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14〕81号)
时间:2014-10-20来源:阳江新闻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六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0日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兼容开放、公平竞争的交易市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阳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中央、省驻阳江单位,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
(一)建设工程交易;
(二)政府采购;
(三)土地和矿业权交易;
(四)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资产包括各种形态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产权指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包括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租赁权等);
(五)国有集体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农村集体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六)海域使用权交易;
(七)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八)政府投资公共场所及设施广告设置权出让;
(九)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
(十)罚没物品、涉讼国有集体资产处置;
(十一)其它可收益公共资源开发权经营权交易;
(十二)政府特许经营;
(十三)公共财政投资项目融资;
(十四)非财政性公共资金购买物品和购买服务;
(十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是指前款各交易事项所含的项目、物品、服务、权益等资源。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方式包括招标、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共资源交易的场所包括实体场所和网上交易平台。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承办机构为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必须或应当进入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不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由阳江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兼容开放、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依法接受各相关行政管理、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接受电子监察系统的统一监管。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一节交易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包括实体大厅和虚拟大厅两种形式,实体大厅与市政务服务中心同址,虚拟大厅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网站。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服务平台和场所的提供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交易场所,不断健全交易场所功能,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良好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受理本市各类交易委托,接受异地委托的交易业务,安排交易时间和场地,接受投标人、供应商或竞买人报名,进行交易见证服务,作出鉴证或成交证明书;
(三)会同监督管理部门核验进场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及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协助监督管理部门维护场所内交易秩序,配合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建立完善交易信息库,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企业信息、专业人员信息及政策法规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完善监控系统,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提供监管平台,保存交易过程的相关资料备查。交易大厅关键部位建立全方位高清视频音频监控系统。普通自动监控录像信息循环存储周期不得少于规定的时间,重要的交易过程信息记录则须采取措施长期存档;
(六)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完善有关专家库并会同实施有效管理,为评标专家提供良好的服务;
(七)建立完善基础数据库,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网络交易平台;
(八)市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业务规范化建设和队伍建设,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积极商相关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工作规程,为各类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提供专业周到的服务,做到设施完备、功能齐全、流程顺畅、服务优良和廉洁高效。
第十条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入场交易项目实行有偿 服务,依法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阳江市物价部门核准。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服务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节 交易业务范围、交易方式、程序
第十一条 下列依法应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进入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一)工程估算价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等)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绿化)等;
(二)工程估算价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水利、交通(含铁路)、能源(含电力)、农林、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
(三)合同估算价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四)其他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
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40万元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但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和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除外),单项服务合同(不含招标代理项目)估算价20万元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除外),单项服务合同估算价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项目,也应当按照规定进入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交易项目,依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招投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交易项目,依照《阳江市招投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选定承包人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下列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
(一)采购《阳江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通用类目录”的品目、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二)采购《阳江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部门集中类目录”的品目,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三)采购《阳江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目录以外的品目,预算金额货物及服务类10万元(含10万元)、工程类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
(四)本市自行办理的协议(定点)供应项目的招标。
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他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上述项目,但均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采购人依法委托其他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上述项目采购的,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开标、评标场所,不作见证;其他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依法独立完成代理工作、档案管理工作,交纳场所使用费。
对上款第(一)项政府采购项目的委托,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必须受理完成,不得转委托。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采购货物类预算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服务类预算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应当公开招标。
工程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一)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营合作建房);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但必须依法经过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五)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六)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的其他情形。
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以外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方式,依照土地使用权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新设立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的,除下列情形之外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一)为实施国家出资勘查计划项目申请探矿权的;
(二)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采矿权的;
(三)符合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条件的。
第十八条 矿业权交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方式,依照矿业权出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资产)转让,拥有国有、集体资产的公司制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他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资产)的有偿转让,除在同一授权经营机构或企业集团内发生产权变动,或经依法批准免予进场交易的产权转让外,必须通过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网上竞价、协议转让的方式,依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集体资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国有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应当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以及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与流转,可以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二条 国有集体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与流转,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网上竞价、公开协商的方式,依照国家、省、市林权制度改革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养殖用海、拆船用海、旅游及娱乐用海、盐业及矿业用海、港口及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权出让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四条 海域使用权交易采用招标、拍卖、网上竞价的方式,依照有关海域使用权出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经公告只有一个用海意向人的可依法采取审批出让方式。
