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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从最近几起财政部公告看监管权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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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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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2 15:29:2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从最近几起财政部公告看监管权划分

       最近(2013.6.7,恰好是第一案出结果的日子)以后,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处理了几个案子。处理的主要都是几个工程、重大项目类的,也就是以前我们认为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管范畴的。

        但是,招法实施条例又规定了工程类的货物、服务项目为招法规范对象。

        问题:

        对此,各位有何看法?政府采购在中央投资、重大项目、工程、国际采购等方面的监管权主要体现在哪里?


        相关链接:
        1.第一案的处理


        2.某工程项目未在政府采购网发公告http://www.ccgp.gov.cn/gg/201306/t20130607_2793822.shtml

        3.某工程项目因“适用法律错误”被处理http://www.ccgp.gov.cn/gg/201306/t20130618_2810725.shtml

        4.认为该项目属于货物类采购,未走政府采购货物类程序http://www.ccgp.gov.cn/gg/201306/t20130618_28107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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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才华 + 5
gzztitc + 3 提出深层次的问题:财政部监管权的划分;请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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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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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12:37:09 |只看该作者
吃肉的时候都抢,洗碗的时候都推。
笃学尚行 止于至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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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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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11:33:42 |只看该作者
虽然此事历经了9年了  但是我觉得应该载入历史教科书 .

仔细分析 能让后辈新生 从中获取大量信息 和 知识  对 政府采购 招投标 有一个更高层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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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7 12:12:04 |只看该作者
本人的初步分析

1本案涉及到“两法冲突”。法院以法律为准绳,要求财政部依法办事;这是完全正确的。

另一方面,中国的现实是:长期以来,有关“国债项目”是由发改委主办的,财政部并没有直接参与。
比如: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招标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投资〔19991162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办理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自行招标备案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1230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投资[1999]886】(1999910日)。
这些文件,并没有因两法的颁布而修改或者废止;而原国家经委后来撤销,有关工作转入发改委。
本案涉及到财政性资金和国债资金;国务院提出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机制、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并相应按年度安排中央财政资金、国债资金等。为此,国家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重点是改造、建设省市县三级传染病医院和紧急救援中心,总投资114亿元,共支持2306个项目建设。
这样的问题,属于“两法冲突”;应该由高层次解决。也许,只有当两法统一的时候,这样的问题就不会再出现。
2、本案实际属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3、本案的教训之一是:资金的使用是不是应该“专款专用”,还是“混用”。
4、财政部的上述处罚书并没有根本上解决问题,可能争议和诉讼还会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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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7 12:10:08 |只看该作者
此案件,涉及到“两法冲突”,请参看如下文章:

财政部首次认定发改委招标采购违法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许浩 2013-07-27 11:44:44
http://www.cb.com.cn/economy/2013_0727/1005946.html


近日,财政部发布公告,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法规做出“财库[2013]59号”《财政部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国家发改委和原卫生部于2003年执行的两宗政府采购项目违法。

不过该处理决定并未令投诉方现代沃尔公司满意,由于上述招标已经过去10年,现代沃尔公司已经无法再中标,而且财政部的处理决定也未涉及对违法部门的处罚和对受损企业的补偿。

法律界普遍认为,政府采购活动中乱象丛生,很大程度上的原因在于监管不力,而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源之一是《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之间在法理上的冲突并没有解决,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责任权利没有清晰的划分。

首次认定程序违法

此事发端于2003年一个总金额高达114亿元的政府招标采购项目。20039月,国务院批准了发改委、原卫生部编制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200310月,国家发改委、原卫生部委托两家采购代理机构———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分别对医疗救治体系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相关仪器设备。

20041029日、20041119日先后开标合计586台的血气分析仪采购项目中,现代沃尔公司在两次投标报价中均为最低,却都未中标。

现代沃尔公司于2004年向财政部投诉未果,2005年又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财政部起诉至法院,财政部败诉,但之后此事没有一个明确的结果。

