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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评首例政府采购案件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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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1 11:06: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网友热评首例政府采购案件二审

           2007年6月 gzztitc整理,排列不分先后 色彩是转载者加描的

gzztitc注:北京晨报文中的“亚奥政府采购案”可能是原作者的笔误。经查,原招标项目名称是“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所需相关仪器”;“心电图机等招标”。总数似乎是586台。而“亚奥”项目,是指“2005年6月,卫生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中化国际招标公司就“卫生部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北京亚奥公司”后来起诉财政部,北京法院一中院判决财政部败诉。这是两个案件。】



标题:财政部一审败诉的积极意义[原创]

新华网论坛 作者: 欢乐时光XH 于 2007-06-08 21:49:30.0 发表 

在亚奥政府采购案中,财政部首次领到败诉判决。为此,财政部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昨天,该案二审开庭。财政部称:“一审判决打破了我们长期的工作模式,将对今后的政府采购工作产生影响。”而每年的政府采购金额有数千亿元,不能不说这纸判决相当有分量。(6月8日北京晨报)

该文还介绍,2003年10月,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委托两家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相关仪器设备。2004年10月,北京现代沃尔参加了投标,但开标结果却让人大跌眼镜——两次竞标中标者是同一家公司,其投标价格是所有供应商中最高的。“北京现代沃尔的投标价格为每台5.68万元,中标公司价格最高,为8万元。两次竞标568台仪器,差价就是1000万余元。这样的结果不能不让人感到疑惑。”于是,北京现代沃尔向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部提出了书面质疑,但没有得到答复。2004年12月21日,该公司又以书面形式向负责同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提出了投诉。但财政部将其投诉又转给了国家发改委,于是投诉再次没了下文。该公司遂以“财政部的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将财政部告上了法庭。经过审理,北京市一中院做出判决,要求财政部必须给予答复。

从这一政府采购案,我们可以窥见目前政府采购程序的不规范,并联想到生活中的所见所闻,不得不对政府采购中容易发生的腐败担忧。而财政部一审的败诉,恰恰给那些陈旧的程序敲响了警钟,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

其一,国家发改委作为该采购案的直接实施方,如果让其自行调查,和不调查有什么区别?作为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部门,财政部不愿意去调查,也就放弃了对资金的监督权力。而失去监督的公共资金,肯定最容易滋生腐败。因此,该一审结果提醒财政部今后要认真履行对财政资金的监督职责。

其二,财政部的代理人指出,“每年数千亿元的采购资金均按上述模式分别管理,而一审判决否定了这一模式,将严重影响行政管理工作。”我们要为这样的“严重影响”叫好!一个有着严重弊端的工作模式,当然应该要主动尽快去改革它。

其三,本案对于各级负责政府采购的人员是一个很好的警示。媒体曾经报道,某政府集中采购千余台电脑,但单价却比私人在市场上零购的还要贵;政府集中采购的药品,却比医院自己采购的贵得多。别以为这“批发价比零售价高”的现象没有人注意,只是现如今管闲事的人少了,要是哪天有个北京现代沃尔式的竞争对手肯站出来,或者本部门有看不惯的,甚至那些暗箱操作者因利益不均弄出点事来,那肯定有人不好看了。因此,财政部本次一审败诉,对于那些仍在“阳光采购”的幌子下,做着不“阳光”之实的官员一个警示,尽快受手吧。

财政部作为败诉的一方,应该正确对待本案的结果,认真反思自身工作中尚存在着的一些漏洞,不断改革工作思路,为国家理好财。

期望有更多流标公司站出来!


 第1条回复:作者:假惺惺的豌豆 于 2007-06-08 21:53:24.0 发表 

请关注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

 第2条回复:作者:jamping 于 2007-06-08 21:58:55.0 发表 

这个招标是地地道道的“阳光采购”,也就是说,财政部卫生部的大员们就在阳光下面赤裸裸地做手脚。这说明什么?说明:官僚阶层正在劫持中国!

 第3条回复:作者:豺狼野狗 于 2007-06-09 14:26:18.0 发表 

好事!

