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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代理机构如何评估招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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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 14:50:4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代理机构如何评估招标结果?

从表面看,代理机构主要是走招标程序。评标是由专家进行的。

各个监管部门在代理机构考核的时候也主要是就人员、操作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评估。

那么如果评价代理公司这一单业务做得怎么样呢?公司怎么评?业主怎么评?

有什么量化标准吗?
已有 1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gzztitc + 3 提出值得思考 和值得研讨的 招标代理机构  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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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6 15:10:47 |只看该作者
我们报就这个话题做了一篇文,也约了一篇稿子,我发在论坛里了。

链接如下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9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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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5 09:48:32 |只看该作者
关于南京睿之海的最新情况,参见本人的发帖:

中国采购与招标发展史上若干“第一” 第7页: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2536&page=7



此外,我准备用一周左右的时间,再修改上述文章,写出第二稿,供大家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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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5 09:40:56 |只看该作者
  招标可否采用“综合评标法”来“评价”?(下)

  信息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 2007-10-17

初步设想:招标项目和招标机构《规范性可信度评价》草案

前述南京睿之海公司的招投标“可信度评价”,属于比较正规的、科学的,也是比较细致繁琐的;同时,由于种种考虑,它只针对“招标项目”而言。

有没有比较简单的办法呢?能不能把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价也包含进去呢?

笔者初步设想了一个方法:就是根据《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原则,选择其要点,即“规范”、“效益”、“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等要点,结合招标的“公开、公平竞争”的特点以及“诚信的原则”,提出以下建议。

所谓招标“规范性可信度”简单“综合评价法”,就是以满分100分制,综合评出具体的招投标项目得分。

100分的内容,划分成4大板块,每一板块小计总分为25分:

1)公开和规范方面: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去做。这里特别说明:由于现行的许多文件规定属于“政出多门”,我建议评价时,以国家“部委级别”的规定为准。25

比如,发改委的规定,必须招标的范围是“工程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某省的文件规定“工程规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就必须公开招标”;而其下属某市县文件规定“工程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就必须招标”。

我的理解是,前者属于“规范”的;而后两个不属于规范的,评价时,不给得分。

此外,还包括:是否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是否满足招标时间要求;是否注明资金来源以及是否“法定必须招标”还是自愿招标?
是否采用标准范本;
是否明确告知招标技术要求、评标方法和具体的评分办法;
参与投标的是否满足3家以上的要求;
评委会的组成是否科学合理;
是否及时发出中标结果公示;
是否及时签订和兑现中标合同等等。

2)公平和维护国家公众利益方面:25

招标的方式和技术、经济条款是否做到了“没有歧视性”;是否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一个投标厂商。

(3)兼顾“质量”和“效益”方面:25

是否体现了招标竞争的效果;如果是“最高价”中标,则扣除一定的分数;一般的计算方法,以“预算价格”或者“标底”为参考,取其90%的价格为标准。低于的,得到满分后“封顶”;高于者,按照比例计算得分。

比如,估算价格为100万元人民币。则计算标准为90万元。如果中标价格为90万元,则得分20分;如果中标价格是100万,则得分为20X90/100),约为18分。

特别说明:如果计划价格是110万,(因为多少总是留有余地,包括一些“不可预见费”),而中标价格是110万,则不计算得分。

4)有些现象,是问题的综合反映,所以也影响着评分。25

 招标过程是否正常进行,还是在发出招标文件后修改参数而导致延期?或者因为不足三家而重新招标?

 招标过程中,有无领导或者其他权力部门干扰,招标机构能否排除之?

 业主是否有指定中标人的倾向?招标机构能否说服业主还是屈从之?

 评标委员的专业是否符合需求以及专家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招标过程中,是否有串通投标的问题,招标机构能否及时发现和正确对待?

 对于招标和中标结果,是否有人“投诉”?

