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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谈应该抽几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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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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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0 09:54: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请教大家要抽几次专家?如果按照规定应该是2次才能实现。
实践中是一次吧,1、2的工作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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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6-10 11:49:38 |只看该作者
非招标方式各地做法应该细节是不太一样的,具体可咨询当地财政监管部门或在当地做过的代理机构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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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6-10 14:23:43 |只看该作者
抽一次就行了
1、让评委指定采购文件是不大现实 一般还是确认吧
2、我们这边在采购文件中也已经作出了类似规定 如询价 “询价小组将从报价最低的有效供应商报价文件开始评审,询价小组无须对所有报价文件进行评审,但有效报价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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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地板
发表于 2014-6-13 11:09:03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出来以前对竟谈的程序都有较大的争议,这次办法出台继续采用以前的程序,应该有合理性。抽2次专家,多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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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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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6 12:52:19 |只看该作者
理论上,抽取一次,做两段工作,实际上,大多,抽取一次,做后一段工作,前一段是走个形式、补签一个字,或是让别的评委在评其他标时代签了。否则,要付两次评审费,尽管审定的少,评审给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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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6#
发表于 2014-6-25 10:32:14 |只看该作者
正确答案应该是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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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7#
发表于 2014-6-25 10:40:45 |只看该作者

回 耿工 的帖子

耿工:正确答案应该是2次, (2014-06-25 10:32) 
钱也得给两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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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6-26 14:24:30 |只看该作者
  74号令规定:由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这一规定和《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有些不同。
  这一规定意味着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成立时间有两种情况:一是先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在具体谈判或询价程序之前成立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小组确认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这是目前大多数采购活动的实际做法;二是先成立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其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这种做法更有利于发挥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中评审专家在编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的作用,也更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精神,但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存续期间较长,现实中少有采用。


  实际上,74号令这一规定最大的亮点就是:修正了《采购法》中的“悬浮”规定,即先成立谈判小组,再由谈判小组制作采购文件等。——采购法的这一规定严重脱离实际操作,实践中几乎没有一个项目是按照采购法规定的程序走的,成了悬浮于实操之上的“空中楼阁”式规定。
  74号令的这一规定,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吸纳了采购实践中的合理做法。改为可以由评审委员会确认采购文件,意味着评审小组的工作重点,将集中在评审阶段,专家只需抽取一次即可。


  个人理解,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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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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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9#
发表于 2014-6-27 10:30:14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74号令规定:由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这一规定和《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有些不同。
  这一规定意味着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成立时间有两种情况:一是先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在具体谈判或询价程序之 .. (2014-06-26 14:24) 
没看懂你说什么啊,74号令里哪里有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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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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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0 09:52:24 |只看该作者
《中国政府采购报》:74号令规定,经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从财政部门的专家库以外自行选择专家。这样的政策设计是不是过于宽松?

  答: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成交规则,政府采购法规定得很明确,就是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最低价成交,由此,评审环节实际上是评无可评,专家在这个环节最多起一个见证的作用,事实上没有任何自由裁量权。如果说在公开招标里,专家像“法官”,由他来评判、打分,那么在非招标采购方式里,专家更像“人民陪审员”,没有任何自由裁量权和决定权。74号令的制度设计实现了专家由“法官”向“人民陪审员”身份的转变,并将专家的作用由评审过程前移到采购需求的确定环节,要求专家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协助采购人明确和制定采购需求。

此条解释明确专家的作用是制定谈判文件,所以第一次不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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