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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6 22:20: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专家建议:“人大必须制衡政府预算收支权”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4年6月16日 07:36   来源: 新京报   作者:王姝



  (记者王姝)昨日,十余知名财税专家学者从上海、天津、武汉等地齐聚北京,举行预算法修法学术研讨会,建议各级人大设立预算工作委员会,强化人大实质性的预算审查监督权。


  “三审稿强调规范政府收支行为”


  这十余财税专家学者包括复旦大学经济思想与经济史研究所所长韦森、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教授李炜光等。


  2012年6月预算法二审后,上述专家学者也曾在上海举行研讨会,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10余条修改建议。


  10余名专家学者认为,对比二审稿,三审稿在立法宗旨等方面有明显突破,“某种意义来讲是一个革命性的修改,因为在立法宗旨里面,过去强调政府管理经济,这次强调规范政府的收支行为,也就是从过去的"管理法",到现在的"控权法"。”刘剑文说。


  “在各级人大建立和做实预算委员会”


  “如何避免任何政府部门的领导,凭借个人的主观意志,决定全社会的财税环境、全社会福利调整?” 韦森提出,“预算民主”是检验是否达到现代国家的基本判别标准,我国“预算民主”的关键就在于如何落实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权,“如何实现支出、列入预算一切都是法定的?最关键的还是理念问题—权力制衡,人大必须制衡政府预算收支权。”


  韦森举例说,发达国家有专门的预算局,“两天就开一次会,审查预算,财政部只负责拨款”。而我国目前的人大预算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年才开一次,人大常委会两个月才开一次”。他建议,“在各级人大里边建立一个预算委员会,并且做实这个机构。”


  施正文也提出,受会期等因素影响,目前,全国人大和一些地方人大虽然有预算工作委员会,但“仅仅是工作机构或服务机构”。


  他建议,从立法层面明确各级人大设立预算委员会,分解现有的各级人大财经委员会的部分职能,由预算委员会保障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权。他认为,预算委员会可以成为下辖若干个专业机构的专职、专业部门,“比如预算研究和服务中心,从事日常研究,比如预算当中的一些问题,这样才能为预算委员会提供基础性的建议和素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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