直到近日,财政部认为经审查,认定发改委和原卫生部被投诉项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2条第1款和第64条第1款规定。为此,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19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该采购活动违法。

财政部再被诉讼

在“财库[2013]59号”《财政部投诉处理决定书》中,财政部还认为,投诉人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被投诉项目属于货物采购。

对此处理决定,现代沃尔公司不服。据该公司的代理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介绍,712日,该公司已经向北京一中院提交诉状,将财政部告上法庭。目前,法院尚未立案。

谷辽海解释,财政部的这份处理决定对现代沃尔公司来说并没有带来任何经济方面的意义,“我们现在已经无法再拿回先前的政府采购项目。 ”

“财政部的行政裁决对发改委、原卫生部来说,更没有任何影响,他们也不涉及到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正是基于此,我们再次将国家财政部推上被告席。”谷辽海表示。

谷辽海律师认为,财政部的处理决定已认定发改委和原卫生部的采购行为违法,但财政部仍然未能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分别对违法行为人发改委、原卫生部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法规,财政部可以对采购行为违法行为人进行“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通报”等行政处罚措施。

政府采购的法律冲突

《政府采购法》自颁布实施已11年。财政部数据显示,中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11332亿元,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也由4.6%提高到11%,累计节约财政资金6600多亿元。公开招标已成为最主要的采购方式。

1999年《招标投标法》颁布,并没有规定具体的监管部门。

20003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办*发【200034号文件《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将协调、指导招标投标工作的权力授予发改委,但是其同时也规定“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2003年,《政法采购法》颁布。该法规定,财政部门有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权。至此,我国事实上对公共采购活动形成发改委、财政部门两大部位共同监督管理的模式。

2004911日,财政部第20号令颁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此后,部门之间的权限划分又起了微妙的变化。

20111220日,国务院第613号令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该条例第四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权由发改委行使,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权限缩小至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两类。

2013321日,国务院各部委联合发布第23号令,对《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废止1件规范性文件;11件规章、1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该23号令已于201351日起开始实施。


原标题: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http://www.liaohai.com.cn/liaohai1/www/index/channel_02_show.asp?id=597&idse=597&idth=5456&a1=财政部首次认定发改委招标采购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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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7 12:06:20 |只看该作者
我们再来看看法院的终审决定:

财政部终审败诉案(涉2288286台)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高行终字第247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法定代表人:谢旭人,部长。

委托代理人:李  亘,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库司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李贵方,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805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辽海,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云,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因被要求履行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4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财政部的原委托代理人王绍双、李贵方,被上诉人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建军及原委托代理人谷辽海、李艳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323日,北京现代沃尔公司以财政部未履行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职责、未对其投诉事项予以处理和答复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财政部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本案涉及的招投标采购内容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中的286台血气分析仪属于货物采购。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向财政部投诉的是采购代理机构在以招投标方式采购上述货物过程中,招投标的组织不合法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财政部的监督管理权限范围。财政部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收到该投诉材料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予以回复,应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财政部对北京沃尔公司就招标编号为:GXTC?0404038的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D包招投标的组织不合法问题所进行的投诉予以处理和答复。

财政部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诉称,财政部收到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投诉后,通过调查得知:北京现代沃尔公司投诉的编号GXTC?0404038的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是国家医疗救治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医疗救治项目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下简称发改委)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投诉属于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应由发改委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因此,财政部于2005223日请发改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卫生部)有关人员在财政部处召开协调会议。从会上证实,发改委也收到了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对该项目的投诉,其内设的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查办)正在依法处理。会上经研究决定将此投诉转发改委稽查办一并处理,该办作出处理后,将结果抄送财政部。后财政部将该情况电话告知了北京现代沃尔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北京现代沃尔公司投诉的编号GXTC-0404038号项目作为公开招标项目,应当适用《招投标法》。该项目招标文件中也明确载明按照《招投标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根据该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在《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02110日国家计委第18号令)中均有明确规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发改委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GXTC-0404038号项目作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对招投标过程及结果不满意,依照上述规定应由发改委依法处理。因此,财政部将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投诉转交发改委处理,不仅避免了两部门重复处理,而且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起诉。

