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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 应该是无效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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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3-7-23 13:35:2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偶然转到“中国国际招标网”必联社区,下面想就裘斟提出的问题谈一下粗浅看法。
    裘斟所提问题虽无代表性,因招标方规定“只能以美元报价”,却有投标商无视招标方要求而以欧元报价,这种情况极少发生,但其评标结果引发的争论涉及到评标的公平、公正,从这个角度讲,对这个问题展开讨论是有意义的。
    版主认为,招标文件虽写明“外汇部分必须用美元报价”,但“并未说明不以美元报价的后果”,因而不应被废标。我认为,招标文件虽“未说明不以美元报价的后果”,但却明白无误地的写明“必须以美元报价”,这不仅是本标招、投标双方都应遵守的公平原则,同时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规定而完全排除了投标商以其他货币报价的可能或空间。在这种情况下,投标商仍以欧元报价,这种标应视为无效标,理所当然在初评时就应废标。
    招标方以开标当日的兑换率将欧元价换成美元与其他投标商报价进行比较,并认为这样做是公平的,但我认为,根据“七号令”第28条第5款规定,只有在允许以多种货币报价时才存在价格转换问题,在招标文件规定不允许以其他货币报价情况下,认可以对价格构成重大影响的其他货币报价,并进行价格转换,显然是缺乏法理依据和欠妥当的。招标方这样做,不仅是对自己制订的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严肃的招标文件的儿戏,同时也是对其他投标商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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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7 12:31:20 |只看该作者
没有中标当然会不高兴的。
从理论上我们这里已经讨论得足够了,也比较清楚了。我觉得如果可能最好质疑一下。看看权威机构的说法。
小hu同志很会开导人啊!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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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60#
发表于 2003-9-17 11:52:27 |只看该作者
对啊,所以在这样的问题上,你去质疑也是没有结果的,因为这不是必须废标的理由,不是吗?而且我记得中标的那家的价格是要比楼主投的低啊,所以楼主还是下次记得考虑好自己的赢利空间吧。一次的成败没什么的,以后机会还多呢,也别太难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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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7 09:25:36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怎么还没讨论完啊?

tommyhu说的小签问题和这个是有一定联系,因为这些权利的掌握在招标方手中。
漏了小签,就有可能被废标,当然既然为有可能,也就有可能不废有可能废。我分项报价表没签,你废不废呢?
这个问题(货币报价)只是招标文件中的一个陷阱罢了,张记性就好了。不能只有一次落标没有二次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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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58#
发表于 2003-9-17 09:19:46 |只看该作者

那里的?

最初由 p3990 发表
[B]谢谢 [/B]


你什么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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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7 09:16:09 |只看该作者
谢谢
我是来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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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发表于 2003-9-17 08:17:16 |只看该作者

别偷换概念

在辩论中最忌讳的是偷换概念。冷观先生,你在玩偷换概念。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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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发表于 2003-9-16 17:10:03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对七号令里面的“如果允许”一词并非指招标文件上的文字,而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所得到结果。而招标文件对汇率转换的要求是如果有多种货币报价。所以是不是允许多种货币存在还要看是不是能排除了其他货币报价的投标。而现在根据招标文件,没有规定非美元报价就是废标,所以报价中就有了多种货币,所以价格评比时就可以用汇率转换。所以我认为冷观的推理是不合适的。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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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54#
发表于 2003-9-16 16:25:00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冷观你是因为先入为主了,在这样涉及到废标的条款上,招标方一定要慎重再慎重的,要照你这样说,那大部分的投标人投的都是废标了,不是吗?就好比说吧,要是你投标,因为有一页没有小签被人废了,你什么感觉啊?必须每页小签也是招标文件要求的,对吧。所以我认为招标公司没有废他们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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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6 15:46:03 |只看该作者
觉得版主举的例子很有意思,可惜,并未说明问题。试用同一例。
父母对孩子说“你必须好好学习”,因为父母要求的理由“必须”是因为如果不照此办理,其他好好学习的孩子就有资本升学,而没有遵守父母教诲的就自然被淘汰。从这个角度说,不是父母要把孩子从升学队伍中淘汰,而是因为孩子自己没有按父母要求去做,遵守父母“必须好好学习”教诲的孩子,得到的回报当然与不遵守的不同。
其实这个例子用在以法规形式规定的招标业务中很牵强,既然版主举了此例子,我试着顺着版主的思路,但还是会得出与版主不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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