 第4条回复:作者:信合小兵 于 2007-06-09 18:55:19.0 发表 

依法采购才是最好

 第5条回复: 作者:俺是齐国人 于 2007-06-09 20:37:30.0 发表 

财政部门负责采购,可谁来负责监督呢?

花的是纳税人的钱,纳税人没有任何发言权,不胡搞才怪呢!

就如同花一于自己不相关的钱而没有人限制是一样的!

 第6条回复: 作者:mxf111222 于 2007-06-09 22:14:00.0 发表 



 第7条回复: 作者:yzx791541 于 2007-06-10 10:07:38.0 发表 

最近我单位准备购买一台本田车,办政府采购时却发现采购价比我们在经销商处得到的价格高出整整一万元,晕!

第8条回复:作者:温州人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于 2007-06-10 13:12:51.0 发表 

习以为常,终有一天会DT

 第9条回复: 作者:迎春烟 于 2007-06-10 14:26:12.0 发表 

国家审计工作对国家采购应该开展审计了,看在国家开展国家采购里有多少猫腻。

谢谢您的阅读, 您是本文第 668 个阅览者  

保存时间:2007-6-10 17:06:18
http://forum.xinhuanet.com/detail.jsp?id=43807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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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1 11:13:45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败诉的法治标本意义

中国网 | 时间: 2007-06-09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王小韦

在亚奥政府采购案中,财政部首次领到败诉判决。为此,财政部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昨天,该案二审开庭。财政部称:“一审判决打破了我们长期的工作模式,将对今后的政府采购工作产生影响。”而每年的政府采购金额有数千亿元,不能不说这纸判决相当有分量。(北京晨报6月8日)

尽管当前行政机关败诉的事情已经屡见不鲜,但在笔者看来本案涉及中央各部委和法院,是一个法制与行政惰性较量的代表性案件,具有极强的法治标本意义。

首先,财政部败诉的法治标本意义体现在北京中院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判决。在本案中,原告现代沃尔认为财政部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是行政不作为。而被告财政部的辩解撇开有关法律于不顾,大谈行政法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和自己传统的工作模式,一个强调法律,一个强调行政法规和自己的行政惯性,这样一个泾渭分明的案件,财政部败诉显然是理所应当。在本案中财政部明知《政府采购法》对自己职责的界定却按照自己的工作惯性将投诉的“皮球”踢给发改委,无非是不想“得罪”卫生部和发改委,不趟这趟浑水。财政部对同级别的部委都是如此小心翼翼,对北京中院来讲,财政部、卫生部、发改委的行政级别原高于北京中院,都是国务院中的强势部门,判决其败诉,审判的法官没有法律之外的综合考量是不可能的。但最终北京中院选择了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判决。

其次,财政部败诉的法治标本意义体现在司法判决对部委职责的纠错机制,有助于打破部委权力的条块分割,回归法治本义。在泛行政化的权力体制中,中央部委的权力割据导致各部委在管理同一个社会公共事务时,更多的选择是独来独往,井水不犯河水,本意为使各部委相互监督的法律制度设计,弱化成各部委相互扯皮、推脱。最能说明这一问题的就是形形色色的领导小组,如果没有一个上级的分管理到牵头或者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对于同一个社会事务的管理不是各部门相互推脱扯皮就是争相纳入自己的管理范围,导致政出多门,政府政令不统一,民众无所适从,社会事务管理一团糟。要纠正权利的割据和泛行政化,唯有依靠法律的力量,以法律的强制力使部委职责回归法治本义。

所以北京中院的判决可以说是依法治国理念在政法部门落实的好现象。既然北京中院已经判决财政部败诉,作为本案的相关各方,财政部需要反思:如何履行自己的法定监管职责?是以法律为准绳还是依照行政法规?卫生部需要解释:为何低价不中高价反中标?发改委更应该表明态度:政府采购工作的职责到底归谁?发改委从政策层面介入道理何在?财政部口口声声强调的行政法规和工作模式,显然是不遵守《政府采购法》的行为,而众多在政府采购中暴露的问题和未暴露的许多严重问题就是在于财政部监督不力不到位而造成的。因此各部委理应充分尊重和执行法院判决,纠正工作中的不合法律的地方,各司其职,回归法治本义。只有中央各部委带头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目标才能更近些。
保存时间:2007-6-10
http://www.china.com.cn/review/txt/2007-06/09/content_83643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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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1 11:16:30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败诉是因为不懂法?  

