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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斗胆再说“专家库” 2013 【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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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16:04:0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喜忧参半 斗胆再说“专家库” 2013

一、序言 有关想法和写作的动机:

2005年,我发表过《思考与困惑 百姓话语谈招标7 喜忧参半斗胆评说专家库》的文章(简称:【斗胆评说专家库】);其中,引用了邓稼先的感人事迹,描述了老一辈专家;又提出:

本网转发网址: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4702


“招标投标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部法律。专家库和评标专家制度,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
    本人理解,这项制度的原本含义,就是象我在“招标投标法主要应该管谁”一文中说的:

“政府采购和国家推行的强制招投标,概括的讲,就是:要管住那些有权花国家的钱的人(多数是当官的,掌权的人),采取公开透明的招投标办法,推选一些老百姓中的“行家”帮助“把关”,找一些正直廉洁的人当中间公正,从而,让老百姓的(纳税人的)钱,花的合理、花的值!


前述的许多老的知识分子,往往是一些代表性的权威人物。而现在招投标活动中,国家明确把许多普通的在教学、科研、工厂、工地实践第一线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了出来,给了“专家”的名义,给了实际参与地方其他公共工程和项目的的机会。

    这样,国家的(国有资金)的使用,可以得到进一步的科学的保证;而技术人员,不仅仅显示了地位的提高,而且,其业务知识技能也可以在实际运用中,得到展示、锻炼和提高。


所以,从立法的宗旨上看,我以为,“专家库”这一中国特色的概念,是真正体现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等等光辉思想的,是很英明正确的。”

中国自80年代开展招投标以来,有几十万人次的各种专家,参加了评审工作,为我国的招投标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引文完)

该文章,是本人在筑龙网论坛是点击率最高的帖子。

现在,7年多的时间过去了,无论招标投标工作还是专家库,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当初提出的问题,似乎依然存在。比如,【第一,专家和专家库的定位问题。】;【第二,专家库里的专家大都是“业余”的。】;【现在,我们的专家库,可不可以不单单是各地区、各部门管理的“驯服工具式”的组织,而变成“专家”自己管理“专家”的相对固定的组织形式呢?】;【第三,专家库多是按照部门系统建立的,专家的来源和分类缺乏统一性。】为此,四川的同志建议:“建议五: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第四,专家库里专家专业的分类混乱不清不明,而且,缺乏经济类和法律类的专家。】;【第六、专家库资金的来源】……似乎都没有什么解决,而新的问题又不段出现……

因此,我想到:再次斗胆评说一下。说明两点:第一,这是理论探讨,不可作为实际工作意见的依据;本人学识尚浅,一定会有不少不当之处;请有不同意见者,欢迎批评指正

第二,由于专家库的某些工作是不公开的;本人的分析有引用其他作者文章的办法和个人分析,不是完全的调查结论。



斗胆再说“专家库” 2013 目录


一、序言 有关想法和写作的动机:

2005年“斗胆评说专家库”的主要内容摘录;

二、问题的提出:

含杨大伟文章《 评标专家最好由业主和参与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

三、对于有关法律法规政令的收集和点评

3.1 关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有关法律法规条文

3.2 简单点评

3.3 进一步分析

招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法律依据与合理性:

3.4 招标代理机构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依据与合理性:

3.5 关于18号令的两个“不得”

3.6 商务部要求招标代理参加评标和财政部不许参加的对比;

四、有关参加评标委员会人员的进一步分析

4.1 【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到底有没有细讲究?

4.2 【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是不是描述比较简单 ?是不是应该明确:“熟悉招标文件相关的工程;设备的业务”

4.3 再仔细分析国际招标的“1+1+3”模式

4.4 专家库里的专家是“评标专家”,还是“评审专家”

4.5 评标委员会可不可以有列席代表,或者说“助手”?

含文章:《编外专家能进评标现场吗?》

4.6 随机抽取的评标委员有要不要准备“替补”?


五、有关专家库的实际应用

5.1 对待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总体看法。

5.2 评标专家库里的专家容量不足。

5.3 专家库里的专家与实际参加评标的专家

    含:引用赵勇的文章:
     《专家评标 名不副实的尴尬》摘要

5.4 专家不专的困惑
    含介绍 唐直信的文章 :
    《莫让评标专家变成“砖家”
5.5 专家库现实上、制度上的缺陷:
5.6 不要迷信“随机抽取”就能防止专家的腐败问题;
5.7 “阳光招标”下的专家库,是否也得“阳光”一些?

