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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斗胆再说“专家库” 2013 【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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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16:04: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喜忧参半 斗胆再说“专家库” 2013

一、序言 有关想法和写作的动机:

2005年,我发表过《思考与困惑 百姓话语谈招标7 喜忧参半斗胆评说专家库》的文章(简称:【斗胆评说专家库】);其中,引用了邓稼先的感人事迹,描述了老一辈专家;又提出:

本网转发网址: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4702


“招标投标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部法律。专家库和评标专家制度,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
    本人理解,这项制度的原本含义,就是象我在“招标投标法主要应该管谁”一文中说的:

“政府采购和国家推行的强制招投标,概括的讲,就是:要管住那些有权花国家的钱的人(多数是当官的,掌权的人),采取公开透明的招投标办法,推选一些老百姓中的“行家”帮助“把关”,找一些正直廉洁的人当中间公正,从而,让老百姓的(纳税人的)钱,花的合理、花的值!


前述的许多老的知识分子,往往是一些代表性的权威人物。而现在招投标活动中,国家明确把许多普通的在教学、科研、工厂、工地实践第一线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了出来,给了“专家”的名义,给了实际参与地方其他公共工程和项目的的机会。

    这样,国家的(国有资金)的使用,可以得到进一步的科学的保证;而技术人员,不仅仅显示了地位的提高,而且,其业务知识技能也可以在实际运用中,得到展示、锻炼和提高。


所以,从立法的宗旨上看,我以为,“专家库”这一中国特色的概念,是真正体现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等等光辉思想的,是很英明正确的。”

中国自80年代开展招投标以来,有几十万人次的各种专家,参加了评审工作,为我国的招投标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引文完)

该文章,是本人在筑龙网论坛是点击率最高的帖子。

现在,7年多的时间过去了,无论招标投标工作还是专家库,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当初提出的问题,似乎依然存在。比如,【第一,专家和专家库的定位问题。】;【第二,专家库里的专家大都是“业余”的。】;【现在,我们的专家库,可不可以不单单是各地区、各部门管理的“驯服工具式”的组织,而变成“专家”自己管理“专家”的相对固定的组织形式呢?】;【第三,专家库多是按照部门系统建立的,专家的来源和分类缺乏统一性。】为此,四川的同志建议:“建议五: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第四,专家库里专家专业的分类混乱不清不明,而且,缺乏经济类和法律类的专家。】;【第六、专家库资金的来源】……似乎都没有什么解决,而新的问题又不段出现……

因此,我想到:再次斗胆评说一下。说明两点:第一,这是理论探讨,不可作为实际工作意见的依据;本人学识尚浅,一定会有不少不当之处;请有不同意见者,欢迎批评指正

第二,由于专家库的某些工作是不公开的;本人的分析有引用其他作者文章的办法和个人分析,不是完全的调查结论。



斗胆再说“专家库” 2013 目录


一、序言 有关想法和写作的动机:

2005年“斗胆评说专家库”的主要内容摘录;

二、问题的提出:

含杨大伟文章《 评标专家最好由业主和参与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

三、对于有关法律法规政令的收集和点评

3.1 关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有关法律法规条文

3.2 简单点评

3.3 进一步分析

招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法律依据与合理性:

3.4 招标代理机构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依据与合理性:

3.5 关于18号令的两个“不得”

3.6 商务部要求招标代理参加评标和财政部不许参加的对比;

四、有关参加评标委员会人员的进一步分析

4.1 【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到底有没有细讲究?

4.2 【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是不是描述比较简单 ?是不是应该明确:“熟悉招标文件相关的工程;设备的业务”

4.3 再仔细分析国际招标的“1+1+3”模式

4.4 专家库里的专家是“评标专家”,还是“评审专家”

4.5 评标委员会可不可以有列席代表,或者说“助手”?

含文章:《编外专家能进评标现场吗?》

4.6 随机抽取的评标委员有要不要准备“替补”?


五、有关专家库的实际应用

5.1 对待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总体看法。

5.2 评标专家库里的专家容量不足。

5.3 专家库里的专家与实际参加评标的专家

    含:引用赵勇的文章:
     《专家评标 名不副实的尴尬》摘要

5.4 专家不专的困惑
    含介绍 唐直信的文章 :
    《莫让评标专家变成“砖家”
5.5 专家库现实上、制度上的缺陷:
5.6 不要迷信“随机抽取”就能防止专家的腐败问题;
5.7 “阳光招标”下的专家库,是否也得“阳光”一些?

6、从杨大伟的文章,联想到世界银行招标评标与中国的不同。

6.1杨大伟无疑是知名专家,请看百度上的解释:

     回到杨大伟的文章,再理解:

6.2 谈谈亲历体会 :世行招标评标和我们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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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5-24 16:07:38 |只看该作者
二、问题的提出:

直接起因是fjsxwzblz网友在国际招标网社区5月12日论坛上的帖子:【
请教各位,国际招标中一般评委的人数是
5
人吗?招标人代表算是技术、经济类专家吗?

