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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评委会,评标办法为综合打分。汇总后,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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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09:52:0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7人评委会,评标办法为综合打分。汇总后,主任委员(招标人代表)对结果不满,提出反对意见,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招标代理工作人员起草评标报告后,将主任委员的反对意见如实记录,其余6位评委签字确认。依据是12号令第四十三条“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建设局招标办监督单位要求招标代理组织复议,要求招标代理工作人员拿出法律法规依据,解决主任委员持有异议的问题(即,评委持有异议并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如何处理?)。

招标代理工作人员解释说,此评标办法为综合打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只对自己作出的评标打分负责,取7评委打分平均值汇总结果确定中标人系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无需复议。

建设局招标办监督单位工作人员拒绝此解释。

求助1:社区各大神,对此事件可有良策?

求助2:扩展一下,若7人评委中,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为4人甚至更多(超过半数),7评委打分平均值汇总结果是否依然有效?评委会设置为5人以上单数的目的应该隐含着“有争议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意思,但未找到具体法律法规条文支持。

盼社区各大神予以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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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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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4 11:05:22 |只看该作者
“建设局招标办监督单位工作人员拒绝此解释",说明这是一个工程招标项目,按照规定,评审分三个阶段:准备、初评、详评。不知道招标人代表是对哪一个阶段的结果不满,尤其是他/她的不满是否有充足理由?作为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做好评标准备工作,以免评审标准不一或招标文件有瑕疵导致评委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详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五章第三节工程评标概述)。
若该代表对无废标并无异议,只是对打分有意见,那么就要看分数的统计以及客观分是否有误,若都没有问题,只是主观分有差异,那是很正常的。该代表可以拒绝签字,但视同服从大多数人的意见,签署了不同意见,则须少数服从多数,招标人应当接受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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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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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1 17:05:55 |只看该作者
对于求助1个人认为最好的方法就是按照招标办的意思去做。
对于求助2个人认为设置单数是为了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分歧进行表决。在综合评标法中,商务标的分是客观的。主要在于技术标的打分。评委评完标后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应该是对其他评委的打分有异议。如果出现多半数的评委提出异议,那应该有评委的打分出现倾向性很严重。招标人、行政监督如果同样认为倾向性严重,组织复议。评委扔按原先的方式打分。行政监督应可以以有失公正来更换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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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17#
发表于 2013-1-31 16:11:06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情况还是第一次听说:招标人(代表)和监管机构(标办)对评标结果均不满意!
看来这家招标公司处境比较难啊!
按需要操作,习惯了,也就脸不红心不跳气不也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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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3-1-31 12:07:04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即使某个评委持不同意见,但作为评标委员会集体评审的结果仍可作为评标的结果,因为这是多个评委的平均分,相当于评委委员会集体决策,并不是个人的决策,除非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否则没必要重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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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3-1-31 10:23:58 |只看该作者
招标办要和谐,不能违规又要照顾采购人的面子,要求复议无非是想让评委会做出最后的结论以示公允。最后的评标结果基本不会有变化,那何不从了招标办?大家齐欢乐,快乐齐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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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14#
发表于 2013-1-30 20:56:47 |只看该作者
1、评委独立评审;2、评委对其做出的评审负责。
当某个评委递交了签字的评审表时候,可视为已完成投标文件的评审,此时离评标全部结束只差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而剩下的工作在招标文件及相关法规里早已明确。本人认为即使所有评委都不在评标报告签字,也不影响其做出评审的效力并对其承担责任。除非评审过程中出现违法现象,否则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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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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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16:55:08 |只看该作者
其实还是监督人不愿意担责任。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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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3-1-30 14:58:35 |只看该作者
按12号令精神,主任评委和其余评委具有同等表决权。

咱不考虑主任评委的身份问题,就当是一个评委会成员认为第一份方案比第二份方案优秀,但评标结果是第二名中标。出于责任心,该评委在评标报告中具名保留意见。

个人认为,既然是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集体决策(汇总打分平均取值排名确定中标人),评委只对自己评分结果负责即可。该评委不认可评标结果,已在报告中具名保留意见,已经厘清责任,即便将来出现质量事故,该评委也不必负任何责任(这么说,好像没有社会公德心啊...)。

偏偏监督单位领导也是追求完美的人,容不得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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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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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14:51:30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里,所有的招标项目,招标人代表都不能做专家组长。

至于“主任委员的反对意见如实记录”,这个主任委员有没有签字?不签字是无效的。另外,不建议代理人员代替专家记录,哪个专家有异议,让他自己写不同意见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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