新华网  2007年06月10日 11:19:31  来源:新华网  

                博友:信天游 
     
财政部的败诉是因为不懂法律? 在亚奥政府采购案中,财政部首次领到败诉判决。为此,财政部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昨天,该案二审开庭。(2007年06月08日 东方早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财政部在行政诉讼中领到败诉判决,即使是“大姑娘上轿头一回”,也不值得大惊小怪,早晚的事。行政诉讼不是虚拟的幻影,就是为行政部门才存在的。
奇怪的是在二审法庭上,财政部的代理人指出,“每年数千亿的采购资金均按上述模式分别管理,而一审判决否定了这一模式,将严重影响行政管理工作”。每年的政府采购涉及金额4000亿,难道这其中所有的投诉财政部都要介入调查。财政部的法律依据,是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改委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并不归财政部。

而原告指出,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负有法定的监管职责,对于投诉事项应在三十日之内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不作为显然违法,

《政府采购法》法律效力要比暂行办法高,这一点财政部不知道?不可能!如果媒体报道没有出错,这真是太令人难以置信。

行政部门依法办事,如果法规与法律有冲突,应该依据法律。每年的政府采购涉及金额再大,也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财政部的“委曲”不符合法理,违法之处在“震动”之后请依法改正,干不了可以辞职,不可以“修改”法律。

至于卫生部和发改委在政府采购中,存在的种种疑点,如只选“贵”的,如中标公司涉嫌为“投标专门成立的”,如总价值4000余万元的政府采购金额差价1000万余元等等,恐怕是检察院应该介入调查的事情。随便提一下,中纪委新近印发规定,严惩涉及权钱交易的违法违纪行为,30日内主动说清问题可考虑从宽处理。建议主持此次政府采购的卫生部和发改委相关人员仔细学习学习,有问题就抓紧时间,看是不是能够争取宽大处理。

保存时间:2007-6-10
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7-06/10/content_62221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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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1 11:19:39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一审败诉的良性效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9日07:59 大河网-大河报
        
叶雷

在总价值4000余万元的政府采购中,卫生部和发改委最终选中了要价最高的厂家。为此,采购流标公司向发改委、卫生部提出书面质疑,但没得到答复。北京现代沃尔以“财政部的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将财政部告上法庭,并一审胜诉。(见6月8日《北京晨报》)

财政部虽然提出上诉,但无论二审判决如何,财政部一审败诉的事实就已经产生了良性效应。

其一,推动财政部工作模式的转变。财政部官员在二审法庭上说:“一审判决打破了我们长期的工作模式,将对今后的政府采购工作产生影响。”作为政府“钱袋子”的看门人,财政部理应改变过去“甩手掌柜”的模式,要成为负责任的财政部。只管自己出钱,而不管相关部门怎么花钱,这种做法必须要改改了。

其二,推动阳光采购,推动反腐败在这次招标采购中,卫生部和发改委只选贵的,两次选中仅成立两个月的一家竞标企业,让招标成了一种形式,其中究竟有没有猫腻,值得怀疑。趁财政部败诉的时机,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好好对他们调查一番。

其三,推动司法独立北京市中院已经判决财政部败诉,如果北京市高院继续维持财政部败诉,这就成了一个经典案例,各地对类似案件,就可以比照办理,将真正推动政府采购公平竞争、阳光进行。这样,北京市中院不怕得罪掌控法院经费的财政部,就是司法独立的表现,给其他法院做了一个很好的榜样。

最后,将推动更多的企业来打破潜规则。政府采购中间有许多内幕。因为是潜规则,因为还要在这圈子里混下去,企业即使遭受了不公,往往也只能忍气吞声。现代沃尔依法讨公道的做法,打破了这个潜规则,将鼓励更多遭受不公平对待的企业也能这样做。这样,才能真正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

