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者乐山:
我提一个小问题,仅供参考。如提得不对,多多海涵。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2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貌似综合评价法没有法律依据哦。
原13号令只是部门规章,没有在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以外增设其他评标办法的权限。
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2号令)里,有国家经贸委会签。商务部由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合并成立,我理解其对后两者是继承关系,其制定商务部的部门规章是要受原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部门规章制约的。
另外,前面学以致用网友提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其他部门制定标准范本问题,我觉得提得很有必要。回避这个问题,商务部的标准文件始终存在一个合法性问题。
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我研究不多,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商务部的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内法,世行和亚行规则在中国的适用,必须服从于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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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你对商务部《范本》的关心。老朽将一一回答你的问题。
一、关于综合评估法和综合评价法的问题。
老朽曾于2008年给九部委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就此问题提过建议。有关部门也给了回复。详见: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15736
现摘录如下:
建议将“综合评估法”更名为“综合评价法” 建议理由: (一)“评估”与“评价”的词义是有区别的 评估,系指评定和估计,是对具体事实的评判(或审核)和估计。“评估”一词中的“估”字是“估计”或“揣测”的意思。(评估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和《辞海》中均未找到解释。) 评价,系指对人或事物的价值评定,是综合价值分析和判断的过程。(评价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和《辞海》中解释为“评定价值高低。”) 通常,评标时,首先是对投标人的各种评价因素进行计算或评估。计算包括:算术修正(如果有);投标报价的偏差率,等等。评估的内容很多,例如,对投标保证金保函真伪的审核和判定;根据投标人的实力和组织安排对其是否有能力按期完工作出评估(评判和估计);等等。 在上述计算和评估的基础上,再对投标人投标的价值高低(即,优劣程度)作出评定,作出排序。如所周知,评标的目的和过程,就是评定投标人投标的价值高低,即,评定其投标的优劣,是综合分析和判断的过程。 因此,对投标人投标的价值高低作出评定的方法,只能称为“综合评价法”,而不能称为“综合评估法”。 (二)与《招标投标法》保持一致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在《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中,用的是“评价”,而不是“评估”。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范本应该与《招标投标法》保持一致。 《<标准文件>宣传贯彻建言献策》栏目: 十、您的意见很有道理,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等7部委12号令)规定的是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为保证各规定间的一致性,我们沿用了12号令提法。 Laochan评论: 谢谢认同我的建议,并认为我的建议“很有道理”。但是,遗憾的是,为什么不采纳“很有道理”的建议,为什么拒绝进步呢? 二、用“综合评价法”是否合法的问题。 老朽已声明多次,不是学法律的。老朽还真不明白,商务部用“综合评价法”违法了吗?如有违法之处,请明示。 三、关于商务部的权限。 老朽对国家各部委的权限,可以说是一无所知,更没有兴趣研究。但老朽以为,商务部的13号令属部门规章,7部委的12号令也属部门规章。老朽不明白的是,总不能因为7大于1,7部委的规章就可以去管商务部的规章。 四、关于《标准文本》和《范本》的问题。 老朽在上面的帖子中已作了说明,不再赘述。 五、关于世行和亚行规则是否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问题。 你说,“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我研究不多,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商务部的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内法,世行和亚行规则在中国的适用,必须服从于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这可是一个很大的原则问题。还请歌者乐山明示,在商务部的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到底引进了哪些世行和亚行规则,又有哪些未能“服从于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