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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不足三家采购活动可以照常进行吗  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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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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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1-22 15:00:1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19.报价截止时间
19.1报价截止时间见采购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
19.2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须知第12条规定,通过修改采购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报价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文件购买者和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约的报价截止时间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报价截止时间为准。
19.3到报价截止时间止,收到的报价文件少于3个的,经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研究同意后,采购活动可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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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中有时终须有,命中无时莫强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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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8#
发表于 2013-1-7 14:43:15 |只看该作者
同意8楼观点!!!这可能是现在用的最多的方式!!
标行天下、交流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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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7#
发表于 2012-12-9 21:33:12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这是公开招标的情形,在竞争性谈判与询价中,各个地区有不同的规定,某些地方规定:参与竞争性谈判、询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原则上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特殊情况下,有两家供应商的,可以继续进行谈判、询价;只有一家供应商的可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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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6#
发表于 2012-11-30 16:17:36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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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5#
发表于 2012-11-26 14:08:53 |只看该作者
当然没有义务去找供应商来投标,但政府采购中很多都是小项目,公告发出后一个星期都没人来,这时候作为负责人肯定着急的,也就不可避免的找一些熟悉的单位,我们都是这么做的,为的是推进这个项目。至于现场改变招标方式,我们这里省级采购都是不允许的,这些都是直接在网上操作的,只有失败了,网上才会出现相应的选项,根本就没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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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4#
发表于 2012-11-26 13:22:57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是做业务出身。所以只要有时间看到关于业务讨论就想说两句,有的纯属自己的见解和经验,不一定对,说出来让大家检验一下,也好指导自己以后的工作思路。

我个人去年曾有一个项目第一次流标后,在跟我们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沟通后二次招标的招标文件里作过跟楼主有些相似的约定,因我们公开招标采管部门都有专人进场监督,答应如二次招标仍发生供应商不足,可现场更改方式。

不过后来没用着那个条款,在项目二次招标公示期间,我又积极在网上查找联系了两家可以承接项目的供应商,又自动冒出两家,加上采购人原先联系的一家,最后共有五家供应商竞标。

我困扰的是:项目负责人是否有这个义务或责任去寻找并邀请供应商参加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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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3#
发表于 2012-11-26 13:05:19 |只看该作者
对采购方式变更我省有专门文件规定,不知其它省市是否有这样的文件?

http://www.dajs.gov.cn/art/2008/10/21/art_1804_25091.html  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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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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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6 09:16:09 |只看该作者
招标文件的写法不合规。
还是应该按照18号令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报告后由财政部门按原则处理。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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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1#
发表于 2012-11-24 18:02:57 |只看该作者
楼上说重新招标自不用报告财政部门,但如果在公开招标限额之上改用公开招标之外的方式,按规定是一定要财政部门的批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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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11-23 17:22:05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则按照18号令执行即可,实践中如果选择重新招标大多不报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一般不予干涉。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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