期望北京市高院能够独立审判,做出公正的判决。更重要的是,我们要从财政部一审败诉中,吸取其中的积极因素,推动政府采购中各项工作的进步。

保存时间:2007-6-10 17:17:19
http://news.sina.com.cn/o/2007-06-09/075911988271s.shtml

财政部一审败诉的四重推动作用  

2007年06月10日 00:00:31  来源:新华网  

    叶 雷   

在总价值4000余万元的政府采购中,卫生部和发改委最终选中了定价最高的厂家。为此,采购流标公司向发改委、卫生部提出了书面质疑,但没有得到答复。北京现代沃尔以“财政部的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将财政部告上了法庭,一审胜诉。(《北京晨报》6月8日)

财政部一审败诉,具有标本意义。

其一,推动财政部工作模式的转变。关于这一点,财政部官员在法庭上就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一审判决打破了我们长期的工作模式,将对今后的政府采购工作产生影响。”作为政府“钱袋子”的看门人,财政部理应改变过去“甩手掌柜”的形象,要成为负责任的财政部门。监管相关部门如何花钱,这既是财政部门的权力,更是其理应承担的义务。

其二,推动阳光采购,推动反腐工作。就这次采购来看,卫生部和发改委招标只选贵的,只选同一家仅诞生两个月的竞标企业,实际上就让招标成了一种形式。招标本来可以通过竞标,采购到物美价廉的东西。而这种却专挑贵的买的招标方式,实在令人疑惑,其中究竟有没有猫腻,值得怀疑。从以往事实来看,政府采购中腐败案件时有发生,有些甚至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对此,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好好查查,以此进一步推动我国反腐工作的进行。

其三,推动司法独立。虽然法院的经费还必须仰仗财政部门的拨款,但在法律面前,北京市中院依然秉公执法,这就是一种司法独立的表现。这种独立执法精神,也就给其它法院做了一个很好的榜样,对于推动我国司法的独立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最后,将推动更多的企业打破“潜规则”。政府采购中有许多潜规则,一些企业即使遭受了不公正待遇,但为了自身长久发展也往往只能忍气吞声。从这次流标的北京现代沃尔来说,无论是出于自身利益还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考虑,在客观上都起到了打破政府采购“潜规则”的作用。而北京现代沃尔一审胜诉的事实,将鼓励更多遭受不公平对待的企业,面对类似情况,加入到打破政府采购“潜规则”的行列之中。

有损公共利益的工作模式就该打破

财政部的工作模式是,对于公众关于政府招投标中出现问题的投诉,财政部没有义务处理或者是没有义务都必须进行处理,因为他们认为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应该由国家发改委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而且,每年的政府采购涉及金额有数千亿元,财政部都要介入调查必将严重影响行政管理工作。所以,他们将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对于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委托两家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相关仪器设备中出现问题的投诉,转给了国家发改委,而不进行调查处理。

保存时间:2007-6-10 17:05:33
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7-06/10/content_6216382.htm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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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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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1 15:43:46 |只看该作者
如果二审败诉,不知财政部如何应对,密切关注案件进展……
猪头肉,你被耍了 每当你不看帖就回帖 悄悄地攒下一个金豆 你还真以为 真像咋这简单 不过说真的 猪头是肉做的 信不信 由你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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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1 16:15:58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只选贵的——里面有“猫腻”吗?

来自 新华网 博客 刘晓园

据 6月8日《东方早报》报道,在亚奥政府采购案中,财政部首次领到败诉判决。为此,财政部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事情的起因是:2003年10月,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委托两家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相关仪器设备。2004年10月,北京现代沃尔参加了投标,但开标结果却让人大跌眼镜———两次竞标中标者是同一家公司,其投标价格是所有供应商中最高的。“北京现代沃尔的投标价格为每台5.68万元,中标公司价格最高,为8万元。两次竞标568台仪器差价就是1000万余元。带着种种疑问,北京现代沃尔向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部提出了书面质疑,但没有给答复。

2004年12月21日,北京现代沃尔以书面形式向负责同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提出了投诉。但财政部将其投诉又转给了发改委,于是投诉再次没了下文。北京现代沃尔以“财政部的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将财政部告上了法庭。经过审理,北京市一中院做出判决,要求财政部必须给予答复。财政部接到败诉判决的消息如重磅炸弹引起各方强烈关注。不久财政部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每年数千亿的采购资金均按上述模式分别管理,而一审判决否定了这一模式,将严重影响行政管理工作。”昨天,在二审法庭上,财政部的代理人指出,每年的政府采购涉及金额4000亿,难道这其中所有的投诉财政部都要介入调查。

看此新闻后,我感兴趣的不是财政部因行政不作为败诉,而是政府采购为何只选“贵”的?其招标代理机构选贵的做法,让国家多花了1000万元,里面是不是有什么“猫腻”?