 以上总计得分,为“招标业务”分。

 再加上“招标机构、人员”信誉度的因素。

 考虑到目前国内招投标可信度的现状,暂时分为ABCD4档。系数分别为:0.90.80.70.6,不可设的过高。

 对于得到“最受欢迎的招标机构”或者被省(直辖市)一级评为“先进”等等的,可以列为A档;一般的招标机构,列为B档;如果某个招标项目被监管部门批评、通报或者撤销招标结果,则该招标机构(或者内部的部门)在3个月内列为C;如果上述情况在半年内多次发生,则列为D,这就意味着该招标代理如果再不改正,可能被取消资质。“招标规范性可信度评分”=“招标业务分”X“招标信誉度系数”

说明:初步设想,是仿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办法,把每个招标细节列上,对于不符合者,扣除相应的得分。其中,重要的项目,加注*,有一项不符合,将就扣除此类的全部得分。

但是,由于评价招标是一个系统工程,许多“假招标”又在局部程序上很难看出问题。笔者一时很难想完全。故而暂时从简。


保存时间:2007-10-26
http://www.bcactc.com/home/xwgg/show.aspx?news_no=16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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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5 09:35:03 |只看该作者
《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公正度评价”制度的探讨》分析了上海市作法的优缺点,提出了改进后的《可信度评价标准》。概括的说,该评价办法,根据“完备性”、“合理性”、“一致性”三大块内容来衡量,有着科学细致的评价标准和评分办法规定。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比较评判。

可惜,其评价标准和具体的评价报告,大都是表格形式的。笔者难以保存完整并且上传。还是请大家去看原文吧。

目前(20068月底),南京睿之海公司已经发表了15期研究报告。还公布了有关“白皮书”。白皮书中说道:

“南京市首份《招投标可信度评价白皮书》昨日新鲜出炉,依照有关部门2004年确定的《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标准》标准,受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立项课题委托,南京睿之海信息研究中心于20042005年度,对70个南京建设重点招标项目进行了评价,总体评价结果显示:‘南京地区的招投标可信度状况不容乐观’。

南京睿之海信息研究中心负责人周睿向记者介绍,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是针对近年来工程建设中出现一些不公正现象而提出的新课题。……

周睿告诉记者,这次所有评价的招标项目,均是使用政府公共资金的项目。他说,以往市民只知道一个大工程的立项、建设单位等基本信息,其实各项目的建设单位只是在使用纳税人的钱,这些钱使用合理与否?信用度有多高?市民却经常是一头雾水。

三大标准评判

周睿介绍,这次大型的评价工作,除了对招标文件的完备性和合理性进行可信度分析外,还对招投标行为与其公开信息的一致性进行评价。对于项目的评价,主要根据完备性、合理性及一致性来进行。可信度等级共分为四大类别,分别是:可信级别、基本可信级别、非可信级别、不可信级别。

可信度“刚刚及格”

结果显示,南京70个项目的可信度平均得分为53.13分,其中最高分为80.54分,为市政建设行业类‘南京地铁二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监理TJ02标招标项目’;最低分为30.15分,为电力行业某招标项目。……除了南京长江第三大桥交通安全设施项目招标项目、南京长江第三大桥景观照明和检修照明工程项目(JZ3合同段)招标项目、南京地铁一号线工程车站机电设备安装SA0406标等少数几个项目外,其余被评价项目的得分均不高,其中相当一部分被评价项目得分都在50分一下,为不及格,属于不可信级别。”

据我所知,虽然南京市有关方面一直大力支持他们的研究工作,但是,他们至今仍然是艰难的起步阶段,未被广大相关人士理解的;有的人还讲,反正大家都是50多分,我们想出头也不容易,不如随波逐流吧……

今年78日,南京睿之海公司已经加入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成为第五批会员;随着反商业贿赂工作的开展,人们对于“市场诚信”问题的认识,也提高到了新的高度。我也衷心希望:睿之海公司能够更加广泛的介绍他们的研究成果,并在推广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初步设想: 招标项目和招标机构《规范性可信度评价》草案

前述南京睿之海公司的招投标“可信度评价”,属于比较正规的、科学的,也是比较细致繁琐的;同时,由于种种考虑,它只针对“招标项目”而言。

有没有比较简单的办法呢?能不能把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价也包含进去呢?

笔者初步设想了一个方法:就是根据《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原则,选择其要点,即“规范”、“效益”、“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等要点,结合招标的“公开、公平竞争”的特点以及“诚信的原则”,提出以下建议。

所谓招标“规范性可信度”简单“综合评价法”,就是以满分100分制,综合评出具体的招投标项目得分。

100分的内容,划分成4大板块,每一板块小计总分为25分:

1)公开和规范方面: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去做。这里特别说明:由于现行的许多文件规定属于“政出多门”,我建议评价时,以国家“部委级别”的规定为准。25

比如,发改委的规定,必须招标的范围是“工程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某省的文件规定“工程规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就必须公开招标”;而其下属某市县文件规定“工程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就必须招标”。

我得理解是,前者属于“规范”的;而后两个不属于规范的,评价时,不给得分。

此外,还包括:是否按照规定在制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是否满足招标时间要求;是否注明资金来源以及是否“法定必须招标”还是自愿招标?

