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835|回复: 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关于新政府采购实施条例遇到的问题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好友

94

积分

新手上路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5-14 15:38: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小菜鸟最近接到一份政府采购的项目,招服装,按招标人要求开标现场提供样品,故在评标办法中提出备注:“开标现场提供样品,样品不全或未提供样品,按无效投标处理”。因修改评审办法,需要到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审批,后财政部门将“样品不全或未提供样品,按无效投标处理”给删掉了。翻了实施条例,看到条例中第四十四条之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个人理解此条例为“招标代理、招标人不得在开标前要求投标人(供应商)提供样品,拿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以检测报告等方式衡量投标人(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或招标人开标前对投标人(供应商)进行所谓的考察、以考察结果来衡量投标人(供应商)限制评审”。但对于开标现场提供样品没有相关规定,如果某投标人(供应商)钻空子,开标现场不带或者带不全样品,也进行了评审,是否对其他投标单位有失公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5

主题

14

好友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沙发
发表于 2015-5-14 15:56:15 |只看该作者
提供不全或未提供不得分不就好了
何必搞那么多无效投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5

主题

14

好友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板凳
发表于 2015-5-14 16:04:45 |只看该作者
另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 针对的是评审结果已经出来的情况下 采购人通过事后考察 对投标样品进行检测等手段推翻原有评审结果 两者有一定区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36

主题

107

好友

2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地板
发表于 2015-5-19 11:15:23 |只看该作者
提供样品且作为评标打分的一个部分是可以的,但未提供样品无效似乎不妥,因为既然是打分项就不是实质性条款,投标人可以选择响应或不响应。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0

好友

3035

积分

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社区劳模

5#
发表于 2015-5-19 13:11:46 |只看该作者
没有样品的评审,比较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6-6-18 14:36 , Processed in 0.077711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