我国是一个贫穷国家,还有几千万人的温饱没有得到解决。如此大手大脚花钱只选贵的,不得不使人怀疑有私利在驱使。我不知以前的政府采购中是不是存在这种情况,如果有的话,我们的监管部门是不是该去查查,看看里面隐藏了什么?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一条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就是为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对相同的设备只选贵的,这明显侵犯了国家利益。国家财政收入来自于纳税人,因此还侵犯了公共利益。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那么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就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只选贵的做法,显然违反了该条规定。

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管人,对采购机构只选贵的做法,对此负有监管义务。在北京现代沃尔公司投诉后,财政部不履行监管职责,显然是行政不作为,法院判其败诉是有法律依据的。

“财政部的代理人指出,每年的政府采购涉及金额4000亿,难道这其中所有的投诉财政部都要介入调查。”

看来,财政部是不想履行《政府采购法》赋予的法定监管职责了,

对投诉不作答复,也不去查处投诉问题,却把投诉当作皮球踢给国家发改委,发改委对此投诉也是不理不睬,国家财政部、发改委都够牛的了。

我想,财政部将投诉踢给国家发改委,自己不去履行监管职责,介入调查,可能是因为国家发改委规格高于财政部,财政部不敢得罪发改委吧。这次招标,可是国家发改委与卫生部共同委托招标机构呀!

在政府采购中,不知这样花出去的国家资金到底有多少?财政部不履行监管职责,到底又由谁来监督?如果仅靠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来监督,这效率也太慢了,耗时也太长。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本文只代表博友个人观点。本文版权归作者和新华网共同拥有,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2007-06-09 08:23  

政府采购只选贵的——里面有“猫腻”吗?

引用此文 你可以使用这个链接引用该篇文章
http://blog.xinhuanet.com/blogIn ... 674&page=detail  

保存时间:2007-6-10 http://blog.xinhuanet.com/blogIn ... 674&page=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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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1 16:18:20 |只看该作者
任何“工作模式”都要服从法律  

新华网  2007年06月09日 08:16:29  来源:新京报  
  
唐钧(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

一直以来,我对“政府采购”政策存有一个疑问:为什么常用的一些办公用品被列为“政府采购”后,价格不降反升?印象中,很多常用的办公用品,譬如用得最多的打印纸,“政府采购”的就要比市场价格更贵。

    惟恐这种感觉不准确,因此到网上搜寻有关信息。当然,具体的数据一时难以把握。但“杭州廉政”网上刊登的一篇文章《政府采购有待完善》,其中谈到的问题却是不谋而合:“供应商的供应价高于市场价格……赚政府的钱要比赚老百姓的钱容易,一个普通的文件夹,政府采购要十几元,而在市场上几元钱就能买到。”当然,不可否认,“政府采购自实行以来,在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政府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政府采购”本身是有可能变成为一种“天然的”垄断行为的。如果不加以规范和防范,这项“反腐倡廉”的积极措施就又会蜕变成一种“寻租”乃至“设租”的方式。

从6月8日《北京晨报》上的一篇报道《政府采购流标公司状告财政部一审胜诉》中,我看到:“在总价值4000余万元的政府采购中,卫生部和发改委最终选中了定价最高的厂家。”当“这种只选‘贵’的做法引起了落选公司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连续投诉”时,当“北京现代沃尔向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部提出了书面质疑”时,当被《政府采购法》委以“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负有法定的监管职责”重任的财政部再三接到北京现代沃尔投诉时,都没有得到回复。

偏偏这家“落选公司”不依不饶,居然把“财神爷”以“不作为”为由告上了法庭。

“经过审理,市一中院做出判决,要求财政部必须给予答复。”但败诉的财政部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理由是“每年数千亿元的采购资金均按上述模式分别管理,而一审判决否定了这一模式,将严重影响行政管理工作。”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我们长期的工作模式”有明显的漏洞,有可能导致“贪污腐败”的发生,“一审判决”对“今后的政府采购工作产生影响”难道是不应该吗?