[/table]
[table=100%,white]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6561&fpage=2


而在随后的网友跟帖发言中,也分成两大派意见;一派认为:国际招标的1+1+3模式是最好的,规范的,也是合法的;一派认为:这种1+1+模式,虽然常见,但是并不合法。

而在收集有关法律法规政令中,我感到有理论上,认识上的分歧。

在有关参考文章中,有一篇文章《评标专家最好由业主和参与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2009-10-22。作者:世行驻中国代表处杨大伟)引起我的深深的思考:为什么著名的世界银行专家那么说:怎么做才是最好的;而我们的众多政令和分析文章,却往往讲“怎么怎么是不行的”?

杨大伟的文章如下:

评标专家最好由业主和参与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

转载者注:这是发表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的一篇文章。作者是世行驻中国代表处杨大伟,是一名被公认的专家。笔者觉得:专家从国际惯例和法律法规的角度看问题,显然和单纯从反腐败的角度看问题不一样。文章值得大家学习,参考。文章的色彩是本人加描的。Gzztitc.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09-10-22 作者:世行驻中国代表处 杨大伟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发改委200175日第12号令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各部委或各省市政府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抽取。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人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错误地理解为招标人自己的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甚至连招标代理都不能参加评标委员会。实际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人员大都是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人员可以多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甚至,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招标人的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或者全部由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

为了加强业主责任制和招标人问责制,评标专家可以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抽取部分专家,或者自行组建评标委员会,只需要保证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而不论专家的来源。评标专家最好由业主和参与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 这样做的理由和好处是:


1、业主和编制招标文件的专家制订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最了解和熟悉招标项目的背景和实际情况,由业主及其指定的专家评标,能加强业主对项目的决策,责任和管理,节省评标准备和决策的时间和费用。

2、从外部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大都不熟悉项目的基本情况,需要时间熟悉。

3、外部专家参与评标可能需要额外的出差费用和时间,一方面增加了评标的社会平均成本,另一方面出差时间可能与专家的本职工作冲突,需要调整或更换人员,增加评标准备时间。

4、外部评标专家每次参与评标的时间多为一两天,如果评标不可能在一两天内结束,上次抽取的专家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同时凑齐。

5、由于外部评标专家每次参与评标的时间多为一两天,而评标又不可能在一两天内结束,业主和招标人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如组建请标工作组, 为专家提供评标的基础资料。评标可能需要对投标人进行澄清,投标人的答复需要一定的时间准备,如世界银行要求给予投标人澄清答复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天,最好不短于一周。

6、评标应该加强评标结果的客观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减少主观判断和淡化专家的作用。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开标公布的情况,可以预见评标结果,不因为评标专家的不同而导致评标结果的不同。如交通运输部在2009年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中推荐的合理低价法评标规定了计算投标人平均价和评标价的公式,任何人根据公式计算的结果都是一致的,由于其他评标因素均为满足则通过,不满足则不通过的条件,不在评标打分时考虑,不需要外部评标专家即可客观地完成评标任务。

7、不从政府的专家库抽专家减少了政府对业主和招标人的监管,增加了业主和招标人的责任。由于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一般由设计院编制而商务部分由招标代理编制,设计院和招标代理参与评标,同样可以取到第三方监督的作用,业主和招标人没有推脱给外部评标专家和评标委员会的余地。

8、不从政府的专家库抽专家减少了政府建立,维护和及时更新和管理专家库的工作,人员和时间和费用,有利于实施小政府大社会的构想。

招标投标法规定由政府或招标代理建立和管理评标专家库,由于招标代理是企业,主要从商务方面协助业主和招标人,没有各行业的技术专家,很难建立和管理既有技术又有商务的全面的专家库。建议由各行业协会建立和管理评标专家库,或者将各级政府已经建立的专家库交由行业协会管理,如招标投标协会,不强制要求业主和招标人从专家库抽专家。 甚至将招标人(含招标代理)和投标人的资质登记,管理,包括资质证书的发放都交由行业协会办理,政府只制定政策和审查行业协会制定专家库标准和资质标准。如美国工程和新闻记录(Engineering News Records-ENR) 每年公布国际225家最大的国际承包商和美国国内承包商名录,供国际和国内的有关机构和人士参考,没有强制性。欧洲和美国的项目管理证书(IPMP, PMP) 也是由行业协会管理。(作者:世行驻中国代表处杨大伟)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保存时间:2009/10/24
原标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19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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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16:14:42 |只看该作者
三、对于有关法律法规政令的收集和点评
3.1