是否采用标准范本;
是否明确告知招标技术要求、评标方法和具体的评分办法;
参与投标的是否满足3家以上的要求;
评委会的组成是否科学合理;
是否及时发出中标结果公示;
是否及时签订和兑现中标合同等等。

2)公平和维护国家公众利益方面:25

招标的方式和技术、经济条款是否做到了“没有歧视性”;是否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一个投标厂商;

3)兼顾“质量”和“效益”方面:25

是否体现了招标竞争的效果;如果是“最高价”中标,则扣除一定的分数;一般的计算方法,以“预算价格”或者“标底”为参考,取其90%的价格为标准。低于的,得到满分后“封顶”;高于者,按照比例计算得分。

比如,估算价格为100万元人民币。则计算标准为90万元。如果中标价格为90万元,则得分20分;如果中标价格是100万,则得分为20X (90 / 100),约为18分。

特别说明:如果计划价格是110万,(因为多少总是留有余地,包括一些“不可预见费),而中标价格是110万,则不计算得分。

4)有些现象,是问题的综合反映,所以也影响着评分。25

招标过程是否正常进行,还是在发出招标文件后修改参数而导致延期?或者因为不足三家而重新招标?

招标过程中,有无领导或者其他权力部门干扰,招标机构能否排除之?

业主是否有指定中标人的倾向?招标机构能否说服业主还是屈从之?

评标委员的专业是否符合需求以及专家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招标过程中,是否有串通投标的问题,招标机构能否及时发现和正确对待?

对于招标和中标结果,是否有人“投诉”?

以上总计得分,为“招标业务“分。

再加上“招标机构、人员”信誉度的因素,

考虑到目前国内招投标可信度的现状,暂时分为 ABC D4档。系数分别为:0.9 0.8 0.7 0.6 ,不可设的过高。

对于得到“最受欢迎的招标机构”或者被省(直辖市)一级评为“先进”等等的,可以列为A档;一般的招标机构,列为B档;如果某个招标项目被监管部门批评、通报或者撤销招标结果,则该招标机构(或者内部的部门)在3个月内列为C;如果上述情况在半年内多次发生,则列为 D,这就意味着该招标代理如果再不改正,可能被取消资质。“招标规范性可信度评分”=“招标业务分” X “招标信誉度系数”

说明:初步设想,是仿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办法,把每个招标细节列上,对于不符合者,扣除相应的得分。其中,重要的项目,加注*,有一项不符合,将就扣除此类的全部得分。

但是,由于评价招标是一个系统工程,许多“假招标”又在局部程序上很难看出问题。笔者一时很难想完全。故而暂时从简。

查看原贴,参与讨论: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7092


本文作者:高子正,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2005年,被天津市财政局聘为政府采购评审委员。发表了《思考与困惑系列》等20多篇文章。


保存时间:2007-6-4
http://new.chinabidding.com/zxzx.jhtml?method=detail&docId=1398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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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5 09:33:23 |只看该作者
而这些文章,都不满足楼主所提问题的深度和广度。

我前几年的思考旧文,也许比较接近楼主的问题,特此再度转发:分几段


招标可否采用“综合评标法”来“评价”?

中国国际招标网 时间:2007.05.29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 作者:高子正

招投标中的“第三只眼”和南京睿之海公司的“可信度”评价

2004年,乘着《招投标法》颁布带来的大好形式,各地的招投标活动如雨后春笋一样蓬勃开展起来。一些有识之士,也许早就看出:招标投标这种“国际惯例”的形式,并不是天然的“反腐剂”;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与监督,它也可能“变味”,走向反面。

200410月底到11月初,南京的《金陵晚报》一连发表了记者刘慧婷的《招投标层层黑幕遭遇“第三只眼”》、《招投标“第三只眼”引来多方关注》、《视招标规则为儿戏,招标单位牛气十足》、《市民爆料:一份招标文件最高能卖上万元》、《招投标游戏潜规则再揭秘》等系列文章。