唐钧(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


有损公共利益的工作模式就该打破

这种工作模式显然与法律相悖,《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负有法定的监管职责,对于投诉事项应在30日之内作出处理决定。从法律效力讲《政府采购法》属于法律,而《办法》属于部委规章,《政府采购法》的效力显然高于《办法》;从颁布的时间看,《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而《办法》则在2002年1月10日颁布,依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因此,财政部对于政府招投标中的投诉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保存时间:2007-6-10
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7-06/09/content_62182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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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1 16:20:54 |只看该作者
医改之我见五-财政部败诉“行政不作为”说起   

搜狐博客 > 吹毛求疵 > 日志 > 金融经济 2007-06-08


北京沃尔公司状告国家财政部“行政不作为”从2004年11月起直到现在,经二审后北京一中院判决财政部败诉,这已是财政部第二次败诉了。

2003年“非典”之后,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编制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该规划提出,要用三年时间,建设一个适合国情、覆盖城乡、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协调和持续发展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为此,要重点改造和建设省市县三级传染病医院和紧急救援中心,总投资将达114亿元人民币。当时的方案是发改委统一采购各类设备后发往各省市自治区的市县医疗机构。在同年10月发改委和卫生部委托两家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采购286台血气分析仪和300台便携式血气分析仪,最后的开标选中了广东开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报价8万元/台的“IRMA”血气分析仪,未选中沃尔5.4万/台的瑞士AVL仪器,而从技术指标来看,AVL远胜于IRMA。且广东开元为招标前2个月刚成立的公司,主体资格不符合招标要求。沃尔公司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向对政府采购行为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财政部投诉。但财政部未给予回应。沃尔公司以财政部“不作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财政部履行法定职责。此案已列为法律院校的教材了。

这次采购总额近5000万的项目中浪费了、或有猫腻的就有近1800万元,达36%之多,推算总额114亿元就有40亿元的浪费,触目惊心。

事件发生后,发改委总招标改为分解资金指标至十几个省市自治区,自行组织招标,从
2004到2006年。并非我杜撰,因为我参加或涉及了许多该计划的招标项目,河北、黑龙江、辽宁、甘肃、宁夏、新疆、陕西、江西、江苏、云南、广西等,也中标了不少(每次都是40-86台不等),其中内幕知道不少。


就医疗能力建设而言,采购的种类和数量各地相差很大,至少有50%的设备给予下面基层单位后,是闲置无用的,因为不是必需的活用不起(05年JX我中标的46台某仪器至今仅5台在用,有15台未开封呢)。原因有二:

一是采购仪器设备种类各地自行规定,看公司与官员的关系了。二是所谓的评委大多不是专业人员或专家。有一省曾有公司对开标结果异议,写了数页很专业的论文质疑,评委们傻眼了(光会吃喝或拿钱了),是我代替他们写了回应,从技术上一一论述,最后闹到财政部当面对质,仍维持原结果。
   
说句实话,国家的钱(国债的钱)被浪费得很厉害,效果很差,也没人调查招标后的效
果。如果操作得好,对造福贫困患者起到很大的作用,大大改善医患关系。

最近据说医改方案正在论证,讨论四套方案,排除了世卫和咨询公司等方案(既然早知不能用,为什么还要花钱呢)。扬子晚报质疑为什么不公开方案全民讨论,有道理。又要花钱了,但愿能把有限的、宝贵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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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1 16:21:52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请收起你高傲的头颅

作者 陈潭 日期 2007-6-9 16:52:18


据《北京晨报》6月8日报道,在亚奥政府采购案中,财政部首次领到败诉判决。为此,财政部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昨天,该案二审开庭。财政部称:“一审判决打破了我们长期的工作模式,将对今后的政府采购工作产生影响。”而每年的政府采购金额将近4000亿元,不能不说这纸判决相当有分量。