第二十五条 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排污权交易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会展场所、会议场所等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广告设置权出让,以及其它可收益资源开发权经营权交易,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及设施广告设置权出让以及其它可收益资源开发经营权交易采用招标、拍卖、网上竞价等方式,有关程序参照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 粤Q字头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应当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九条 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采用拍卖、网上竞价等方式,依照拍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省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 缉私罚没物品、行政机关罚没物品处置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涉讼国有集体资产(土地依第十六条处理)处置可以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三十一条 罚没物品、涉讼国有资产处置采用拍卖、网上竞价的方式,有关程序参照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的办法进行。
第三十二条 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车辆保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及服务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BBO(购买-建设-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LBO(租赁-建设-经营)等形式的,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三十三条 政府特许经营交易采用招标的方式,依照有关政府特许经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依法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取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融资的,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BT融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依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非财政性公共资金购买物品和购买服务参照本办法政府采购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方式和程序依相关规定。
处置村组集体资产资源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应当到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方式和程序按资产资源的性质,参照上述相关资产资源交易方式和程序确定。
第三章管理、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七条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发展改革、财政、住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监察、法制、城管、公安、水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农业、林业、商务、经济和信息化、政务服务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和监督、协调,履行下列职责:
(一)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权;
(二)协调、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
(三)组织界定公共资源范围,提请市政府审定应进行市场化配置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目录;
(四)组织审定特殊情况下不进入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提请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常管理机构,受市政府授权或委托,负责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协调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作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文秘、宣传、督查等日常工作;
(二)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三)指导协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为公共资源交易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四)协同有关部门拟定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规则和制度;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交易活动各个运行环节实行监督,受理对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服务、效能方面的投诉并视情况直接作出处理或移送职能部门处理,协助各职能部门对各类投诉、举报及时处理;
(六)协同有关部门组织综合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七)市政府或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条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管、公安、水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农业、林业、商务、经济和信息化、公用事业集团等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业务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
(一)依法审查批准交易项目,或对交易项目审查备案,确保所主管的交易项目符合法律、我国政府加入的国际条约、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二)现场监督交易活动,包括是否符合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三)受理对交易项目、相关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四)受理、处理利害关系人对拟交易资源权益的异议;
(五)履行对专家、代理机构的监管职责;
(六)依法履行其它监管职责。
第四十一条 交易文件审查批准、备案应集中办理,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窗口承办、办结。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督,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十三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监督部门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统一进场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组织、指导制定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工作规程、监督办法,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设立监管单位联合办公区,各相关行政管理、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能,根据交易活动的实际需要,派员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单位联合办公区工作,现场监管各类交易活动。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资金监管,确保公共资金管理和使用依法合规。
审计机关要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列入审计范围,保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安全和效益。
第四章统一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规范评标专家管理。
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协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水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行业现有专家库的基础上,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包含各类专业专家的专家库统一抽取终端,实现资源共享。
专家专业分类按照《评标专家分类标准(试行)》(发改法规〔2010〕1538号)规定进行。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评价和信誉管理、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和评价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调整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评标(审)、谈判专家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标专家独立评审,不受干涉。
项目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日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第五章代理机构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监督部门要建立完善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组织、指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库,实行招标代理遴选制度,建立和完善代理机构行业自律机制。
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对代理机构的规范管理和信用评估,促使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平等竞争。
第六章交易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
第四十九条 全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各类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标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办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和诚信体系信息的收集发布制度。
第五十条 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建立信用档案,收集、审核、记录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依托各级政府网站,推进信用信息的综合检索网络平台建设,逐步实现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加大对失信市场主体的惩戒力度,努力形成规范有序、严格自律、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必须或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场外交易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成交确认书(或交易鉴证证明),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等手续。
第五十二条 投标单位和中介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分别进行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各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分别进行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非公共资源项目、物品、服务、权益的交易,权利人可自愿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可自主选择交易方式。
第五十五条 阳江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5年。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阳府规〔2014〕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