6、从杨大伟的文章,联想到世界银行招标评标与中国的不同。

6.1杨大伟无疑是知名专家,请看百度上的解释:

     回到杨大伟的文章,再理解:

6.2 谈谈亲历体会 :世行招标评标和我们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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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5 12:30:11 |只看该作者
不同意83楼的
在5人的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即使是专家)和招标人只能算一个,也就是只能有一票的否决权。只有“1+4”的模式,不存在其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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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5 12:12:53 |只看该作者
同意9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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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5 12:10:42 |只看该作者
大家对此类问题,看法有分歧;我觉得:关键问题不在3分之2,而在于怎么算……

说到3+1+1问题是否合法,首先要问:排除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专家)的规定,是否合法 ?

原先说:不能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怎么变成“不能和招标人”有利益关系了 ??!!

原先的释义,说的明明白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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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5 11:58:55 |只看该作者
    重复一下我在20楼的观点:个人看来,“1+1+3”组合是否合法的问题似乎并不复杂,只要把握两点就成了:
  第一点,招标机构的评委能不能算在“经济技术类专家”之列?
  无论是根据招标投标法、条例、12号令还是商务部的相关规定(商务部的相关规定见80楼),这个问题的答案都是:不算。

  第二点,到底是3/5大还是2/3大?
  如果3/5﹥2/3,那么“1+1+3”模式是合法的;如果3/5﹤2/3,那么“1+1+3”模式就是不合法的。
  两个数值到底谁大,属于小学3年级的数学知识,所有的人都知道答案了。没有任何论证的必要。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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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5 11:56:08 |只看该作者
     我了解实践中“1+1+3”组合确实是能通过的审核的,但实践中的通行做法并不一定就是合法的。
     “1+1+3”组合是不是违背商务部制定的相关规定,应该是很清楚的;如果“1+1+3”组合是合法的,那么无疑“1+4+0”也是合法的了。
     甚至可以推出“5+0+0”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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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5 11:43:33 |只看该作者
商务部《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13号令有关规定推荐评审专家入库,…………。
      第二十二条 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已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如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本款所称的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评审专家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
  (二)评审专家任职单位与招标人单位为同一法人代表的;
  (三)评审专家的近亲属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
  (四)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
  评审专家理应知晓本人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但不主动回避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且当次评标结果无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摘录一段商务部的相关规定。如对12号令和条例不感兴趣,可以看看商务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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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5 11:32:11 |只看该作者
所谓的政府采购师,是与目前的大形势背道而驰的,目前的大形势非常明确:该下放的下放,该取消的取消,尽力缩小行政许可和资质资格的范围。政府采购的技术含量还没有复杂到必须设置一个专业技术职位的程度,解决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问题,或者说政府采购的原则,没那么复杂,无非就是一句话:符合利益相关方(stakeholder)权益、充分公开竞争、符合社会经济目标下的采购(套用一句官话就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再搞出一个所谓的“政府采购师”,我难以想象这除了符合某些部门、机构的利益以外,还有什么作用,就像买菜刀实名制、买汽油实名制一样难以理解而又低能可笑,某些政府官员把自身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的后果,用更加地不作为、乱作为去解决,能治本吗?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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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5 10:36:30 |只看该作者
无须讳言,财政部的有关人士和一些专家,一直积极呼吁建立“政府采购师”制度;中国的“政府采购”和“法定的招标投标”都属于“公共采购”(区别于私人采购)。由于特殊情况,也许,“政府采购师”与“招标师”将在中国并存一段时间。不管怎样,那也是一种进步。……

中国的采购招标活动,已经30年。从天津市机电设备招标公司1987年成立的中国第一个专家委员会,到如今也有25年了。作为一个“老兵”,回忆起来,不胜感慨,真是“弹指一挥间”啊!

中国的采购与招标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如今,每年有几万个项目招标,涉及金额近十万亿元;有近千计的“专家库”,数以万计的专家们为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作出贡献。

我深深感到: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下一种强调竞争的采购方式;其本身的发展,也离不开竞争:是“市场经济”,还是“市长经济”?公开与猫腻;正义与邪恶;光明与黑暗;正确与错误之间的种种较量,也伴随着始终。……

    著名的“两法专家”刘慧,在创刊的《公共采购》杂志(201188日)一期发表文章 论专业化的公共采购职业人》。文中说到:

我国近年来也明确提出了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执业考核,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的进程。毫无疑问,中国将来必定要建立合理、科学的政府采购专业职业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机制,国际上,必将形成一个固定的职业领域,即公共采购管理人、经营人或操作人队伍。】

让我们积极促进和和迎接这一天早日到来吧!