关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有关法律法规条文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七部委 12号令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确定评标专家,采取随机抽取和直接确定两种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财政部18号令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四十六条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商务部13号令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开标前,招标机构及任何人不得向评标专家透露其即将参与的评标项目内容及招标人和投标人有关的情况。】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转载者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3.2 简单点评

请关注:

第一,在12号令和商务部的13号令中提到了“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第二,财政部18号令明确规定:【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两者的意见是截然相反的。

第三,有关法律法规都没有提到“法律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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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16:16:08 |只看该作者
3.3 进一步分析:

招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法律依据与合理性: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难道依法组建反而把自己排除在外?所以,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是当然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而当初国家计委编写的释义则解释说:

【第四,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个立法目的从前三个目的引伸而来。无论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还是提高经济效益,或保证项目质量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只有在招标投标活动得以规范,经济效益得以规范,经济效益得以提高,项目质量得以保证的条件下,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以维护。因此,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招标投标法》最直接的立法目的。从这一目的出发,《招标投标法》第五章对规避招标、串通投标、转让中标项目等各种非法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并通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第7条)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或投诉(第65条),来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招标人必须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所谓“提出招标项目”,即根据实际情况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和确定拟招标的项目,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落实项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招标”,指提出招标方案,拟定或决定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等。这些工作既可由招标人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而行之。即使由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也是代表了招标人的意志,并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事,仍被视为招标人“进行招标”。】

我的理解,法定的招标项目,使用的是“其他国有资金”;如果,招标投标活动是严格的依法办事,则招标的结果实现了“效益和节约”,符合招标人的利益;同时,也是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这种情况下,招标人的利益,是与国家利益,社会公众的利益是一致的。

3.4 招标代理机构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依据与合理性: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释义说,【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五个环节”。】评标是其中一个关键点环节,作为提供代理业务和相关服务的“招标代理”,是义不容辞的。

从实践的的角度上说,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人员,应该属于最了解情况的有关人员之一,正如前述杨大伟的文章所阐述。

尤其,国家准备推行职业资格制度,让“招标师”成为“执业资格”,那就更应该让其在关键环节发挥作用。

具体说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不仅要熟悉一般的招标知识,而且,还要懂得英文,要涉及有关外贸知识,涉及对外文的投标保函的审查、确定;那不是一般的“专家”就能够适应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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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16:32:37 |只看该作者
世行的出发点是,如何实实在在地将标评好。
中国招标法规的出发点是,如何防止腐败(有罪推定:所有的招标当事人都是腐败分子),是否能将标评好并不重要。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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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元宵节宫灯图标 2011年金兔迎春庆新年许愿兔图标 2010感恩节许愿灯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金点子奖 最爱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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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16:43:59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关于“1+1+3的模式”合法不合法,网友们的认识是基本一致,那就是:不合法。
  关于合法不合法的讨论,大家都已经很深入了。
  评判“合法不合法”,唯一的依据就是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而不是其他。

  理论上的探讨,涉及的是该规定“合理不合理”的问题,而不是“合法不合法”的问题。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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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5-24 16:52:02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世行的出发点是,如何实实在在地将标评好。
中国招标法规的出发点是,如何防止腐败(有罪推定:所有的招标当事人都是腐败分子),是否能将标评好并不重要。 (2013-05-24 16:32)
支持!招标投标评标只求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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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17:46:32 |只看该作者
规定五人以上单数,就表明,不可能或不能将招标机构代表排除在三分之二之外。否则,就应该规定七人以上单数。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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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20:38:43 |只看该作者
[s:90]yang503503:影响招标“三公”原则的最大问题是招投标的形式化,这也是招投标最黑暗、最容易滋生腐败的地方,形式化招标没有根本改变,谈中国招标采购梦都只是“白日梦”。 (2013-05-15 10:35)http://bbs.ebnew.com/read.php?ti ... p;amp;page=6#326839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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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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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4 21:57:05 |只看该作者
还是再回一帖吧……
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应该怎样做是非常明确而不应有任何疑义的。
容我再说明一下——“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这条规定看似并不长的一句话,其实涵义比较丰富,包括:
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其中即便有技术、经济专家)不等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
2.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举例说明,如果招标人(或其代表)在评标委员会中为1人,则专家库中可以抽取4人、6人、8人……如果招标人(或其代表)在评标委员会中为2人,则专家库中应抽取5人、7人、9人……相信这么简单的数学问题,大家不会不清楚。
但为何在知道的同时却仍旧违规呢?因为政府监管的不作为,或者说不愿作为。如果大家都认为这个规定不合理,可以修改、调整,正如你若对法院判决不满,可以提起上诉,但并不意味着你认为不合理规定(判决)的就可以随意违反(不执行),在新的规定(判决)生效前,旧的规定(判决)仍然需要执行。
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29?号
      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十六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
    ??(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
    ??(三)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2003年3月28日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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