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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liuc 的帖子
liuc:十分感谢大家的解答,收获良多。
那开标记录的法律意义在哪儿呢?我看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我理解这条限制了对违法开标行为的救济。开标阶段的违法行为只能通过事后的投诉阶段进行救济么?
...... .. (2013-09-30 14:13) 这得先说 为啥要开标 一般来说 是为了增加招标投标各方的相互监督,包括很多开标邀请公证机关参加,也是为了保证开标能如实反应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
回到开标记录,招标人应该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也是为了现场可以提出异议,如果放弃这个权利,也就是放弃了异议的机会,按照条例来说,“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注意,在法律法规中,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这也恰恰是对违法开标行为的救济。
但条例并未完全把救济的口子封闭,第82条,“违反招标法和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投、中标无效,应当重新招标或者评标”。个人理解,如果属于开标错误,尽管没有投标人提出异议,一样不能免除纠正的义务。
个人理解,敬请批评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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