全文完。敬请批评指正

(本节将 另单独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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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5 10:34:28 |只看该作者
再回到杨大伟先生的文章来,他的主张,说到底,是采购招标以“评出最佳方案——或者说,评出“最有竞争性的中标人”来;这是采购与招标的核心,凡是有利与此事的,都大力提倡并积极实施。

而他所反对的意见,也有其道理;但是,其主要目的是“反腐”;或者说,反对各种“违法违规现象”;

我个人的愚见:在招标投标和评标过程中,我们应该排除各种腐败因素的干扰;同时,也要防止各种“反腐败”措施带来的的另一种干扰;而能够依法评选出“最有竞争力的中标人”,实际上就是对各种腐败现象的最大打击。

说到底,杨大伟这样的专家是发表了真知灼见,还是“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呢?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你说了不算,我说了也不算。权威的解释是什么?大家不妨再看一下当初《招标投标法》释义是怎么说的。我现有的释义,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

中国人大网   20001018

原下载网址:
http://www.npc.gov.cn/zgrdw/common/zw.jsp?label=WXZLK&id=8258&pdmc=113702
  
  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副主编:安  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

以下是有关内容的详细摘录。

37

【释义】本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的规定。

一、所谓评标,是指按照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比较和分析,从中选出最佳投标人的过程。评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十分重要的阶段,评标是否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决定着整个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公平和公正;评标的质量决定着能否从众多投标竞争者中选出最能满足招标项目各项要求的中标者。

二、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评标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即由招标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挑选符合条件的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工作。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即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符合本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对法定强制招标项目以外的自愿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本法未作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工作,对招标人负责,从投标竞争者中评选出最符合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投标者,最大限度地实现招标人的利益。

三、为了确保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评标质量,本条第2款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作了强制性规定,包括:

1.评标委员会须由下列人员组成:1)招标人的代表。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以在评标过程中充分表达招标人的意见,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进行沟通,并对评标的全过程实施必要的监督,都是必要的。2)相关技术方面的专家。由招标项目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所提方案的技术上的可行性、合理性、先进性和质量可靠性等技术指标进行评审比较,以确定在技术和质量方面确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3)经济方面的专家。由经济方面的专家对投标文件所报的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运营成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等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进行评审比较,以确定在经济上对招标人最有利的投标。4)其他方面的专家。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人还可聘请除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以外的其他方面的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比如,对一些大型的或国际性的招标采购项目,还可聘请法律方面的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以对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

2.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须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过少,不利于集思广益,从经济、技术各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分析比较,以保证评审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当然,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也不宜过多,否则会影响评审工作效率,增加评审费用。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须为单数,以便于在各成员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可按照多数通过的原则产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3.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以保证各方面专家的人数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占绝对多数,充分发挥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权威作用,保证评审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

4.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2)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具有高级职称,即具有经国家规定的职称评定机构评定,取得高级职称证书的职称。包括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等。对于某些专业水平已达到与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相当的水平,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因某些原因尚未取得高级职称的专家,也可聘请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四、为了保证专家的产生符合客观、公正的原则,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本条第3款规定,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必须按下列方式确定:

1.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由于招标项目是由招标人提出的,评标委员会也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因此,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也应由招标人来确定。本法对招标人选择专家的范围作了限制,即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选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各行业有关专业的专家名册,进入名册的专家应当是经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的程序选择的在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人品等方面比较优秀的专家。专家名册中所涉及的专业面应当比较广泛,以便不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都能够从中选出本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关专业的专家。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只是提供专家名册,由招标人从中挑选符合条件的专家,而不是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指定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否则就构成对评标过程的不当干预,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按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专家库,招标人也可以从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挑选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3对于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而对于特殊招标项目,由于其专业要求较高,技术要求复杂,则可以由招标人在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五、按照本条的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投标人的亲属、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的人员或者中标结果的确定涉及其利益的其他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只是不能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已经进入评标委员会,经审查发现以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更换,评标委员会的成员自己也应当主动退出。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以防止有些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采取行贿等手段,以谋取中标。 (引文完;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再仔细学习与领会一下。

第一,“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有两个含义:

1)、招标人必须依法选择或者抽取有关专家,专家的含义;选择办法,都有规定;

2)即由招标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挑选符合条件的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工作;

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工作,对招标人负责,从投标竞争者中评选出最符合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投标者,最大限度地实现招标人的利益。(引文完)

须知,所谓“法定招标”的项目,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金,也就是“老百姓的钱”。——招标结果实现了效益和节约,符合招标人的利益;也就等于客观上符合国家的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有什么不好呢?

第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4种情况: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类专家;其他专家。

而《招标投标法》强调专家占三分之二以上,是为了保证专家占绝对多数,从而使得评标结论更为科学、更为经济合理。

没有说,必须是“招标人以外的专家占三分之二”。

第三、是说“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进入评标委员会。不是说,与招标人有关系的人也不能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四、明确指出:【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只是提供专家名册,由招标人从中挑选符合条件的专家,而不是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指定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否则就构成对评标过程的不当干预,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引文完)

    释义深入而又全面的解释了《招标投标法》有关评标委员会的条款;既对承担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金的实施项目的“招标人”信任和依靠,又依法对其有所限制和制约。

    释义不是法律性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它告诉我们当初法律是怎样制定的,法律条款的真正含义是什么:让我们理解有关争论的判断标准……

现在,实际上的某些做法,是不是让人无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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