看到这则新闻,笔者明显感觉到,财政部对北京市高院的判决结果不满,而且表现出一种傲慢的姿态。在财政部看来,这起案件与他们根本没有关联,北京市高院判决他们败诉让没难以理解。财政部认为,每年的政府采购金额巨大,如果所有的投诉都介入调查,工作负担重。因此,财政部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
据报道,2003年10月,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委托两家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相关仪器设备。2004年10月,北京现代沃尔参加了投标,但开标结果却让人大跌眼镜———两次竞标中标者是同一家公司,其投标价格是所有供应商中最高的。“北京现代沃尔的投标价格为每台5.68万元,中标公司价格最高,为8万元。两次竞标568台仪器差价就是1000万余元。
??
从报道中,我们不难发现,这其中必定藏着不可告人的秘密。笔者对此也心存疑虑,为何政府在采购当中选中了定价最高的厂家?我们应该知道,国家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目的就是为了节约支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然而,遗憾的是,政府职能部门却选购高价商品,而且类似的这样事情在我国经常发生。这其中必然有着权钱交易、见不得阳光的勾当。
??
近几年来,政府采购黑幕不断。按说,政府采购应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节约成本的原则。事实上,由于政府采购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的透明度,政府在采购过程中缺少有效的监督,以至出现了政府集中采购价格更贵,政府采购腐败等现象。
??
令人遗憾的是,作为公共财政开支的监管部门,财政部本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发挥监督作用,财政部却以傲慢的姿态,搬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规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改委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并不归财政部)推卸自己的责任,放任自流。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事实上,由于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管不力,不作为,推卸自己的责任,导致近几年来我国政府采购腐败现象愈来愈严重。
??
作为国家重要的职能部门,财政部本应该起到带头示范作用,财政部却为了自己的面子和威严,竟然傲慢到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程度,竟然说出“每年的政府采购涉及金额有数千亿元,难道这其中所有的投诉财政部都要介入调查?”荒谬的疑问。这种以傲慢态度推卸自己的责任,不去发挥自己的监督作用,只能让政府采购黑幕愈来愈严重,腐败现象层出不穷,人民的利益将受到严重的损害。
??
由此,笔者认为,财政部请收起你高傲的头颅,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发挥监督作用,而不是推诿扯皮,不作为,放任自流。国家有关部门在采购时应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节约成本的原则依法采购。在采购制度上,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应该公开透明,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尤其是财政部应该加强对政府在采购过程中的监督。

Re:财政部请收起你高傲的头颅 作者 郁恺 日期 2007-6-9 18:15:32

说的对!这些拿人民的钱不当回事的人都应该让他下岗!

我有一个建议,您如果把字号调大一点看起来会清楚一些。问候您好!

Re:财政部请收起你高傲的头颅 作者 潘德东 日期 2007-6-9 17:34:46
每台5.68万元,中标公司价格最高,为8万元

这钱也太黑了

保存时间:2007-6-9 21:24:09
http://www.chinazawen.com/blog/user1/2416/archives/2007/2183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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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1 16:25:11 |只看该作者
【原创】 财政部的败诉是因为不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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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亚奥政府采购案中,财政部首次领到败诉判决。为此,财政部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昨天,该案二审开庭。(2007年06月08日  东方早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财政部在行政诉讼中领到败诉判决,即使是“大姑娘上轿头一回”,也不值得大惊小怪,早晚的事。行政诉讼不是虚拟的幻影,就是为行政部门才存在的。

奇怪的是在二审法庭上,财政部的代理人指出,“每年数千亿的采购资金均按上述模式分别管理,而一审判决否定了这一模式,将严重影响行政管理工作”。每年的政府采购涉及金额4000亿,难道这其中所有的投诉财政部都要介入调查。财政部的法律依据,是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改委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并不归财政部。

而原告指出,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负有法定的监管职责,对于投诉事项应在三十日之内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不作为显然违法,

《政府采购法》法律效力要比暂行办法高,这一点财政部不知道?不可能!如果媒体报道没有出错,这真是太令人难以置信。

行政部门依法办事,如果法规与法律有冲突,应该依据法律。每年的政府采购涉及金额再大,也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财政部的“委曲”不符合法理,违法之处在“震动”之后请依法改正,干不了可以辞职,不可以“修改”法律。

