是开标室没有将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情况提供评标委员会做初步评审,专家这样也没有提出异议,就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的评审。在评审的结果出来的时候,有人举报其中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那此时怎么处理
1、专家要不要推倒重新评审,也就是对其中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情况作形式评审?
2、开标室没有提供投标文件外包装密封情况让专家评审,专家也没有对此提出,这样的评审符合招标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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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6 08:19:53 |只看该作者
 针对此案例大家处在不同的角度考虑有不同的见解,在大家的交流与沟通中,我们能更加全面的来看待问题。针对此问题大家有两个不同的结论:一是对举报不予理睬;二是重新评审。

   但是,从大家的讨论中,我发现有两个问题可能还要深入讨论:

   第一、问题的焦点在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初步评审中有一项是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进行形式评审,其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此项是否属于不合理的条款?

   本案中提到的对投标文件密封标记的检查,可以理解为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法律规定的密封检查有两次:第一次是招标人接收投标文件时的检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以下三种拒收的情况:“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显然以条例而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属于应当拒收的情形。第二次是启封标书唱标前的投标文件密封检查。此时密封检查的主体是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案例中可以看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没有拒收,到第二次检查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若投标人对这份未按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提出异议,应该有书面纪录,(或现场监控纪录资料等);二是当时发现有问题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并未提出,而至拆封唱标。此程序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进行操作。从此条规定中,可以明显看出“经确认无误后”的投标文件才可拆封唱标,反之若有问题,则不能拆封唱标。

   从上可知,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密封的最终结果是:这份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能进入最终阶段的竞争。

   此案例中,招标文件关于“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进行形式评审,其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这一规定,虽不符合常规,但对最终的评标结果,并不能造成实质影响,因为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原本就不能最终参于竞争。因而,严格意义上来说,招标文件中的这一规定,不属于招标法规定的不合理条款。因其并不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也不属于“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内容。

   第二:假如招标文件的规定属不合理条款,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有无权利进行更改,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

   本案例背景介绍说:“开标室没有将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情况提供评标委员会做初步评审,专家这样也没有提出异议。其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七部委1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从案例中招标代理工作人员未提交密封检查纪录结果给评标委员会属于工作中疏忽,同时评标委员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审,也属于工作疏忽。

    七部委12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由以上规定均可看出,评标委员会应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合理条款,评标委员会没有权利更改评标办法。

    综上,就此案例而言,我觉得如果举报人举报的情况属实,并且有真实、有效的证据,应该进行重新评审。

           (以上为个人的一些观点,如要有理解的误区,还请老师及广大网友朋友们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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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6 08:19:10 |只看该作者
“初步评审中有一项是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进行 形式评审”
     请问评审内容是什么呢?
     请版主和各位大侠给予指点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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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5 23:48:45 |只看该作者
这种情况非常难得出现,只能说有问题,或者叫故意。
处理的话还是看代理机构、招标人和监督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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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5 20:29:13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评标委员会有权利和义务去对招标文件不合法不合理的条款提出异议 (2012-07-15 19:21)
[s:90]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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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5 20:28:05 |只看该作者
"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进行 形式评审"?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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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5 19:39:04 |只看该作者
而且这条款其实就是招标人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自找苦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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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5 19:21:51 |只看该作者

回 heluhua 的帖子

heluhua:招标文件的规定有不合理之处,现在的情况是既然做出了这项规定,是否还得按此执行,建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就此举报进行复审研究,确认举报是有否有效,证据是否是合法取得,如果是有效举报,再根据证据研究处理意见,重新做出评标结论。 (2012-07-15 17:41) 
评标委员会有权利和义务去对招标文件不合法不合理的条款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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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5 17:41:17 |只看该作者
招标文件的规定有不合理之处,现在的情况是既然做出了这项规定,是否还得按此执行,建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就此举报进行复审研究,确认举报是有否有效,证据是否是合法取得,如果是有效举报,再根据证据研究处理意见,重新做出评标结论。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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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5 08:13:59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合规,专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评审,招标人没有提出质疑,专家就不要管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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