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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请教各位遇到这种情况时如何索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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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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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0 23:57:5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只约定了由中标人来支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两次流标后经批准直接发包;
2、因重大变故项目取消。
此时是通过何种途径、方式,以何依据合法向招标人索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
1、提请仲裁?依据?
2、向法院申请?依据?
3、不要了?
4、其他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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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8 15:49:55 |只看该作者

回 zxc1981 的帖子

zxc1981:是说漏了一块定标后的服务内容么,没完成全部委托事务。那也应该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规定的情景。

也即是说在未能通过招标确定中标人并完成合同签订时,代理机构未能完成招标人所委托的 .. (2013-10-13 10:20)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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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3 10:20:49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一般委托招标合同,对于同一招标项目两次招标失败后直接发包,也不属于属合同法405条的“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除非合同专门约定。 (2013-10-13 09:39)
是说漏了一块定标后的服务内容么,没完成全部委托事务。那也应该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规定的情景。

也即是说在未能通过招标确定中标人并完成合同签订时,代理机构未能完成招标人所委托的全部委托事务,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协商根据所完成任务获取相应的报酬。此时自不必理会“由中标人支付”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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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3 09:47:44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请问:板凳建议这样的约定,与合同法第405条的规定有什么不同?
除非约定如下:
       1、若已编制好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草稿,按照***价和1980号文的规定计算出的招标代理服务的10%。
      2、已发布招标公告,......付30%。
.......
    回复此帖,作为回复11楼的最后一个问题。
    按照***价,这里的***的情形很多,如: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收取投标保证金基数的招标项目估算价、标底和以国家收费标准直接计算的中标价(如监理招标)。
   实践中,一般情况下中标价不会等于最高投标限价,上面提到几种办法,当然都要适当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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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3 09:39:26 |只看该作者
    一般委托招标合同,对于同一招标项目两次招标失败后直接发包,也不属于属合同法405条的“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除非合同专门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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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2 23:23:21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1、基本赞同。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上面情形,双方当事人若能统一意见,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进行处理,不能统一意见,继续协商,协商未果,......
      即我理解合同没有这条款:“非受托人原因导致重新招标、招标工作终止或取消,招标代理服务酬金由委托人、受托人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协商解决。”,都不影响下一步。
       详见合同法  第405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两次流标后直接发包,应属合同法405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规定的情景(1)。
因重大变故项目取消,应属合同法405条“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规定的情景(2)。


个人理解,学以致用社友的观点:
对于情景1,招标代理机构可直接要求招标人支付报酬,而不必理会“招标代理费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的约定。
对于情景2,合同法中已有明确表述,委托合同中不必再重复表述有关内容,且单纯一句话也解决不了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的多少来确定报酬金额的问题。


另,出现情景1时,原委托合同中关于服务费可能不是直接确定一个具体金额,而是确定一个与收费基准价格的浮动比例,需根据中标价格来计算出基准价后方能确定。此时未能产生中标价格,无法计算出准确的基准价,仍需与招标人再商定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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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2 11:13:30 |只看该作者

回 heluhua 的帖子

heluhua:

道理是不错的,但在具体执行中,如果能在合同中事先做出规定,执行中会更方便。否则到时让对方找405条会很麻烦。
   请问:板凳建议这样的约定,与合同法第405条的规定有什么不同?
       除非约定如下:
       1、若已编制好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草稿,按照***价和1980号文的规定计算出的招标代理服务的10%。
      2、已发布招标公告,......付30%。
      3、已召开标前答疑会,......付1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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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2 11:00:34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1、基本赞同。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上面情形,双方当事人若能统一意见,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进行处理,不能统一意见,继续协商,协商未果,......
      即我理解合同没有这条款:“ .. (2013-10-12 08:39)
道理是不错的,但在具体执行中,如果能在合同中事先做出规定,执行中会更方便。否则到时让对方找405条会很麻烦。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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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2 08:39:44 |只看该作者

回 gonghw1978 的帖子

gonghw1978:
这次就跟招标人好好协商解决吧,没多少钱的事情,打官司不合算。
以后再签合同时最好增加一句类似“非受托人原因导致重新招标、招标工作终止或取消,招标代理服务酬金由委托人、受托人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协商解决。”
   1、基本赞同。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上面情形,双方当事人若能统一意见,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进行处理,不能统一意见,继续协商,协商未果,......
      即我理解合同没有这条款:“非受托人原因导致重新招标、招标工作终止或取消,招标代理服务酬金由委托人、受托人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协商解决。”,都不影响下一步。
       详见合同法  第405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在这回答楼主的问题,出现这种情形,不受“招标代理费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所影响”,通常怎么做就怎么做。
       个人观点,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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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2 08:20:59 |只看该作者

回 gonghw1978 的帖子

gonghw1978:这次就跟招标人好好协商解决吧,没多少钱的事情,打官司不合算。
以后再签合同时最好增加一句类似“非受托人原因导致重新招标、招标工作终止或取消,招标代理服务酬金由委托人、受托人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协商解决。” (2013-10-11 08:00)
委托合同应当加上这个条款。因此此贴为精华贴,列入精华贴汇总,招标工作参考资料招标委托栏目。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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