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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缺陷责任期、竣工验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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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1 15:17:4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是过了缺陷责任期才能竣工验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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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8 17:32:26 |只看该作者

回 besvon 的帖子

besvon:理解正确 +10分 (2013-11-26 09:08)
公路工程的,是不是交工,2年试运营(同时是缺陷责任期),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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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6 09:08:09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就这段解释来看,第一阶段的交工,其实就是我们建设工程定义的“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由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第二阶段的“竣工验收”,其涵义已超出了发承包人双方的范畴,明白即是。 (2013-11-26 09:06)
理解正确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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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6 09:06:56 |只看该作者

回 besvon 的帖子

besvon:一般来说,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交工,是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交接,主要评价的是合同段质量,交工之后即进入缺陷责任期。运行2年后(实际往往超过)由政府部门组织竣工验收,评价的是整个项目,即是否按照政府批复的东东来实施的。 (2013-11-26 08:56) 
      就这段解释来看,第一阶段的交工,其实就是我们建设工程定义的“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由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第二阶段的“竣工验收”,其涵义已超出了发承包人双方的范畴,明白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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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6 08:56:01 |只看该作者

回 樊建彬 的帖子

樊建彬:大哥帮忙看下我的问题。公路工程,交工,2年试运营,竣工,缺陷责任期,对吗? (2013-11-23 11:28)
一般来说,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交工,是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交接,主要评价的是合同段质量,交工之后即进入缺陷责任期。运行2年后(实际往往超过)由政府部门组织竣工验收,评价的是整个项目,即是否按照政府批复的东东来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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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6 08:46:20 |只看该作者

回 樊建彬 的帖子

樊建彬:大哥帮忙看下我的问题。公路工程,交工,2年试运营,竣工,缺陷责任期,对吗? (2013-11-23 11:28) 
    抱歉,现在才看到。
    本人对交通行业的要求不清楚。若就您所言:公路工程,交工后先进行2年试运营,才是竣工验收,这个时候开始才算缺陷责任期。我认为这显然不合理。
     建议您还是看看2013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其对于竣工验收,缺陷责任期的定义和要求是非常合理的,也吸收了司法解释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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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3 11:28:04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当然不是。去看看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解释吧 (2013-11-19 17:05) 
大哥帮忙看下我的问题。公路工程,交工,2年试运营,竣工,缺陷责任期,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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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1 17:24:42 |只看该作者

回 qingfeng0784 的帖子

qingfeng0784:建设工程2013合同范本: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 .. (2013-11-21 10:58)
“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有的人说竣工和竣工验收不是一回事,竣工就是完工。
公路工程竣工的时候是要经过2年的试运营的。难道公路工程交工后,过2年,竣工,再进入缺陷责任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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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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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1 10:58:26 |只看该作者
建设工程2013合同范本: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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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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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1 10:56:26 |只看该作者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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