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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法律范畴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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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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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7-19 09:46:4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法律范畴的讨论      

       百度文库中的解释: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对象是招标、投标的法律行为,行为的主体是政府机构、民间组织或者个人。招标是采购活动采用的方式之一,招标投标流程是采购活动的环节之一。由于《招标投标法》规范的对象是法律行为,主要内容是程序性规定,所以《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属于经济法律范畴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对象是政府采购行为,行为的主体是政府机关及其授权机构,规范的范围涵盖了政策取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环节,是实体法,属于行政法律范畴

       虽然已经讨论的很多了,请懂法的大侠们给鉴定一下。
已有 2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汪才华 + 5
gzztitc + 3 总版主 提出法律范畴的解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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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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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17:24:16 |只看该作者
13楼网友刚刚转发的的协会刊物发表的文章

海峡两岸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制度比较研究》里面说到:

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在性质上应该属于广义的行政行为。”

无论是《招标投标法》还是台湾地区的《政府采购法》,都是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招标投标活动不仅涉及实体也涉及程序,并且公开、公平的交易程序是招标投标活动内在要求。”

这就使得人们去思考 ……到底如何看待“程序法”以及“行政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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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14:30:59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这种法律属性的划分没有绝对性,行政法更多的体现是“公法”的属性,民商法和经济法更多体现的是“私法”的属性,事实上,《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两部法都有这方面的属性,既有强制的诸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等规定,又有诸如“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等规定,只是孰多孰少的问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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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14:11:49 |只看该作者
看来归类有些不一致。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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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社区劳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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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12:25:14 |只看该作者
“权威解释”并不权威,解释只有三大类:合法不合法,合理不合理,合情不合情
任何一部法律的第一条都是立法宗旨,招标投标法的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显然,它作为民商法没有问题。
政府采购法原来被作为行政法,现作为经济法比较合理,它的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不过在全国人大的网站上“法律法规数据库”的经济法类没有检索到http://law.npc.gov.cn:87/home/begin1.c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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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4 09:24:13 |只看该作者
[s:125]
自己顶一下,希望大家继续讨论!!!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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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0:24:21 |只看该作者
单单定位程序法就有了问题。

例子很多,就像这个帖子的问题处理: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92447
本来营业执照原件有,就可以证明投标人的身份,最多复印了补上就可以了。
但是,招标文件规定的什么、什么,程序上应该在这里就“废”掉。
这样“废”掉对竞争有利吗?招标到底是为什么?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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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7-22 11:56:13 |只看该作者
对同一个事物的归类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要看以什么来划定。
例如,以钢材为例:
1.以含碳量多少来分,可分为高碳钢、中碳钢、低碳钢;
2.以是否含金属元素来分,可分为合金钢和碳素钢;
3.以含金属元素的多少来分,可分为高合金钢和低合金钢。
4.以用途来分,可分为结构钢、工具钢、轴承钢、模具钢等等。
5.以形状来分,可分为线材、工字钢等等。线材的形状不同,又可分为盘元、螺纹钢等。
6.以某种主要金属成分来分,可分为锰钢、钨钢等等。
7.。。。。。。。。。

所以,某钢材可能有多种名称,例如,它可以称为:高合金钢、模具钢、钨钢。
同样的道理,某一部法律,它可能可以称为程序法,也可以称为经济法,也可以称为公法。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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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11:08:01 |只看该作者
社区内懂法的大侠们怎么还不出现?都来讨论吧。想听听大家的见解,因为,俺很糊涂和纠结。

定义为“程序法”,其实是有很多的问题的。

让招标变为:1.就为“走程序”;2.过多设定拒绝、无效等诸多不能显示“三公”原则的事情。。。。。。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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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11:01:03 |只看该作者
    著名专家赵勇老师陈川生老师的新书《招标采购管理与监督》,也多处谈到了有关问题。


比如,第p5-p6,关于招标采购的法律属性就讲到:【《招标法》具有公法和私法的两重法律关系。】。此外,还说,《招标法》经济属性是“经济活动”;技术属性是:属于技术活动;管理属性是:属于公共管理学和工商管理学研究的交集。


在专门的一章:p42里,他们谈到《招标法》与《采购法》的关系。他们说:【采购法】的调整范围属于西方国家传统的政府采购……(转载者注:下略)因此,《采购法》首先是一部行政实体法。其次,相对《招标法》而言,《采购法》又属于特别法。这里的所谓特别法是指《招标法》以外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的某些特别法律规定。


这样,我国就有了两部针对涉及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标的采购规范的法律。体现了中国特色。……(下略,包括:调整范围;衔接和关联;《条例》的厘清等等)。


看来,多数专家是认为:“两法”在关键的宗旨上是一致的。都是规范公共采购的法律;而在具体的程序和管理问题方面,有某些冲突。


正如钱老曾经说过:


《招标投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是“发改委的法律”;
《政府采购法》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是“财政部的法律”。



第二种意见,就是百度上讲的:


《招标法》属于“程序法”,是“民商法”;


而《政府采购法》是“行政法”。


俺不会从法理上去讲它们的区别。俺理解,这句等于说,打个比方,好像说,政府采购属于“国军”;可以说是王牌74师……,而法定的招标投标,属于“共军”,最多算是和“土八路”或者游击队……。是这样子吗 ?


问题出来了 :

   
   《招标投标法》的法律属性到底是什么 ?怎么看说它是“程序法”的问题?怎么理解法定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属性”,到底是“公共采购”,还是“民间的工商贸易活动”?俺就说不清楚啦……

   
    而下一步,招标代理机构是主要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服务的,还是特别的“营利”单位;我们具体的从业人员,包括招标师,与政府采购集采机构的工作人员,是一个战壕,不同战线的战友;还是正规的国军与土八路;游击队的区别 ??


还请各位叔叔阿姨帮助俺分析呀 !


亲,先谢谢大家啦!

转载者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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