北京现代沃尔公司辩称,20041029日,采购代理机构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政府采购人卫生部的委托,对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招标编号为:GXTC0404038)进行公开招标。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参加了其中D包的投标,该包为血气分析仪,数量为286台。20041221日,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在中国招标采购网上看到了招标结果,中标供应商是投标供应商中投标价格最高的。北京现代沃尔公司认为此次招投标存在下列问题:采购主体在招标文件中没有具体写明评标方法、打分标准、计算公式等内容,所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不符合法律规定: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投标价格在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最低,却未中标;采购主体所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评标专家的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不透明,采购主体只是公示中标结果而没有公开评标专家名录和详细情况,致使北京现代沃尔公司无法进行有效质疑等。即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出了书面质疑。北京现代沃尔公司还多次通过电话及书面的形式要求采购主体就其质疑内容给予明确的解释和合理的说明。然而,不论是采购代理机构还是采购人均未给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确切的答复。采购代理机构虽就质疑事项进行了书面传真回复,但却答非所问,含糊其词。200517日,北京现代沃尔公司针对采购主体在本次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主要违法事实,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提出了投诉,要求其对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自北京现代沃尔公司提出投诉之日至北京现代沃尔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财政部一直没有作出任何处理决定,也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北京现代沃尔公司。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北京现代沃尔公司所投诉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应该有法定的积极作为义务。不论北京现代沃尔公司所投诉的违法行为是否成立,其都应该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财政部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一审审理期间,财政部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财政部给发改委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的《关于请对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投诉进行处理的函》;2、一份无发文机关及文号,且内容不全的名称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主要职责处级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书面材料。财政部同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3份规范性文件,即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02110日国家计委第18号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82)

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GXTC0404038招标文件节选;2、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就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项目编号:GXTC0404038)中标公示,致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的质疑及特快专递回执;3、采购代理机构就质疑事项的回复;4、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投诉书及小红马快递回执。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证据14及财政部的证据1与本案的审理内容均具有关联性且合法真实,予以采用。其中北京现代沃尔公司证据1能够证明编号GXTC0404038的招标为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采购;北京现代沃尔公司证据2能够证明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就编号GXTC0404038的招标项目的中标公示向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了质疑:北京现代沃尔公司证据3能够证明采购代理机构就北京现代沃尔公司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北京现代沃尔公司证据4能够证明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就编号GXTC0404038的招标项目的中标公示向财政部进行了投诉,财政部于200517日收到了该投诉书;财政部证据1能够证明财政部于200531日决定将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对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采购项目中编号分别为0722FECT04285和GXTC0404038的两份投诉书及相关材料转交发改委稽查办处理,并向发改委稽查办发出了转办函。财政部的证据2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不予接纳。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及审查核实,本院确认一审法院认证意见正确,并据此认定本案如下事实:

20039月,国务院批准了发改委、卫生部编制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根据此规划,卫生部作为政府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于200410月对上述医疗救治体系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招标编号为:GXTC0404038。该招标编号下的政府采购对象共计11个包,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参加了其中D包的投标(该包为血气分析仪,数量为286),但未中标。北京现代沃尔公司认为此次招投标的组织不合法,于200517日向财政部投诉。财政部受理后,将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投诉信及相关材料转交发改委稽查办处理,并要求发改委稽查办处理后将结果抄送财政部。但财政部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北京现代沃尔公司。2005323日,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因财政部未对其以上投诉作出处理和答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2004年第20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根据上述《政府采购法》并参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案,北京现代沃尔公司以相关招投标的组织不合法为由向财政部投诉,尽管财政部受理后将投诉信及相关材料转交发改委稽查办处理,并要求将结果抄送财政部,但财政部未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北京现代沃尔公司。上述事实表明,财政部就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投诉事项未履行相关的法定职责。因此,财政部关于对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投诉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财政部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 () 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  由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 世 宽