至于卫生部和发改委在政府采购中,存在的种种疑点,如只选“贵”的,如中标公司涉嫌为“投标专门成立的”,如总价值4000余万元的政府采购金额差价1000万余元等等,恐怕是检察院应该介入调查的事情。随便提一下,中纪委新近印发规定,严惩涉及权钱交易的违法违纪行为,30日内主动说清问题可考虑从宽处理。建议主持此次政府采购的卫生部和发改委相关人员仔细学习学习,有问题就抓紧时间,看是不是能够争取宽大处理。

    (雨水)

  http://finance.qq.com/a/20070608/000029.htm


财政部首次领到败诉判决 震动四千亿元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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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的败诉是因为不懂法律?

此文评论 游客:匿名[121.27.215.*]     
这么办,让财政部如何领导全国的财政局?震动了现有体制啊,没想到敢在太岁头上动土啊!

  2007-06-10 15:34   

游客:匿名[60.222.210.*]   

那年铁道部不也曾败诉吗,说明我国的法制已更公平,公正。

2007-06-10 13:54   

游客:匿名[60.222.210.*]

只怕是空头支票判决吧,能够把生效判决执行的了吗。本人深感怀疑。

2007-06-10 13:46   

游客:匿名[60.209.13.*]   
无论做什么,如果可以不讲游戏规则的乱来,那么国家还怎么进步、还讲什么文明,又如何去赶超世界发达国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原则,无论是谁,是什么单位,必须一视同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007-06-10 12:34   

游客:匿名[222.84.35.*]  

中国目前流行一句话,即“县官不如县管”言下之意是说,在县里,财政局长根本不理会县长书记的意思,不实行县长书记及常委的决定。可见,财政部门的权利是够大的了。

2007-06-10 09:09   

游客:匿名[124.165.40.*]  

有句古话叫"上行下效",作为国家要害部门的财政部,竞是如此一直实行着一套与法律相违的"行政工作模式",并在法庭上与法较量,想一想,这样的国家部门不知是怎么领导全国整个财政系统的。
2007-06-10 09:01   

游客:匿名[58.45.206.*]

赢了又能如何??????

2007-06-10 04:39   

引用此文 你可以使用这个链接引用该篇文章
http://blog.xinhuanet.com/blogIn ... 658&page=detail

此文评论 游客:匿名[218.88.168.*]  举报   

应该让他们明白-------法大于一切。
2007-06-09 21:29   

游客:匿名[59.59.151.*]  举报   

这次印发税事件也要追究责任...

2007-06-09 19:40   

表面现象  

赞同,现在说一些不痛不痒的话的人太多,缺少的就是这种一针见血的时评,推荐!!!

2007-06-09 19:21   

刘福寿   

财政部门是权钱交易最直接了当的地方,处在风口浪尖上。他们关心的是我的权能支配多少钱,而老百姓关心的是,你把钱花到哪里去了?所以,好的“财神爷”应该实现从前一关心向后一关心的转变,但是看来很难。
2007-06-09 17:58   

lin1285   

知法违法'强词夺理,妄图翻案,在今天恐怕难了,媒体报导并非无的放矢

2007-06-09 17:35   

游客:匿名[61.52.213.*]  

说的太好了!
2007-06-09 16:16   

老帆     

有分量!

2007-06-09 14:48   

蔡馥敏  

财政部的这一次只是开头的戏曲,还会有更多的案件会出来的。


  2007-06-09 13:53   

网络小丑星  
好文章,推荐了次

2007-06-09 13:31   

光潜

前2年 ,财政部也是国家审计局公布的私存“小金库”的中央国家机关之一。我国财政部门的问题是不少的。基本没有监督。

2007-06-09 12:27   

此文评论 游客:匿名[59.63.130.*]   

希望有更多不违法的事情~~不要发生...不然倒霉的还是我们老百姓...

2007-06-09 11:53   

游客:匿名[59.34.157.*]  

好样的,中国民主又进了一大步!
2007-06-09 11:48   

兴隆  
为这样的好时评叫好!顶顶顶!
2007-06-09 11:40   

保存时间:2007-6-10 http://blog.xinhuanet.com/blogIn ... page=detail#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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