文章介绍说道(摘录):“一位招投标公司的办事人员告诉记者,她从事招投标工作多年,深知其中奥妙,评价标准的出现可以起到监督作用,有利于增加招投标公司的公信力、公正性。她表示,招投标市场更期待诚信体制,既然已经有了评价标准,今后公司如果有涉及到公众利益的大项目招投标,他们肯定会请求第三方来作可信度评价。”

“蒋先生打进电话时,并没有征询评价标准的内容,倒是建议招投标项目能否向公众公开,让公众了解整个招投标的过程。蒋先生说,总是在媒体上得知哪个局哪个处的领导贪污贿赂,这都是结果。其实在公众事业上,纳税人很想知道自己的钱怎么用的、结果如何,倘若这些项目招投标完全向公众公开,甚至公众也能到现场“旁听”招投标过程,这可以很好地制约腐败行为的产生。”

“一位自称学法律的读者一接通电话就说,他从没有见过哪家报纸这样登文章,他以前学过招标投标法,但一直没有觉得‘学透’,在看了昨天的报道后,不仅明白了有“细则作用”的招投标评价标准的存在价值,而且对招标投标法也有了进一步认识。另一位招投标公司人员则索性向记者索要文件,不论是《招投标评价标准》,还是对于项目的评价结论,只要是涉及招投标的,他统统都要。见记者有些为难,他提议能否建立专门的网站,他可以浏览网站好好学习。”

“刘先生打入电话时,情绪较为激动,表示“经常参与投标,但每次投标中所花费的各方面联系费很多,这是一笔很大的支出”。有十年招标经验的他知道,只有关系好的单位中标概率才大,所以他很希望这种评价标准在行业内推行。

曹先生也告诉记者,有不少招标活动从程序上看完全合法,但还有不少漏洞,比如评标环境完全封闭,只有招标人心中有数,外人无法了解招标人和评标人之间的状况。还有不少招标企业有自己协作单位的存库,公开抽签时,抽来抽去都是“自己人”等等。所以曹先生希望评价标准不仅要政府介入坚持下去,还要更加完善。”

时至两年后的今天,我再读这些文章时,仍然为当时人们的正义、良知和真知灼见而感慨不已!

随即,南京市的《依法治市网》报道了南京市司法局组织专家论证《招标投标可信度评价标准》的消息。

南京市的《睿之海信息研究有限公司》成立的消息,也随之被大家所知。

从报道中我们得知,《可信度评价》的想法,最早是2001年由南京市司法局公证处的同志们提出的。他们从工作中体会到,市场经济中的诚信研究,一个客观的公正的评价,对于促进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落实,是十分有宜的。

我在拙作《我所知到的中国招标若干第一人》中,也提到了南京睿之海公司;可惜,我不知道具体开创和负责的是谁?是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南京市WTO法律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王竟成?还是WTO法律服务中心课题负责人周睿?还是其他人?

在睿之海公司的网站上,他们列出专题报道,表明《可信度研究》的一些理论依据。其中,首先是关于“劣币驱除良币”的理论介绍。这一点上,睿之海公司的介绍略显得简单,我给予补充说明:《劣币驱逐良币理论》,通常经济学上称之为《格雷欣法则》。

有文章说,“记得在香港卫视有一个叫《百万富翁》的智力竞赛,有一位参赛者一路过关斩将,脱颖而出,就在他胜利在望之时,最后一道题使他百万富翁的希望成为泡影。这道题就是:‘劣币驱逐良币’又叫什么法则?

‘劣币驱逐良币’是经济学中一个古老的原理,它说的是铸币流通时代,在银和金同为本位货币的情况下,一国要为金币和银币之间规定价值比率,并按照这一比率无限制地自由买卖金银,金币和银币可以同时流通。由于金和银本身的价值是变动的,这种金属货币本身价值的变动与两者兑换比率相对保持不变产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使复本位制无法实现。比如说当金和银的兑换比率是1:15,当银由于银的开采成本降低而最后其价值降低时,人们就按上述比率用银兑换金,将其贮藏,最后使银充斥于货币流通,排斥了金。如果相反即银的价值上升而金的价值降低,人们就会用金按上述比例兑换银,将银贮藏,流通中就只会是金币。这就是说,实际价值较高的“良币”渐渐为人们所贮存离开流通市场,使得实际价值较低的‘劣币’充斥市场。这一现象最早被英国的财政大臣格雷欣(1533-1603)所发现,故称之为‘格雷欣法则’。

