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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857号文》“另有约定”和“从其约定”的本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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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8 08:04:4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857号文》中的“另有约定”和“从其约定”的本意是:原来怎么收,以后还怎么收。
“原来”系指《857号文》之前。
已有 3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汪才华 + 5
gzztitc + 1 总版主 发表 个人理解
zxc1981 + 3 总版主对857号文 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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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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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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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6 16:22:28 |只看该作者
学以致用 发表于 2016-12-16 15:50
尊敬的、至高无上的公权力,您如果不准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无疑是将全国的招标代理机构置 ...

难得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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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6 15:50:35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至高无上的公权力,您如果不准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无疑是将全国的招标代理机构置于死地!

         钱老,我跟帖帮您再呼吁下,强调下。
        我也顺便呼吁下:尊敬的、至高无上的公权力,您如果不给全国的招标代理机构发一个奉旨“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的令牌,无疑就是将全国的招标代理机构置于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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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8 12:05:00 |只看该作者
三、《520号文》和《1980号文》的有关收取招标服务费的规定震惊了全国的招标代理机构。全国近百家招标代理机构联名上书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出《520号文》和《1980号文》存在的问题:

[/table]
1.缺乏政策的延续性,未充分考虑到以往有关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招标服务费的有关文件:《390号文》、《205号文》和《581号文》等文件。
2.未充分考虑到以往近20年招标代理机构的实际收费事实:招标代理机构因众所周知的原因,没有依规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而仅仅依规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
3.将中标服务费与招标代理服务费混为一谈,以为向中标人收取的中标服务费就是招标代理服务费。
4.如果规定限制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招标服务费的总量,那是合适的,也是必要的。但是,规定只允许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而不允许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那就无视了曾经的有关法规,无视了曾经的事实,无视了20年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三方当事人的“约定”和遵守——只向中标人收取招标服务费,不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5.如果按《520号文》和《1980号文》规定执行,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将难以生存和发展,势必影响到中国招标的健康顺利发展。希望能够充分考虑历史事实和现状,保持政策的延续性,继续维持现状,继续允许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
四、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当事人认真研究了招标代理机构的联名上书,认为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诉不无道理并认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维持招标代理机构的收费现状有利于招投标活动的顺利、健康发展。于是,颁发了《857号文》。
[table=100%,#ffffff]     等我有空的时候,我斗胆代“国家计划委员会”复全国近百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请愿”和“申诉”。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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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8 11:57:59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解读《857 号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 (2013-09-28 11:33)
   钱老, 请问这是官方解读(“释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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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7 18:21:14 |只看该作者
“谁受益谁付费”原则看似含义明确,可在网上还真没找到有关解释。

倒是《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乘物以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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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7 11:16:11 |只看该作者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谁受益谁付费”原则还需厘清
乘物以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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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6 21:44:17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显然不能这样去理解“谁受益谁付费”。对于招标工作,招标人通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工作,达到了招标目的,选定了中标人(最优方案),就合同债权而已,已得到满足,通俗说就是招标人受益了。
       .. (2013-10-06 21:42)
      而中标人是因为向招标人提供了招标人要求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得到了合同约定的报酬或价款,其是这次“合作”的受益者。与招标代理机构有个鸟关系。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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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6 21:42:24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广州恒大公司最近郁闷啊,其总承包了一条由广州富力公司投资兴建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建设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广州富力全额支付了结算额。
    高速公路投入使用前, 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收取过往车辆的路费,年限是30年。
.. (2013-10-06 20:00) 
       显然不能这样去理解“谁受益谁付费”。对于招标工作,招标人通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工作,达到了招标目的,选定了中标人(最优方案),就合同债权而已,已得到满足,通俗说就是招标人受益了。
      同样的道理,广州恒大承包广州富力投资的高速公路施工,这次发承包工作的结果、标的就是“高速公路”,广州富力得到了质量合格的高速公路,就是这次发承包合作的受益者。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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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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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6 21:40:19 |只看该作者

    1、857等一系列文件中原有规定收取中标设备服务费的只涉及机电设备招标项目,其他项目不存在中标设备服务费。



    2、《招标代理业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的是各类招标代理业务的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办法中是不存在中标设备服务费的有关规定的。


    3、招标代理机构除了“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之外还为中标人提供了什么服务可以另外向中标人收费,且不违法违规(价格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乘物以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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