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5778|回复: 2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工程招标] 复评有法律规定吗?复评应有谁组织?复评的专家是原来的专家还是另请专家?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好友

150

积分

圣骑士

跳转到指定楼层
#
发表于 2013-5-15 21:27:2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现在各地都有所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招投标交易中心,一个政府投资项目在交易中心进行投标,结果又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于是根据条例向招标人提出,由于招标人以自己不懂专业和法律为由,要求交易中心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评,也就是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让交易中心称之为复评,请教各位行家,复评有法律规定吗?复评应有谁组织?是业主组织还是交易中心组织还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评的专家是原来的专家还是另请专家?复评的结果和原来的结果不一致,以那一次为准?
已有 1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gzztitc + 1 提出 实践中的问题,请教大家

总评分: 威望 + 1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5

好友

251

积分

侠客

20#
发表于 2013-7-17 08:42:08 |只看该作者
如果投诉内容涉及中标候选人的履约能力,可以参见《条例》第五十六条,由原评标委员会审查确认。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

主题

15

好友

5958

积分

风云使者

金点子奖 最爱沙发 优秀新人奖

19#
发表于 2013-7-17 07:44:09 |只看该作者

回 yqzgb 的帖子

yqzgb:      条例: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 .. (2013-07-15 13:06)
属于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221

积分

精灵王

18#
发表于 2013-7-17 00:44:40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前后存在有矛盾之处。 (2013-07-15 08:56) 
??矛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50

积分

圣骑士

17#
发表于 2013-7-16 20:09:05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
政令和地方法规没有解释或者解释不妥的,还是应该参照我在8楼和9楼转发的原则办理。
版主,现在问题是浙政发〔2009〕22号),也就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文中“第(十四)原则上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确需参加的,只允许派1名代表参加,并采用抽签的方式产生,且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凡与招标人存在经济利害关系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企业)参加投标的,招标人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需要重新评标的,必须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但是在《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释义对条例中的“第三十七条 ........。的第3点为: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招标。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异议或核查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受理、核查和处理。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或评标等过程中确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的,应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或招标。重新评标一般可由原评标委员会针对存在的问题或情况,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及其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纠正错误,完成重新评标的工作。但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经过核查后发现并认定原评标委员会的能力或者行为不能胜任或不能公正地履行评标工作的,应当责令招标人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这样问题就出来了:浙政发〔2009〕22号)需要重新评标的,必须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释义重新评标一般可由原评标委员会针对存在的问题或情况,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及其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纠正错误,完成重新评标的工作。同样是重新评标却是相互矛盾。那哪一种有法律效力?是政府令还是条例的释义?请高老师指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16#
发表于 2013-7-15 16:59:08 |只看该作者
政令和地方法规没有解释或者解释不妥的,还是应该参照我在8楼和9楼转发的原则办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50

积分

圣骑士

15#
发表于 2013-7-15 15:25:10 |只看该作者

回 zw22 的帖子

zw22:

    "不仔细评审造成的错误"虽然不是一种主观故意行为,但是这种行为还是会导致违法结果,具体说来可属于《条例》第七十一条(三)、(六)、(八)等违法行为  ,实际也有这样的案例。如果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或者给以警告。                                       
     怎么才是“责令改正”?废掉原来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推荐原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这是不是责令改正?那问题又从原点回到起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行政监督的同意下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这样也是责令改正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143

好友

5454

积分

风云使者

知道了 看行不

最爱沙发 社区明星

14#
发表于 2013-7-15 13:37:19 |只看该作者

回 yqzgb 的帖子

yqzgb:

  条例: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
    "不仔细评审造成的错误"虽然不是一种主观故意行为,但是这种行为还是会导致违法结果,具体说来可属于《条例》第七十一条(三)、(六)、(八)等违法行为  ,实际也有这样的案例。如果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或者给以警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50

积分

圣骑士

13#
发表于 2013-7-15 13:15:14 |只看该作者

回 zw22 的帖子

zw22:

《条例》第71条已经明确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不存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评标委员会犯错应该怎么办的问题。
  其实,《条例》第82条规定的重新评标在具体操作中有两种形式:复评和复审(复议)。复评就是一种重新评标,所以我不同意法律法规从来没有复评一说。
     但《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释义对条例中的“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核查。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招标。”
       对重新评审的释义为“重新评标一般可由原评标委员会针对存在的问题或情况,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及其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纠正错误,完成重新评标的工作。但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经过核查后发现并认定原评标委员会的能力或者行为不能胜任或不能公正地履行评标工作的,应当责令招标人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这样的纠正错误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就没有法律责任,那重新评审岂不成立很随意的活动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50

积分

圣骑士

12#
发表于 2013-7-15 13:06:25 |只看该作者

回 zw22 的帖子

zw22:

《条例》第71条已经明确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不存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评标委员会犯错应该怎么办的问题。
  其实,《条例》第82条规定的重新评标在具体操作中有两种形式:复评和复审(复议)。复评就是一种重新评标,所以我不同意法律法规从来没有复评一说。
      条例: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现在的案例是原来评标委员会成员来纠正自己不仔细评审造成的错误,废掉原来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推荐原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这样的重新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错误符合哪一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143

好友

5454

积分

风云使者

知道了 看行不

最爱沙发 社区明星

11#
发表于 2013-7-15 09:53:48 |只看该作者

回 歌者乐山 的帖子

歌者乐山:       我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1、法律法规从来没有复评一说。

       2、在制度设计层面,当一个合法产生的评标委员会程序无瑕疵的给出评标结果后,法律是无条件予以认可 .. (2013-07-14 23:58)
《条例》第71条已经明确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不存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评标委员会犯错应该怎么办的问题。
  其实,《条例》第82条规定的重新评标在具体操作中有两种形式:复评和复审(复议)。复评就是一种重新评标,所以我不同意法律法规从来没有复评一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9-30 02:19 , Processed in 0.080064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