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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80万的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和条例并无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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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4 09:35:0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80万的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和条例并无冲突

       这两天论坛上一直有人在争论23号令对于工程施工的投标保证金规定了80万的上限,是否和实施条例的规定产生了冲突,违反了上位法?有说有冲突的,有说不冲突的,说不冲突的好象也没有把事情说个明白。这里还是举个例子,把问题探讨清楚,大家就别再这上面纠结了。呵。

        这个例子我在某个回贴里也说了,比如一个1亿元的工程施工项目,如果没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80万元的上限,按照《实施条例》中规定应该收取最高200万的投标保证金,注意这里是“最高”,也就是不能超过,那么按照办法中规定的80万元收取投标证金违反实施条例规定了吗??当然没有啊,收的越低越合法啊。再举个例子,反向思维的,实施条例中规定公示期不少于3日,国际招标里规定的7天违法吗?肯定也不违法啊,天数越长越不违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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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14:58:55 |只看该作者
实际效果暂且不论,2%和80万的限制在逻辑上没矛盾,不明白为何大家这么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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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5 20:12:51 |只看该作者
[s:69] 学习,心没静下来,看得是一头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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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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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5 18:39:22 |只看该作者
一个简单的问题,其实就是两方的博弈,招标管理方希望不要太多,导致竞争不完全;招标人希望保证金能够抵消自己相应的风险,从法律法规上,部令是违反了上位法的初衷,应该取缔!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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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5 17:37:57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对“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80万”问题的再跟帖 20130405

应该说,上次的跟帖,不是本人的真实想法;但是,是本人考虑有可能存在的问题。

....... (2013-04-05 16:02)
1、关于你第一个问题,我举的那个高速公路限速的例子应该能回答了;

2、我再重申一下,本帖主题是讨论这个部委规定的80万上限是否和实施条例违规的问题,不是讨论其规定是否合理。至于80万的依据在哪?就象为什么合格分要定在60分一样难以回答,而且你也自答了,这就是个法规制订者的经验值,如果定200万的上限,相信很多人就能接受,也会少有人说违条例规定了,呵呵。

3、恕我愚笨,我实在没有看懂你这段话和我这个帖子有什么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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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5 16:02:02 |只看该作者
对“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80万”问题的再跟帖 20130405

应该说,上次的跟帖,不是本人的真实想法;但是,是本人考虑有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一、对于高速公路;高铁等项目而言,一般比较大,可能数千万,深圳上亿。如果,招标人以为,80万的投标保证金不足以实现担保。此时,要求投标人提交更高的金额怎么办 比如,要求90万;100万;或者200万的投标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如果,你是投标人或者监管机构,怎么办

是提出质疑投诉?说它违反了23号令

而招标人回答:按照《条例》规定办的,不超过估算价的2% !而且,《条例》属于法规,级别高于政令。

你又应该如何回答?

第二,楼主说的“合理性”问题,我基本上同意。

为什么招标人设置“投标保证金”?这是为了保证投标的严肃,不受干扰;对随意在开标后,撤销投标等行为,有适当的经济处罚;(不予退还)。2%的这个数字,我理解是一个经验数据。即对违法者有一定的惩罚(顺便说一下,我早年听国外的投标人说过:国际上通常投标费用是总金额的0.5%左右);同时,对于一般的投标人来说,不算很大,不影响他们参加的积极性。

而我们规定的80万,究竟有什么依据呢?为什么不是70万,或100万呢?我不知道。

第三,这里的2%是指的招标项目的估算价,也就是对于招标人说的。

对于投标人而言,递交的实际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能小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数值。

正如李小林在深圳关于《条例》的学习班上讲过的那样,如果招标项目估算价是450万人民币,则招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要求不能超过2%,即9万人民币。

而投标人实际递交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小于招标人的要求,即9万人民币。如果,为了避免泄露情况(因为不少投标保证金是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可以稍稍大一点,比如91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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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5 10:23:44 |只看该作者
都是高手,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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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4 14:51:00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
有没有冲突,俺不知道;但是,在实践中,如何操作,是个问题:

比如,一个重要的公路项目,预算是5000万;招标人如何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呢?

如果,按照2%的计算方法,是应该提交100万;但是,这个数目超过了80万的限额。
.......

      1、如果在实践中,您举的这个例子应该是违规的,还是那句话,如果没有这个《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保证金收取到100万元完全没有问题。

      2、“如果,按照2%的计算方法,是应该提交100万;但是,这个数目超过了80万的限额。如果,招标人就是要求:投标保证金为不得低于100万,是否合法;合理?”这个例子中,不是“应该提交”,而是最多能收取到100万元,法规没有规定“应该提交”的数额。

      3、我再举个例子吧,不一定恰当啊,比如一条高速公路规定全程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相当于实施条例中规定了不得超过预算金额的2%),但在某一路段又因为种种原因规定了时速不得超过90公里(相当于部委规章里的80万元限额),可您非得在这个路段上跑出100公里的时速(相当于刚才那个100万元的例子),然后被开了罚单,但您是不是还觉得能以没超过120公里的限速来免责吗??(照您的思路,100公里的时速并没有违反120公里的限速啊,同理,您举的例子也是建立在提交100万元并没有违反条例的基础上)

       4、这里讨论的是80万元的规章制度是否和实施条例的冲突问题,不涉及是否合理。说实话,我认为这个80万元的上限额并不合理,记得在一个贴子里回复了,假如是一个很大金额的工程施工项目,比如50个亿、60个亿,仍然还是最多收取8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那10几家公司围标的成本仅仅不过千万元,值得去做,但如果没有这个最高限额,围标成本超出了竞争的成本,大家也就真的去竞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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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4 13:46:52 |只看该作者
  楼主这样去理解,有一定的道理,但应该从各方的权利义务方面转角度思考。
     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而设置的,原则上招标人可以设置很高,只要投标人乐意参加投标。但本着“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以及鼓励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达成交易,国家通过行政法规对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上限进行了规定,即不能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行政法规(《实施条例》)已部分限制了招标人收取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的权利,若规章再度对招标人收取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的权利(因为存在80万元远远低于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的情形),其实是不是越严越好呢?因为“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而设置的”,个人认为在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情况下,规章再度限制显然是不合适的。
    这是从是否合理的角度分析。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从2013年5月1日,施工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上限为80万云。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提到:在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网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七日。与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上限80万元的,还是不一样的。这需要应该从各方的权利义务方面转角度思考,慢慢体会




      另: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公示7日,已改为了:第六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依据评标报告填写《评标结果公示表》,并自收到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招标网上进行评标结果公示。评标结果应当一次性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看来还得修改)(估计正式发布的时候,改为“3日”了)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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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4 13:04:54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
有没有冲突,俺不知道;但是,在实践中,如何操作,是个问题:

比如,一个重要的公路项目,预算是5000万;招标人如何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呢?

如果,按照2%的计算方法,是应该提交100万;但是,这个数目超过了80万的限额。
.......
   估计也没有招标人这么“笨”的要求:“必须不得超过80万”。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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