格雷欣法则实现要具备如下条件:劣币和良币同时都为法定货币;两种货币有一定法定比率;两种货币的总和必须超过社会所需的货币量。”(引自:上海电视大学金融与会计系 祝小兵副教授文章)。

“在铸币时代,劣币(指成色不足的铸币)流入市场后,交易主体逐渐倾向于收藏良币(指足成色的铸币),导致市场上良币数量减少,最终由劣币取代良币成为交易的等价物。

在这一过程中,并非劣币比良币具有什么优越性,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在于交易主体寻求等价交易,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对良币与劣币交易主体普遍不具备识别能力,交易主体只能选择收藏良币,以劣币进行交易,所以信息不对称是劣币驱逐良币这一现象的根源。

解决这一问题的机制其实很简单,建立一种机制使得在交易主体之间对于劣币与良币区别信息达到平衡状态,这样劣币就只能按其实际成色参与交易(或者无人与劣币交易),结果就会完全不同,这种促进信息平衡的机制就是‘信号传递’。”(睿之海文章)

《阳光下的黑暗—从安徽博士案谈招标制度问题》一文分析了安徽高速公路公司副总工程师、博士孙江受贿案件。在分析了招投标环节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谈到了人们常说的部门监督等等之后,特别提到了“社会监督”问题:

“社会监督主要体现为舆论监督,但基于招标活动的专业性及招标活动信息较为封闭,社会公众与招投标活动主体之间的信息很不对称,使得社会监督的作用极为有限,并且主要体现为事后监督,预防功能较弱,对于当事人现实利益的保护力度不够。

制度层面约束欠缺的情况下,招标制度的良好的初衷也只能依靠相对强势方、权力持有人的自我意识去实现了,但这肯定是不能信赖的。

在违法成本低廉的现实下,逐利的本性占据了上风,马克思曾对资本家进行这样的描述:‘资本家为了百分之百的利润可以践踏一切法律,为了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可以冒上绞首架的危险。’其实在制度约束不力的社会中,这种逐利的心理都会存在。完善制度规则,缩小超值“利润”空间;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督体系,提高超值“利润”成本。让国家的资金更安全!让纳税人的血汗用得更有价值!(稿件来源:睿之海 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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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5 09:27:56 |只看该作者
严谨规范应对质疑 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业务十二处

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天津市奶牛发展中心质量检测DHI实验室改造检测仪器采购项目”,为农业部第四批扩大内需项目,采购内容为牛奶质量综合指标快速分析仪、牛奶质量检测取样运输工作站设备各1套。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在代理该项目招标过程中,在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书”)发售环节遇到了已购买标书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针对标书相关技术条款提出质疑的情况。项目负责人在应对处理投标人针对标书所提出的质疑过程中,以全面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为基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为前提,及时应答圆满解决了投标人所提出的质疑保证该项目顺利推进及时实施完成。具体过程及分析如下:

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在接受业主单位的委托后,按照相关规定在“天津政府采购网”上登发了公开招标公告。在标书购买时间内,共有3家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其中某一家投标人,在购买标书的两个星期后通过电话的方式对标书的某一条技术指标向招标公司项目负责人提出了质疑并询问相关质疑投诉程序。接听电话的项目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质疑与投诉”中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向其咨询并讲解了质疑与投诉的相关程序规定,即“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电话沟通之后,该投标人未进一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后该投标人参与了项目投标,未中标。针对评标结果,该投标人提出曾对标书技术条款提出质疑,但招标公司未予采纳修改标书技术指标,影响了其投标结果。针对该投标人的再次质疑,项目负责人进行了耐心解释和答复。指出该投标人之前一次对标书条款提出质疑的行为,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质疑与投诉”中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存在两项不符之处:其一、该供应商已购买招标文件,其对于招标文件是否损害其利益的知道或者应知时间应从购买招标文件之时算起。而该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规定的“七个工作日内”时限;其二,该供应商通过电话方式对招标文件的某一条技术指标提出质疑,未按照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鉴于该投标人在质疑过程中的行为存在以上两点与相关规定不符之处,所以未采纳该投标人的质疑对相关技术指标进行修改。该项目负责人的解答最终得到了质疑投标人的认可和接收。

