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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投标函项目名称错误必须废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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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9-3 17:13:3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发生一个招投标实例,一个村级亮化项目招标中,预中标单位在投标函中将工程名称的通组道路写成主干道路,某某村写成某某经济合作社,第一次评标过程中,评委没有发现,并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来招标人提出异议,认为应该废标,经第二次评审后,把原第一中标候选人废掉了,并产生了新的中标候选人,但没有公示。后来招标人却与第一次和第二次的第二名(均为同一个单位)签订了合同,没有与第二次评标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该项目是财政补助项目。
请问:1、以上案例违反法律法规的地方和做法错误的地方
2、作为主管部门应该如何纠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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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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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4 12:30:35 |只看该作者
项目名称写错,说明投标文件不是对招标项目的响应,即使不废标,也不会对这份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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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14#
发表于 2012-9-14 11:51:54 |只看该作者
1、以上案例违反法律法规的地方和做法错误的地方
在进行复审的同时,先撤消先前的中标结果公示公告,
不应与第二名签定合同(在第一名没有充分理由不能中标的前题下)第五十九、六十条,
在第二次复审之后,发布复审的中标结果公示

2、作为主管部门应该如何纠正错误
好在没有发布第二次中标结果公示, 要求甲方发布第二次结果公示,撤消与排名第二中标人签定的合同。

招标人在第二次评标结束后认为,招标文件规定第一名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取消中标的,第二名依次递补。直接采用了这条。并且和这家单位签订了合同,第一次中标的那家单位认为自己的错误是非实质性问题,可以通过询标解决而招标人采取了直接废标不合法进行了投诉和举报。

这个招标人本身就是矛盾的(这家可能价低,还有一种不说大家明白),做为评委会的评审失误(只能这样认定),现在在原评委会进行了复审改正,就应该按你复审的结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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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3#
发表于 2012-9-6 11:31:16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是这么看的:本来问题并不复杂,召集评标委员会对第一中标候选人的问题进行复审,决定废标还是不废标就行了(该不该废标目前没有统一定论,存在可废可不废两种观点,由评委会讨论决定)。如果废,那么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可以由排名第二的中标或者重新招标。不存在重新评审排序的问题,错就错在第二次评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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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社区劳模

12#
发表于 2012-9-6 10:13:31 |只看该作者
属于重大偏差,必须废标,评委应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有的地方会对评委做不良记录。《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86页举了一个例子,有两个施工项目同时招标、开标,有一家投标人把项目甲的投标函的项目名称写成了项目乙的名称,即被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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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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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2-9-5 12:01:28 |只看该作者
事实上,我觉得第二次评审时,只需对原中标排序第一人的“名称错误”进行评审认定即可,是否废标,不是招标人说了算,让专家去评定去。
        这样,结果就只有两种,要么原第一排序人投标继续有效,仍然是其中标;要么原第一排序人投标被否决,这样一来,就第二名中标了。这样就不会出现两个不同的排序……也就不存在争执了……
        大家觉得这样可否?
我的梦虽然看上去很遥远,但不是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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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0#
发表于 2012-9-4 13:52:10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情况是,招标人在第二次评标结束后认为,招标文件规定第一名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取消中标的,第二名依次递补。直接采用了这条。并且和这家单位签订了合同,第一次中标的那家单位认为自己的错误是非实质性问题,可以通过询标解决而招标人采取了直接废标不合法进行了投诉和举报。
招标人面临的问题太多了,合同取消要违约,中标错误要改正。但是又不知道是否该谁中标?
因为目前大家的意见也是两个,可废可不废?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必须废……两个单位都很强势,谁都不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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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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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招标师徽章

9#
发表于 2012-9-4 13:21:28 |只看该作者
话分两面说,你站哪边就往哪边说。可以废标,也可以澄清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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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9-4 12:55:48 |只看该作者

回 418426043 的帖子

418426043:好像没有法律规定名称有一点小问题就否决投标吧?个人认为,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进一步规定,不应该以此废标。
这个项目应该属于国家扶贫资金,没有特殊情况,只能确定第一排序人中标 (2012-09-03 17:42) 
二次评审后与重新确定的排序中第二名签订合同,这肯定是不合法的,关键点在于对标书“工程名称”填错是不是属于明显文字错误的认定,看楼主的描述我觉得应该是属于明显文字错误,可以通过在二次评审时澄清解决,只要里面内容和响应条件没有错,不应该以此轻易废标,招标的重点不应该放在这种不影响实质的小事情上……个人见解……
我的梦虽然看上去很遥远,但不是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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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7#
发表于 2012-9-4 10:34:35 |只看该作者
1、第一次评标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复审中被废除投标资格是正确,既然投标函的项目写的不是本项目名称,就不是对本次招标的响应,投标无效。
2、复审后应该按程序重新发布公告公示,这里没有重新公示,不符合程序的要求,监督机构可以要求其改正。
3、本项目是财政补助资金,属于使用国家资金,招标人必须从复审报告提供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这里是招标人与第二候选人签了合同,违反了规定,可以按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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