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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为电梯招标中的出现的异常现象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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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0-11 21:43: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电梯项目招标,4家投标单位,1家因为未故被拒绝投标,2家投标价格超过最高限价,只剩1家合乎符合性评审要求的单位(姑且称作A单位吧)。按说应该由A单位中标,但现在比较拿不定的问题有:
1、A单位是二线品牌中的二线;
2、2家超过拦标价的单位如此行为,是不是为了给A单位当托?
3、查看投标资料和投标保证金,没有发现串标嫌疑。
请问:可不可以废掉此次招标,重新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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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最爱沙发

28#
发表于 2012-11-6 11:22:22 |只看该作者
单位自行组织招标,也需按照招投标法实施。建议再看一下地方法规有何要求。
另建议核实招标文件与最高限价,充分做好重新招标的支持文件后,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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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2-11-2 22:15:4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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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26#
发表于 2012-10-26 10:31:37 |只看该作者
否是具有竞争性,本来就是评委会才有的权力,让他们去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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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25#
发表于 2012-10-26 08:54:52 |只看该作者

回 lwl222888 的帖子

lwl222888:

不一定。
本人招过一个标,三家投标,废一家后还剩两家,后来专家决定流标了。
其中未废的一家后来投诉了,投诉的理由是该单位的报价是合理的,不属于“明显缺乏竞争”,后来纪委的调查,幸好本人在流标前已研究过该单位“明显缺乏竞争”的理由。但该案例也说明,评标专家不能想当然的流标,还是要找出剩余有效标“明显缺乏竞争”的理由的,否则,目前投标单位对此还意识不强,不代表以后人家不投诉。
何为有竞争性?谁有权判定?只有评标委员会。
我们这里招标办认为,有效标不足三家,这个现象本身就说明缺乏竞争性。所以我们这里评标(按本地范本),有效标不足三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证明有竞争性才可以评下去。流标不需要任何证明,本人已经招过无数这种标了。有些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开开标的项目,专家看完技术标后认为有串标嫌疑,就只剩下两个有效标了,在不开商务标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否决所有投标,本人刚开了一个这种标,电梯。我也想让专家评下去,可专家不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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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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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2-10-26 07:22:35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只有A单位,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法,招标失败)
         即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 .. (2012-10-11 22:17)
用词规范精准,观点准确,支持你的说法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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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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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2-10-25 22:28:51 |只看该作者
感觉又回到以前的老问题,有效投标不足3家的情况处理上,这个还是看评委会的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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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2-10-25 10:35:04 |只看该作者

回 michale_wolf 的帖子

michale_wolf:只要评标委员会认为缺乏竞争性就行了,无需其他证明。
实际上这个权力在招标人,只要招标人代表认为有竞争性就继续评;他认为没有竞争性就全部否决。 (2012-10-12 11:29)
不一定。
本人招过一个标,三家投标,废一家后还剩两家,后来专家决定流标了。
其中未废的一家后来投诉了,投诉的理由是该单位的报价是合理的,不属于“明显缺乏竞争”,后来纪委的调查,幸好本人在流标前已研究过该单位“明显缺乏竞争”的理由。但该案例也说明,评标专家不能想当然的流标,还是要找出剩余有效标“明显缺乏竞争”的理由的,否则,目前投标单位对此还意识不强,不代表以后人家不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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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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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2-10-23 10:47:18 |只看该作者

回 石水 的帖子

石水:再打扰一下:
招法42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并没有明确有效标少于3家应重新招标。本项目招标活动是依据招法、而非采购法组织的,因此,就此项 .. (2012-10-13 21:32)
      可以这样理解!
但在实际工作中,不能说我只看招法,招法没有的规定的,我都可以做或者不做就有点偏面了。
    您说的法律,说白了,就是招法了。后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他进行细化是允许的,是必要的。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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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3 10:35:0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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