分析:在处理针对招标文件的质疑过程中,质疑时间的时效性以及质疑方式的合法性是非常关键的重点,必须准确掌握严格把关。因为对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指标的修改涉及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名潜在投标人的切身利益,牵一发而动全身往往会引起广泛关注和较大反响,所以在处理该类质疑过程中必须严谨、规范,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做到懂法、依法、合法。具体到上述案例项目,在应对投标人质疑的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准确把握相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操作,针对质疑所做出的处理均符合相关规定。最终以自己严谨规范的工作换来了了质疑投标人的理解,没有因为质疑处理影响项目进度,保证了项目的顺利实施,赢得了业主好评。


保存时间:2013/8/3

原标题: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http://www.titc.com.cn/caseView.asp?id=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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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标保证金递交问题

业务十一处 苑媛


案情介绍:

某医院委托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对计算机机房装修工程项目进行谈判,共有ABCD 4家单位购买了谈判采购文件,提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为2012221日上午9:30时(北京时间)之前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201开标室。

A谈判供应商在谈判截止时间到达前提交了谈判保证金及谈判响应文件。BCD谈判供应商在投标谈判截止时间前几分钟陆续到达谈判会议室,紧张地签到,递交谈判响应文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接收谈判响应文件。谈判时间到,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主持谈判会议,供应商代表对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验并签字予以确认后,宣布休会进入评审阶段,并且告知所有谈判供应商在场外等候质询。

就在这时,BCD三家谈判供应商分别从自己的包里拿出现金、支票欲递交给代理机构作为谈判保证金,A谈判供应商看到后提出质疑,认为BCD三家谈判供应商未在谈判截止时间前提交谈判保证金,就应当取消谈判资格,但其他三家谈判供应商不服,认为如果先到财务处交了保证金再到达201开标室就会迟到,这个项目没有公开唱价,所以现在补上保证金也不是问题。

代理机构称:只接受谈判截止时间前提交的谈判文件,因此拒收BCD三家谈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四家供应商退场,进入评审阶段。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要求:“本项目谈判保证金金额:不少于报价的1%,谈判前递交至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的规定,认为三家供应商均未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取消BCD三家谈判供应商的谈判资格;该项目目前只剩下A一家谈判供应商,该谈判供应商在第一阶段提交的谈判文件中包含报价文件,根据谈判采购文件“若被邀请人在第一阶段提交的谈判文件中包含任何报价内容的或暗示报价内容的资料,将不再进入第二阶段的谈判”的规定,属于实质上不响应谈判采购文件要求,故取消该谈判供应商的谈判资格。

四家谈判供应商谈判资格均被取消,最终宣布谈判失败。

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经验教训:

不论是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还是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做好响应文件只是参与该项目的一部分,细小的环节不容忽视,正所谓“细节决定成败”,只有每个环节都做好充足的准备,才能应对多变复杂的现场情况。同时,也对招标代理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招标文件编制的专业水平和能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灵活正确运用,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应对自如,才能成为一名名副其实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

保存时间:2013/6/22
原标题: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http://www.titc.com.cn/caseView.asp?id=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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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5 09:25:48 |只看该作者
采购方式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                 

业务五处

背景:

某大学20124月要采购大学生活动中心电影放映系统设备及安装项目。该项目是根据市委领导就“院线”建设所作的重要指示,即把“院线”定位于“突出公益性和教育功能,注重文化欣赏,兼顾娱乐消费”而产生的。项目要求采购进口设备,供货及安装期要求很急,且54号必须首映。

分析:

按照要求该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预算200万元),且采购进口设备需要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进行审核管理。接到采购任务已是20124月初了,办理审核管理手续需要时间,再上网公告,54号首映很困难。为了能够满足采购人的需求,急用户之所急,招标代理根据《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三)规定:采用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之规定,建议采购人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尽管办理变更采购方式前期需要采购人提供足够证明本项目紧急需求的文件和相关的书面材料,但这是唯一可以争取采购时间的希望。招标代理首先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将办理进口产品审核所需要的资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及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及时提供给采购人并告之相关的注意事项。采购人非常配合,按照上述要求准备材料并网上操作、提交。市财政主管部门很快审核了采购人提交的网上资料和申请表并做出同意“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意见”的批复。接下来招标代理又依据《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之规定,将办理变更采购方式所需提供的资料:书面申请报告、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政府采购项目委托内容表及时提供给采购人并告知网上操作的流程。采购人依照网上操作流程很快完成网上操、提交,同时备齐书面相关资料报请财政主管部门并获得批准。

项目于2012410日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刊登了采购信息公告,于20120418日上午09:30进行竞争性谈判并确定采购供应商,成交金额199万元。各方的配合为本项目赢得了供货和安装的时间。本项目与201254日正式首映,市委领导到现场观看,获得好评。


