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法治不可缺失 作者: 黄冬如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字数:1477
黄冬如
当前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法治缺失主要有两个方面——立法缺失和执法缺失,即法律不能有效建立和有效实施。
从立法方面看,主要涉及到是否需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母法,以及这一领域间的法律关系问题。
首先,要不要对公共资源交易单独立法,意见也不统一。有观点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已经不是单个地区、单个部门或单个行业的改革,其在全国已经形成基本模式。改革既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和规范,更需要通过立法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因为现在的公共资源交易法律建设与理论构建,都滞后于公共资源交易实践,这种滞后给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带来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无须设立公共资源交易法,因为相关领域如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或产权交易等都有具体的法律,只需严格执行这些法律就可以了。
其实,这两种说法都有道理。但如果在国家层面统一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或者长期存在公共资源交易实践,那就必须立法,做到有法可依。立法过程中则需注意两点:
一是怎样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最近出现一种声音,即“取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统一合并或设立公共资源交易法”,这未免有些简单。公共资源交易立法与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的法律之间,不是天然的对立或排斥关系,而是两个可以并存的不同层面的法律体系。公共资源交易定义比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的范围大得多,性质也不一样。公共资源交易立法可以从其公共性、交易性、资源性,寻求其基本性质、基本目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政府采购、土地或产权交易等同样可以保持独立的法律体系。
二是注重公共资源交易立法的未来挑战。
从长远看,公共资源交易发展将面临其归类行业的职业化、法律化和国际化挑战。专业化分工更意味着专业的精细化和行业的单一化,政府采购、土地或产权交易等独立性的法人治理诉求会更强。公共资源交易未来法律职能走强还是走弱,值得进一步探讨。
从法律实施层面看,目前这一领域法人治理理念和思维的缺失现象比较严重。日前,财政部出台文件,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做出规范。这份文件传递出两个信息:第一,这是财政部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改革提出的约束性规范,意味着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改革博弈会更加激烈。第二,这是在强调政府采购法治思维。文件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了纠正,特别强调对集中采购机构应保留其独立法人地位。文件试图扭转全国大多数地方撤销“政府采购中心”的现象。这势必引起新一轮的行业变化,政府采购行业面临又一次调整。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法治体系,核心是解决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法律“冲突”问题,这是业界持久讨论、社会广为关注的话题。二者的天然契合性,以及历史原因、部门利益和现实发展等因素,使这种“冲突”长期存在。二者的适用范围、管理方式、操作模式、投诉处理及监督等都存在交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给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上佳环境。
我们注意到,《决定》在法律制度建设、政府权力制约以及推进政务公开等方面,都对公共资源领域作了许多表述,如完善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法律;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的权力制约;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等。但没有采用现在广泛使用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共采购或招标投标”等概念,这给我们的理论构建以及法治发展带来了空间。
(作者单位: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
http://www.ceh.com.cn/epaper/uni ... 1/08/A02/A02_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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