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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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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7 18:05: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答记者问  

      建立完善清理长效机制,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答记者问

  经国务院同意,4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以下简称《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全国范围内招标投标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修改或废止了一大批不符合上位法、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据统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其他6个部门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54件(废止32件、修改28件、保留94件),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清理4612件(废止1200件、修改877件、保留2535件),有力促进了全国招标投标制度体系的统一。但是,清理范围不全面、内容不彻底、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边清理边出台等情况仍较为突出,文件内容彼此矛盾和违法设置行政审批、备案、收费以及违规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利受限、负担加重,严重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发挥,而且容易滋生腐败,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有关方面特别是市场主体普遍反映,维护招标投标领域法制统一,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仅靠运动式的清理是不够的,必须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长效机制。


  为此,根据各方面意见,在总结历次招标投标规定清理经验和做法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起草了《意见》,报经国务院同意后,于4月15日以七部门名义联合印发。《意见》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要求,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切实保障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真正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的作用;有利于从制度上堵塞乱设审批、权力寻租的漏洞,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对于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能否简要介绍一下《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对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提出明确要求。一是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各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商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规定定期清理工作机制,每3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坚决纠正违法通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置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的行为,清理各个文件中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二是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清理保留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拟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三是推进信息公开。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利用信息网络加强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公开,并畅通意见反馈渠道,方便市场主体及社会公众在线提出咨询和有关意见建议。四是完善规定审查和后评估机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新制定或修改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要通过信息网络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出台的规定要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登记、编号、备案,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进行实质审查。对实施超过3年的招标投标规定应当组织后评估,并根据后评估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问:《意见》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方面作了哪些有针对性的规定?


  《意见》严禁地方和部门以“红头文件”设置行政许可,限制市场竞争,以及违法实施行业保护和地区封锁,禁止政府违法干预市场活动,并从约束政府权力、方便市场主体的角度,强化了对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一是将信息公开作为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基础。《意见》要求清理过程和结果、现行有效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未公开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把所有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摆到市场主体面前,既作为执法依据,也作为监督对象,杜绝各种“土政策”、“土办法”、“潜规则”。二是将公众参与作为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主要方式。改变以往行政机关内部清理的做法,将公众参与和市场主体意见作为清理的主要依据。除了清理过程中集中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外,还要畅通意见反馈渠道,建立社会公众意见日常收集和反馈机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三是将严格程序作为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重要保障。针对“增量”,《意见》进一步强调了制定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和备案审查程序,以提高制度的科学性、民主性,严把出口关。同时,要求建立后评估制度,对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取得经验、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提高制度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问:《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如何落实?下一步还有那些工作考虑?


  为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意见》要求,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招标投标规定清理和规范长效机制并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各地尽快建立完善相关机制,构建良好制度环境。按照《意见》要求,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后评估。同时,大力推进电子招标投标,构建招标投标信息共享网络。支持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尽快投入运营。依托该平台,统一发布全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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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锦江 + 4 发改委要发力检查地方的执行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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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7 21:13:09 |只看该作者
只是落实困难。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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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8 09:04:04 |只看该作者
清理完成的清单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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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8 09:15:05 |只看该作者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当时的意见,2012年12月31日前要完成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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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8 09:17:17 |只看该作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进度安排。2012年7月31日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清理意见送发展改革委,并抄送法制办和监察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清理意见,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抄报上级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各制定机关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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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8 09:18:26 |只看该作者
目前,很多部门规章中,还是“没收”、“废标”满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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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8 20:23:15 |只看该作者
发改委要发力检查地方的执行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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