保存时间:2013/8/3
原标题: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http://www.titc.com.cn/caseView.asp?id=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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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3-8-5 09:24:57 |只看该作者
我举的这个例子,是自愿招标的情况;能不能反映一点情况,还有什么不足或者问题,还请大家多提意见。

下面,我再转发几个最新的天津国际招标公司 年轻的招标人员写的小结,仅供参考:


做好采购需求分析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重要性——

政府采购案例,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街景立面整治工作

业务一处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以建设独具特色的国际性、现代化宜居城市为目标,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高效能管理,连续四年开展“巩固发展奋战900天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在街景立面整治工作中,为保证工作高质、高量按期完工,防止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现象的回潮,对于违章现象能够发现一处治理一处,故委托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展违法户外广告设施拆除设备采购项目。

我公司接到该项目后,首先通过网上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经天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同意签署项目委托协议,开展项目的政府采购招标工作。

一个好的政府采购项目,要在政府采购的预算内,买到性价比最优的产品。要达到性价比最优,确定采购需求是重中之重。在这一环节中,招标代理单位和采购方进行了反复的磋商和确定。采购方要明确自己的需求,包括什么部门使用,在什么场合使用,使用的对象都是哪些,使用中会有什么特点。招标方则要对采购方提出的需求,进行专业的分类和梳理,引导采购方发现自己的核心需求,同时对采购设备做到有基本的了解,对设备采购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做出预判和预处理,并对采购方可能遇到的风险做出提示。

经过调查和统计,市容委在天津市16个区县中确定了违章广告设施集中出现的9个区县,从而确定了设备采购数量。通过对9个区县容委及下属相关部门的调查,确定采购吊车作为主要拆除设施。通过容委内部各部门的沟通,了解到除了违章广告拆除,还有一些街容景观、户外设施比如室外空调罩等的安装、保养和拆除都需要使用吊车,每年租用吊车的费用也水涨船高。主管本次采购的采购方领导发现,如果采购的吊车能够满足街容整治工作的需要,同时也满足容委其他处室和下级单位各种工作对吊车的需求,就可以每年节省大量的租用吊车费用。最终确定采购25吨吊车9台。

为了确定这样的采购需求不会超过采购预算,招标代理和采购方都密切的关注25吨吊车的价格市场。调查发现国内25吨吊车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几家单位的市场报价都有超出采购预算的风险。经过采购方与招标代理的多次讨论,摸出了吊车使用的规律:一般市容工程在春、夏、秋三季较多,冬季极少。这样就可以把吊车驾驶室的冷暖空调改为单冷空调,这样单台吊车可以节省的费用在一万元左右。同时,在满足使用需求的基础上,设置尽可能宽松的技术参数,和可以接受的商务条款,使本次采购尽可能多的存在竞争性,从而以更优惠的价格得到更好的产品,使采购尽可能不超过预算,甚至争取可能存在的节资率,以节省来之不易的财政预算。

本着这样的采购原则,招标代理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招标公告。截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至时间,国内最知名的几家吊车企业都参加了本项目的投标。由于项目前期对项目需求拿捏的十分准确,公开招标的竞争氛围十分激烈。最终,由国内吊车市场占有率第一的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一举中标。同时,由于竞争充分,供应商为获得更好的业绩和更大的市场占有率对本次采购方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让利,使报价不仅降低到了采购预算之内,还产生了2%的项目节资率。

在项目结束后,我们对项目做了相关的总结:本项目正是由于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对项目采购需求进行了深入分析,从而有效利用资金,不仅完成了原有的采购目的,有效防止违章广告牌回潮的现象,还实现了潜在的采购收益,减少了每年租用吊车的费用,节省了容委相关处室和下属单位的开支。同时在确定采购数量上,各区县都买一台明显会超出预算,最终抓住重点为9个区县各采购一台,其他区县调配使用也大大节省了采购资金。最后,采购方和代理群力群策,通过增加竞争氛围,减少低利用率的配置,合理设置技术需求和商务条件,最终在采购限额内,买到了性价比最优的产品。

所以这一采购案例充分说明了采购前期准备工作,采购需求的分析工作对于完成采购任务,节省采购资金,提高采购效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保存时间:2013/8/3
原标题: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http://www.titc.com.cn/caseView.asp?id=1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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