审 判 员  胡 华 峰

代理审判员  朱 海 宏

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怡

原标题: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http://www.liaohai.com.cn/liaohai1/www/index/channel_02_show.asp?id=594&idse=594&idth=5430&a1=财政部终审败诉案(涉2288286台)行政判决书

   转载者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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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7 12:02:06 |只看该作者
关于 “政府采购第一案”的情况和思考 (跟帖)3

对财政部处罚决定的初步思考

从前述的财政部 2013 -73号文件,可以看出:

1)财政部“征求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注:应该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短评:他们是“被投诉人”;怎么可以用“征求意见”这种词形容 ?

2)经审查,投诉人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短评:怎么不符合“实质性要求”,没有讲?

3)被投诉项目未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条第1款和第64条第1款规定。此,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19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该采购活动违法。

     短评: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和第64条的规定是: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4)没有说对违法行为和投诉人如何处理 ?

    而《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5)从时间上看,此案涉及时间颇长:投诉人于20041221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13513日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财库[2013]59号)。

历时8年多;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是: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因显而易见:是两次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及答辩,耽搁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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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6 11:18:48 |只看该作者
两点:1财政掌握资金 不经过我就不给拨付
2采购法说的工程实施招标的 适用招标法 那好 依招标法不用招标的 那总该归我管了吧 你说200万以上的要招标 那就200万以上的工程归你管 我再出台一个50万以上的工程要招标 那50-200万的我可以管了吧

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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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6 11:08:52 |只看该作者
奇怪的是:在国信公司的“招标结果公示”中,出现了两次“领导小组”。

血气分析仪招标结果 国信 公示 1 .jpg

血气分析仪招标结果 国信 公示 2 .jpg


血气分析仪招标结果 远东 公示 1.jpg

血气分析仪招标结果 远东 公示 2.jpg




一次说,“根据领导小组的通知要求”决定公示;另一次是说,根据“领导小组”决定,有两个包的投标被拒绝;招标工作另行安排。

为了抗击“非典”,党和政府关心人民群众,建立了这个大项目,:【总投资114亿元,共支持2306个项目建设】。但是,如何划分成同样的招标内容,却分成不同的两个项目?

组织这样的大项目不容易;但是,让非法定的“领导小组”起重要作用,意义何在 ?

招标结果公示中,有关“血气分析仪”中标的是广东开元;但是,没有价格。

国信公司的“招标结果”晚了20天,显然不是“血气分析仪”的结果有什么争议。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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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6 11:04:59 |只看该作者
国信公司 招标公告 1.jpg


国信公司 招标公告 2.jpg




到底,招标人中有没有发改委?那是一个关键问题。由于“第一案”自爆发以来,除财政部这个“冤大头”以外,其他有关当事人均没有正式表态;我们不知道详情。

本人猜测:中国的招标投标,我们见识不少;但是,把发改委作为“招标人”的,恐怕只有这一次 !!发改委,众所周知,是一级主管部门,也就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怎么可能又当审批部门,又做为“招标人”呢?是不是其背后,国信公司的人员意识到这个问题,所以招标公告有所改动。

但是,国信公司的招标公告,也有问题:它提出了“国内招标”的概念,而实际上各个投标的“便携式血气分析仪”,是国外进口产品。

须知,背景是:【2003年的非典疫情暴露了我国公共卫生体系不健全、公共卫生事业严重滞后等问题。为此,国务院提出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机制、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并相应按年度安排中央财政资金、国债资金等。为此,国家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重点是改造、建设省市县三级传染病医院和紧急救援中心,总投资114亿元,共支持2306个项目建设】。

国信公司的招标项目定于20041117日下午开标,地点是北京市国宏宾馆。远东的招标项目,定于20041119900开标。

远东公司于2004121日,发出招标结果公示;国信公司于20041221日发出评标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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